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总结

一: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补充回答:

1、如果乙向甲要求赔偿,可以索要的是全部医疗费(按医院票据算)+误工费(住院期间+出院后医生证明需要休养的时间,应是不只3个月)+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适当的营养费。如果乙的月工资有证据证明确实是10000,向甲索要5万并不算多,因为治疗期间3个月就是30000,还有护理费和医疗费等其他费用。

2、乙的保险,如果是商业保险,与甲的赔偿责任没有关系,甲该怎么赔偿还要怎么赔偿,因为这保险是乙个人买的,不能因乙的个人行为减轻甲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这保险是甲帮乙买的时除外。

1、乙和丙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要求老板为他们申报工伤、要求工伤赔偿(如果老板为乙丙交了工伤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赔偿;如果没有交工伤险的,全部费用由老板赔偿);二是向甲以侵害人身健康权为由索要赔偿。

2、如果选择工伤赔偿:

(1)老板应在事故后30天内为乙丙到公司所在地劳动局申报工伤;如果老板没有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工伤的,乙丙应自己在事故后一年内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埂年的期限不能错过,二是必须有与老板有劳动关系、是在工作中受伤的证据。

(2)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索要赔偿,可以索要的赔偿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费用等,出院后需要停工休养的,还有最长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公司还应支付相关工资和护理费用等。评定伤残等级的,根据等级不同还有其他待遇。

3、如果想以交通肇事为由向甲索要赔偿:当时没有报警、没有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现在想起诉索赔,就只能自己找证据证明甲是全责(建议现在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解决,以人身伤害向甲索赔时,可以索要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适当的营养费等。

至于乙将来拆钢板的二次手术费用:如果现在能开到医院证明二次手术的费用是多少,可以现在一并起诉索要;如果没有证明,可以等将来做为二次手术后再次起诉。

二:近年来交通事故的实例

昨天清晨6时许,受大雾影响,京沪高速公路高邮段龙奔服务区附近发生特大“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从下行线216公里到219公里3公里路程内,共发生6处“连环撞”事故点,当场造成3人死亡,受伤的50多人中,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全国格斗大赛开始·银行卡 安全快捷换Q币·沟通无极限手机Q时代·魔法表情秀出百变心情最省钱的网络电话·QQ秀 秀出个性真自我昨晨事故发生后,负责管辖该路段的京沪高速交巡警扬州二大队民警在几分钟内赶到现场,疏散乘客,疏导交通。现场被大雾笼罩,追尾车辆一辆“挤”着一辆,紧紧“咬合”的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同时,卫生急救、路政等部门的人员也来到现场。 昨天上午9点多钟,在事发地只见高速下行线堵着一眼望不到头的车辆,被撞车少说也有几十辆,现场一片狼藉,据了解,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另外有50多人受伤。一位家住龙奔服务区附近的村民回忆起清晨事故发生的时候仍然惊魂未定,“我今天正好早起,雾很大,只听见前面高速公路上突然响起‘嘭嘭’的声音,当时心想,不好,肯定是汽车撞起来了,这时,‘嘭嘭’声越来越多,该有多少车子撞在一起呀!” 男大学生乔装到女厕偷窥千年情侣"死了都要爱"委会人员强收卫生费书法家作画 唇印当落款伤员被送往高邮市人民医院和高邮中医院,从事发地到医院10公里左右的路途成了救人的“绿色通道”。昨日下午,高邮市人民医院急诊部吴医生介绍,从6:40起,医院的救护车就处于“不断出车”状态,有的车跑了八九趟,共有22人被送到他们医院,除3名重伤者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外,其余伤情已经稳定。昨天中午11点多钟,从高邮中医院转来的一名重伤员因“挤压”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中医院也有一名情况相似的伤员死亡。 交警部门介绍,大雾是造成昨日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清晨6时许,事发3公里范围内,出现了一大团一大团的“团雾”,一旦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其余车辆就会接踵而来,造成连环事故。到昨日下午3点多钟,道路清障结束,堵塞了9个小时左右的交通恢复正常。

