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影响

一:交通事故危害

论交通事故的危害

(2010-05-04 15: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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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从统计资料看,世界上每年大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0万人死亡,1000万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2%。我国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每年死亡9万人左右,平均每天死亡250多人,相当于每天坠毁一架大型客机,损失之大,不言而喻。交通事故对生命与财产的吞噬,已经给肇事者自身、受害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一、交通事故对肇事者自身的危害

社会自然人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车辆驾驶人来说,既要对自己的家庭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职业或驾车过程中,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违法必究是法律的强制性所在。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不仅仅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体现,更是驾驶行为的特殊性所必须。驾驶人一旦违背道德规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将面临三大责任:

1、行政责任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将要面临警告、罚款、暂扣、拘留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构成因果关系的,对于损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对于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存在上述后果之一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将面临3—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对于驾驶人的上述“三大责任”,无论哪种都会给自身带来相应的危害。承担了行政责任,使得家庭收入减少,甚至会耽误时间和事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承担了民事责任,就是承担了赔偿责任,不但使得家庭收入减少,甚至让家人一起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造成日常生活拘谨,生活质量得不到提高和改善;承担了刑事责任,在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的同时,更将给现在的家庭、自己的以后、孩子的将来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

重庆孙伟铭无证、醉酒、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超速行驶、越双实线,连撞5车撞飞4条生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自己获得无期徒刑的同时,其家庭(人)为他背上了111.7万元的债务;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犯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得无期徒刑的同时,其家人同样为他背上了近两百万元的债务。通过以上责任的分析和案例说明,我们已经可以清楚的认识到,交通事故对肇事者自身和自身家庭的危害也是极大的。

二、交通事故对受害人家庭的危害

从本文开头的数字,我们不难看出交通事故对数以万计的家庭所带来的危害。具体可理解为:

1、对致伤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后,伤者在医治过程中,丧失了工作、学习的机会,打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分散了家人的精力和时间,甚至会延误其升学、升职、就业等机会。最终的赔偿也只是对伤者直接损失的补偿,无法弥补其他方面的间接危害。

2、对致残人员家庭的危害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后,随着危害程度的加重,受害人变残,个人的美好前景得以丧失,直至丧失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严重者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在给受害人个体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麻烦与痛苦,使家庭医疗费用支出额外增加、家庭日常开支增大,使受害人的家庭失去劳动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使受害人家......余下全文>>

二:交通事故带来的问题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多和汽车的增加,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在许多大城市,由于过量的汽车,经常导致交通阻塞,交通事故频繁,大气遭到污染等。交通问题已经给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一般认为,大城市主要存在以下一些交通问题。

1.交通阻塞

相对于道路网的承载力来说,汽车数量过多,诱发了交通阻塞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交通阻塞是汽车社会的产物。在人们上下班的高峰期,交通阻塞现象尤为明显,在很多大城市中心区,高峰期交通速度仅有每小时16km。交通阻塞导致时间和能源的严重浪费,影响城市经济的效率。大城市圈内的汽车道路还在继续建设,汽车数量也进一步增加,道路的建设和汽车的增加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更为严重的交通阻塞。

2.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许多大城市存在的日趋严重的问题。表12-1列出了不同国家部分特大城市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数字。表中仅统计了死亡人数,实际上,还有大量非致命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不但导致了对贵重医疗设施需求的增加,而且使受伤者痛苦不堪。据统计,仅1978年,美国就有52 653人死于机动车事故。

3.公共交通问题

公共交通问题主要表现在:①由于对公共交通投资不足,致使峰值期人们对公共交通的需求大于供给,造成交通拥挤;②由于对公共交通的需求波动大,高峰期过于拥挤,而非高峰期使用又不充分,收入锐减。高峰时间和非高峰时间公共交通是一对难以解决的矛盾。如果增加投资来满足高峰期人们对公共交通的需求,那么,在非高峰时间,这些公共交通设施大部分将处于闲置状态,造成浪费。近年来,许多国家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因而无能力对公共交通进行大规模投资,致使公共交通设施陈旧,公共交通工具数量减少,服务质量降低。其结果,在发达国家,一方面对公共交通工具依赖性较大的低收入阶层是一个打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中产阶级甚至低收入阶层对小汽车的依赖性。这又使公共交通进一步萎缩,形成恶性循环。在发展中国家,则使公共交通高峰时间的拥挤现象更为严重,从而加剧了城市交通问题。

