债务连带责任

一: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债务是应当清偿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就是清偿,即彻底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是用“连带赔偿”这个词。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就是在责任一方清偿不了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人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吗

一、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就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人格,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二、一般情况下,股东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在经营造成的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不正当控制公司,任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等情况,该控制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四、从你陈述情况来看,你担任的是监事职务。现在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对你而言,最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如果对外负债过大,清算结束你无法获得公司财产的分配了,但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连带债务责任。

四:连带债务如何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执行的做法不一,由此导致执法秩序的混乱和执行难度的增大,更有甚者引发新的诉讼。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予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的民事执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些积极作用。  一、连带之债执行的民法依据  从诉讼理论而言,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既判力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就连带之债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就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究。因为连带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法律文书所确定。为说明之方便,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阐明:(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3)保证的连带责任。就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言,法院判决通常趋向于在分清被告与受害人责任后笼统判决,而在判决中没有对共同被告之间的债务分担进行划分,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法院在执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随意性。在无权代理和保证连带责任的情形中,法院判决较为普遍的是针对被告人作出,而且大多数判决将代理人或保证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保证人或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因未经判决而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却可以执行保证人或代理人财产,这是否违反了民事执行理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从连带之债的效力人手加以分析。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有一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连带之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连带性,即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相互推诿,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所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付,此即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由此观之,尽管在连带之债中,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因连带关系的存在而使得其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就他们的共同债务而言,任何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共同债务均负给付义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处于一种确定状态,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获得执行依据,即使在法院判决未涉及连带之债的情形,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的主张而取得对案件的执行权。此乃连带之债执行在民法上的依据。  二、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在执行中,被保证人履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保证人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三......余下全文>>

五: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答案是肯定的。

【内容扩充】

一、什么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二、连带之债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其主张单一说,认为连带之债源于罗马法,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共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原因,属于具有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关系,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原因,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关系 ,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事项,除足以满足同一目的者外,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19世纪中叶以后,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嗣后,又出现选择之债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在选择之前,主体不特定,选择之后,主体始为特定。

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共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但它们互相关连。至于如何关连,有认为因目的同一,有认为因给付同一,也有认为因原因同一。

第三种主张为折衷说,但说法也不尽一致。有认为共同连带债为单一,诉权为数个;有认为系数个债的关系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关系等等。

以上是对连带之债性质的法理讨论。但实践中,各国立法并不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而仅规定一种连带之债。

六: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补充连带责任?

具体的解释楼上已经说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条,此时的侵权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而这一条的第二款,则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啥意识

简单地说,就是所有的责任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八: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责任?

九:什么是清偿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弗,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尽管合伙人在内部对其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所有合伙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是公民之间合作进行经营的一种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公民与他人合伙经营时,应当订立明确的协议,对出资比例、盈亏负担等作出约定;在终止合伙企业时,还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进行债务分割时,且所有的合伙人仍应对外承担合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十:无限的连带责任与有限的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无限连带责任是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则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比如登记的出揣数量限度以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可见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但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的应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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