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器材管理制度

一:求助哪位老师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和使用流程图啊?急需啊

植入性材料准入管理制度

1. 供应商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合格产品,并验明产品注册证书、授权书、产品合格证书以及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经营企业许可证“三证”。严禁采购和使用未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产品。

2. 所有植入性材料必须统一招标,方可采购植入性材料;其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

3. 外院专家会诊,手术自备医用植入性材料,确需专家携带的医用植入性材料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有设备科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医用耗材(包括置入类耗材)管理制度

1.医院所用医用耗材(包括置类尖耗材)必须统一招标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

2.设备科认真履行对医用耗材(包括置入类耗材)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3.医院采购的医用耗材(包括置入类耗材)的三证复印件应在医院设备科备案,即供应商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合格产品,并验明产品注册证书、授权书、产品合格证书以及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经营企业许可证“三证”。严禁采购和使用未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产品。并建立医用耗材的采购登记制度。

4、外院专家会诊,手术自备医用植入性材料,确需专家携带的医用植入性材料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有设备科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5.在采购医用耗材(包括置入类耗材)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6.器械库房设置医用耗材(包括置入类耗材)专用地点,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

7. 器械库房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 医用耗材(包括置入类耗材)使用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置。

9.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

二:我需要一套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制度

根据《XX市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要求,企业需建立与医疗器械相关的管理制度文件及记录。在此我们指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示范内容,供企业参考,企业还应根据申报经营产品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条款和细则,使之能更符合各自企业的具体情况。

一、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制度内容的基本要求:

1.供方必须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采购的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

3.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建立质量审核制度。质量审核包括索取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书,必要时对产品和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等,并建立档案。

医疗器械采购记录(此记录表为A4纸横用)

日期

供货单位

数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

注册证号

灭菌批号

产品效期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质检员签字

二、医疗器械进货检验制度

制度内容的基本要求:

1.验收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标准及购货合同对购入产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各项检查要完整、规范,并且要有记录。验收合格,验收人员应在医疗器械入库凭证上签章。

2.查验项目应包括:

1)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基本信息是否与进货票据一致;

2)产品外包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完好;

3)标识是否清楚、完整;

4)进口医疗器械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5)需特殊管理的产品:骨科植入医疗器械、填充材料、植入性医疗器械、婴儿培养箱及角膜塑形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及本书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货检验控制程序》执行;

6)相关法规或购货合同规定的其它要求。

3.检验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

4.检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过后一年以上。

医疗器械进货检验记录(此记录表为A4纸横用)

购进日期

供货单位

产品名称

购进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出产编号

检验项目及结果

检验人员

外观

包装

标识

其他

三、医疗器械产品进、出复核制度

制度内容的基本要求:

1.库房管理员凭验收人员签章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

2.入库产品必须及时登帐,有序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做到帐物卡相符。

3.库房管理员必须凭出库凭证办理出库手续,对出库的产品要根据出库凭证所列项目逐项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4.产品出库应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次出库。

5.产品出入库要有双人签字。

进(出)库记录(此记录表为A4纸横用)

日期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进(出)数量

单价

金额

经手人签字

库管员签字

备注

四、医疗器械仓储保管及养护制度

制度内容的基本要求:

1.库房内部应整洁,门窗严密,顶棚、墙壁无脱落物,地面平整光洁。

2.库房配备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3.库房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设施。

4.库房应有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设施,以实现防尘、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盗、防污染。(如设置地拍、货架、通风设备、除湿设备等)。

5.库房内应设有温湿度计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温湿度,以保证产品质量。

6.库存产品应码放有序,并符合产品自身存放要求。

7.库存产品应分区存放,通常可分为待检区、合格品区、......余下全文>>

三:生产三类植入医疗器械产品 50分

要申请个产品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产品还需要进行临床试验还要有临床试验报告,风险评估

四:如何落实《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18号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包括了:采购、验收与贮存、使用、维护与转让6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规定涵盖了医疗器械使用的各个过程,严格遵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将保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采购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制定部门或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局令18号第七条)。

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局令18号中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符合医疗器械定义所规定:2000年4月1日其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任何不在此范围内的产品都不得声称其为医疗器械。

(2)采购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局令18号第八条)。

这里的规定应该是不陌生了。规定的最后面这句话还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对于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哪些医疗器械属于有特殊储运要求呢?应该说只要是不同于常温状态的都属于这一范畴,无论是冷冻还是冷藏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作为使用者还应当核实储运的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规定。所以,对于IVD生产企业来说,任何想着与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规定的储运条件不一致的储运都将很难被接受了。

(3)进货查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局令18号第九条)。

医疗器械在使用单位的进货验收工作是查验,所谓查验就是检查和验收。医疗器械的门类众多使用者不可能对每个类别的医疗器械都进行实质性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确认是否收货,但其能够做到是对医疗器械进行一定的进货检查,例如核查所购买的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和数量与购买合同是否一致;核查生产商或经销商所提供的产品注册证书等资料与产品是否一致等等。上述的查验工作应形成相应的记录,且按规定保存记录直至销毁或永久。

(4)贮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局令18号第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局令18号第十一条)。

针对医疗器械的贮存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所提出的要求不算是什么特别的新东西。但要求中明确规定:对温度、湿度等环节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和湿度等数据,且依据医疗器械的贮存条件、有效期......余下全文>>

五: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

六:经营型的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三类中的6846项,的植入器械储存专柜是怎

植入类医疗器械储存是要有专柜,这是有要求的。

植入性器械储存制度

第1条 为加强仓库植入性器械储存管理,降低植入性器械储存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仓库植入性器械的储存保管事项。

第3条 物资采购科为植入性器械存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物资存储方面,其他部门负责协助物资采购科的工作。

第4条 植入性器械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根据植入性器械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合理、有效地使用仓库面积。

第5条 建立码放位置图、标记、物资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资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有效期限、储备定额等相关信息。

第6条 库房保管员对所经管的植入性器械,应以有利于先进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的方式位置。

第7条 植入性器械用货架存放方式。上架的以分类号定位编号。物资堆放的原则如下。

1.本着“安全可靠、作业方便、通风良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垛位和规定地距、墙距、垛距、顶距。

2. 植入性器械品种、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在可能的情况下推行五五堆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8条 植入性器械存放是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9条 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

第10条库房保管员整理该仓储保管植入性器械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账务报表的登录等业务,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终结账和实盘完毕后与财会部门对账。

第11条库房保管员对于所保管的库存植入性器械应予严密、认真清点,各仓库随时接受单位主管和财务稽核人员的抽查。

第12条每月必须对库存植入性器械进行实物盘点一次,并填报库存盘点表。

但是对使用什么样的柜子什么材质没有具体的要求。可以参数内窥镜储存柜等 见“百医网 ”

七:植入式给药装置属于医疗器械哪一类

您好,植入式给药装置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范围,结构及组成:植入式给药装置由注射座(含自密封弹性件、穿刺限位件、锁定卡子)和导管组成,Ⅱ型产品附一个锁定卡子助推器。植入式给药装置中导管和自密封弹性膜采用医用硅橡胶材料制造,其他部件均采用医用聚砜材料制造。环氧乙烷灭菌,产品一次性使用。附件:产品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本产品适用于对多种恶性肿瘤的导向性化疗、肿瘤切除后预防性化疗和需长期局部给药的其他病变。

八:何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三)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第三十八条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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