4.步行者问题(包括骑自行车者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步行或骑自行车仍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步行交通量仍很大。据调查,在伦敦南部,人们上下班之外的行程中,50%以上的人是靠步行。贫穷城市的人们常常步行是因为公共交通的票价太昂贵。现在很多城市都在为改善道路交通进行规划,如加宽机动车道,但却很少考虑步行者的需求,因此步行者的易达性很差,步行者设施缺乏,如在一些城市,人行道变窄了,交通安全岛取消了,不设置穿越马路的绿灯信号,机动车辆被允许停放在人行道上或道旁,这些都给步行者带来麻烦和危险。步行者还必须忍受噪声、烟雾、汽油味等。现在,很多大城市已开始着手解决步行者问题,如在中心商业区一些重要街道上禁止车辆通行,设为步行街或步行区;在市中心除公共汽车外,其他车辆白天均不得通过等。但解决的步伐还迈得很小。

5.停车问题

汽车并非总处于运动之中。当它们处于静止状态时,就要占据一定空间。汽车越多,占据的空间越大。在城市中心区,人多车多空间少,停车场与汽车数量很不相称,停车也最困难。尽管近十多年来在市区建了许多多层停车场,但仍满足不了停车需求。很多城市颁布了法令,限制在市中心区停车,以控制进入市中心区汽车的数量。有一些城市制定了“停车一乘车”计划,在市中心区外围建若干处停车场,汽车司机只能将车停在这些车场内,然后乘公共汽车进入市中心区。但这些措施并没有解决停车问题。有学者提出,应重新认识大型公共交通工具的价值。美国政府曾在70年代中期制定......余下全文>>

三:交通事故对社会和家人的影响

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了无数家庭的破碎,还会给国家、本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统计资料看,世界上每年大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0万人死亡,1000万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2.5%。我国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近几年发生交通事故在 23万起左範/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7万人左右,相当于一个小型县城的人口数,平均每天死亡200多人左右,相当于每天坠毁一架大型客机。

我国汽车保有量只占全世界的2-3%,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20%左右,已成为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国家,也是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每年造成数十万人的死亡和伤残,为无数家庭带来巨大痛苦。据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近年来,全国的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重,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各种事故的90%以上,对人类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地震、洪水、火灾这些可怕的灾难。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迅猛增加,交通条件与交通流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防范能力较差,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仍不容客观,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

四:交通事故对驾照有什么影响? 5分

车友,对于你发生的这起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轻微的交通事故后,对驾照是不会造成任何影响的。

在日常生活中,你所遇到的这类事故,在车辆日益增长的今天应该说是不应该算作多大的事儿的。只须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即可。如果是双方仅为车损的后果,那就更简单了;当然如果产生了人伤的后果就较为麻烦一点。因为,人伤后,作为受害者只有在伤愈后,才能够作出更进一步的处理;加上在现实中伤者还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可能,结果造成事故的双方和保险公司无法达成协议,而对薄公堂。旦愿你的对方是一通情达理之人,那么结案就会快一些;反之将会让你会纠结一阵子。在此,我要提醒你的是,遇上了此类事儿,也无须过分着急,坚持采用等待的方式来处理为好哈。

五:交通事故不结案会有什么后果?

他不结案是什么意思?是不和你和解还是不起诉你也没说要你赔偿吗?交通事故和驾驶证年审没有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你的驾驶证违法违章行为都已经接受过处理的,都是没有影响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行政机关包括交警部门不会主动介入。 追问: 他不起诉我,他以为不结案我的车拿不出来,我要追他结,主动赔多钱给他。他要我给两万,但是医药费才是一万三千,都是我全给了。 回答: 你已经给付医药费的话,自己把发票拿着,别给人拿去了这个发票。他不起诉你的话,交警部门也要放车。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之后就要放车,而不能长期扣留车子。这也和对方解不解决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关系。既然对方现在不告你(不和你调解),那么你也不用去管他。因为过了一年后,对方再起诉的话,法院就不会保护他的权益了。(人身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反正对方不找你,你也不用去管他。把自己的车子拉回来就是了。 追问: 可是交警说不结案就不能拿车,要么就给钱去压着。对方说以后怕是会有后遗证,所以不结案。就这样拖着不结案,以后有什么事就来找我,如果他以后无论有什么病我都要负责吗? 回答: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由公安部发布 其中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关键是这个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要返还被扣车子。这是很明确的,交警部门以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未处理完毕来继续扣留你的车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找经办交警协商,协商不成的话,那么建议你直接找其领导要求解决。这个不用交押金给交警部门。因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你已经付了医药费。 关于被害人是否留有后遗症的话,这个事情不是他说了算。只要目前其伤势已经治疗和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后遗症的说法。即使以后出现问题,对方要主张对你追究责任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 追问: 我最近已经去找过交警和领导了。他们说我只给了医药费,还没有给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火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他还说车是证据,不结案是不能拿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也不想结案了,赔一辆麽托车给别人算了。此事我也不去理会他了。如果是这样做的话,我会有什么后顾之忧或有什么麻烦吗? 回答: 那你只能起诉交通管理部门了,就是扣你车的交警大队。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对此作出很明确的规定。摩托车即使作为本案的证据其扣押的主体已经转化为法院,交警作为出具事故认定的职责已经完成,继续扣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受害人的损失是你和受......余下全文>>

六:如果交通事故不处理,对车主有何影响?

司机与车主一同承担责任有禒道理要看司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有没有故意或者重在过失。如果司机有故意或者重在过失的,司机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故意或者

七:交通事故未处理对车主影响多大? 10分

不知道你所谓的处理是跟你私人解决这件事还是没到交警队去处理事故。如果是私人就完全没影响,如果是交警队那里就有以下几点影响:1、伤人事故一般是要扣车扣行驶证的,时间到了会将车辆拍卖掉冲被害方的赔偿款。2、案件将被移送到法院按失信人处理(每个省具体情况不一样)3、可能被行政拘留。

另外如果受害方一直不提出执行的话,案子可能被一直拖过时效期(毕竟交警要处理的案子不止这一个)到时候就自动终止了。

八:交通事故揽了全责对以后有什么影响?? 5分

保费上浮跟全责不全责没关系,只跟你使用保险次数有关。一般3次一下不优惠但也不上浮。超过一次上浮10个点。超多了有可能下年保险公司不卖给你保险。出了事故损失太小的话就没必要用保险,揽全责只要防止对方赖上你就行,警察处理事故时有时也会建议:事故不大,出于保护弱者方让有全险方担全责。

九:正常的交通事故对个人有没有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对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这种有形损害,首先表现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损伤和生命的丧失。当违法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的时候,受害人所享有的作为物质性人格权的客体的人体利益将受到损害,造成伤害或死亡。人身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物质条件,维持生命,维护人体组织完整和人体器官正常机能,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这种利益的损害,破坏了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机能,甚至造成生命的丧失,因而在外在形态上是有形的。

这种有形损害,其次表现为自然人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这种财产上的损失,也表现为有形的损害。此外,人体伤害、死亡还可能造成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如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的其扶养人的扶养费损失,等等,这些损害也是有形的损害。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可以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这一特点,给其金钱赔偿提供了准确计算的基础,因而人格利益的有形损害是可以计算,并用金钱准确赔偿的。人格利益有形损害虽然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但却可以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财产利益上的损失,是通过人体伤害、生命丧失的非财产损害引起的,而不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人格利益有形损害的这一特征,既区别于财产权损害,又区别于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肇事者有多大的影响

一,影响民事责任承担的数额。

交通事故解释(2012)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影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肇事(2000)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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