三:春困事故案例学习心得

随着天气逐步转暖,“春困”现象逐渐显现.俗话说,春困秋乏夏打盹。因而“春困”导致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开车时打盹、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车途中驾驶员瞌睡犯困等现象将逐步增多,交通意外事故发生机率骤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性更加凸显,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资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组织部署,多项措施应对“春困”现象,严防因“春困”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科学研究分析,把握季节规律。交警大队总结归纳近年来春季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根据部分驾驶人精神不集中,开车打盹、疲劳驾驶引发事故这一特点,准确把握季节规律、要求民警加强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春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紧抓重点驾驶人,强化源头教育。一是对客货运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大队民警要深入辖区客运车站、货运企业,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讲解典型事故案例、展出事故展板等方式向广大驾驶员朋友宣传春季行车安全的相关知识,让大家认识和了解“春困”这一生理现象,要求广大驾驶人员要保持充足的睡眠,避免疲劳驾驶,不断提升驾驶员对疲劳驾驶知识性和危害性的知晓率,从源头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二是对危化品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大队民警要将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近期各地发生的危化品车辆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单,发放到过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讲述货车交通违法的危害性,提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对农村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大队依托农村交通安全服务小组向农村地区的群众宣传文明交通安全知识,发放宣传资料,以提高农村群众对安全行车重要性和交通事故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广大农村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大队要及时发布农村地区的路况信息,提示广大驾驶人改正驾驶陋习,注意行驶安全。四是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大队民警要认真对辖区接送学生的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排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校车要求立即停运,对不具备驾驶校车资质的驾驶人坚决取消营运资格,并督促学校相关负责人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求学校加大校车的监管力度,防止校车交通事故发生。

三、明确重点时段,合理安排勤务。为应对“春困”现象,大队要求民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困乏驾驶观察能力,用有限的警力针对性的有效打击疲劳驾驶。根据以往经验和近期事故情况以及车流量分析,在日常路面动态巡逻中,重点把握,清晨、午休、夜间三个主要时间段,以316国省沿道、省际口服务站等为依托,注意发现驾驶员时快时慢、“蛇形”路线等困乏驾车苗头,并及时警示车辆停车检查,观察驾驶人精神状态,加强客车、危爆品运输车、小轿车,特别是长途客车排查力度,详细询问驾驶人驾车时间、行驶线路等信息情况,避免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及时消除困乏驾驶出行隐患。一旦发现有困乏现象,采取立即进行教育强制休息措施,直至疲劳状态消除才放行。

四:看交通事故案例感想

等责任认定出来后,你姐夫的伤医治好,然后去鉴定有无伤残,是否构成等级。再决定索赔金额。

五: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15分

1、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超速行驶,非法带人、占道逆行负主要责任!

2、箱式货车在道路下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弃车逃逸负次要责任!

3、双方中有一方在无伤亡无保险的情况下,有保险一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向你全赔!

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满意请采纳。

六: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余下全文>>

七: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 5分

《乘客开车门无意撞死人需担责》

一,案情

2010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28岁的山西小伙赵军和妻子张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宁区刘家堡乘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预备回老家。而在兰州打工的26岁临潭县小伙丁乐当天开着朋友的助力车预备到市区办事。丁乐骑车和赵军乘坐的出租车分别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当出租车行至乱庄村地段时,坐在后排右座的赵军接到朋友的电话有事需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泊车。司机柴龙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合法赵军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乐驾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乐被送往兰石病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二,车门伤人,司机需负责吗?

3月5日,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认定完毕,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4月9日下战书,赵军被传唤到交警队后,立即被予以收押。以为丈夫没有任何过错的张玲,急忙联系律师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银至公律师事务所韩国福律师接受张玲委托,成为赵军涉嫌交通肇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4月12日,综合分析案情后,韩律师向安宁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复核申请,要求依法公正裁决应由驾驶员柴龙与受害人丁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无责。韩律师对刑事拘留决定也提出异议。同时,丁乐的家人也提出复核申请,坚持以为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定案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后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赵军代办代理律师韩国福以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赵军的决定书系“定性混乱,合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没有依法裁决”。由于赵军只是一名出租车乘客,并非道路交通运输职员,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我是第一次碰到并代办代理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赵军作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打个比方,即偷开他人车辆,没有驾照的未成年人开车等等这些“没资格开车,手握方向盘驾驶车辆”的人才长短交通运输职员。针对本案综合判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划定,赵军作为客运合同的顾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后泊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泊车。也就是说,出租车驾驶员泊车的位置是其承担何种责任的枢纽。我的理解,该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受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军在不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车的条件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能举出一些解决交通事故的经典案例吗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后新发现的损害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例二: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维权

[提要] 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车消费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余下全文>>

九:.重大交通事故处理案例

3月1日7时许,黑龙江省哈伊高速公路413公路处(哈尔滨市呼兰区境内),一辆客车发生侧翻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

据了解,该客车行驶在事故路段时,为了躲避前方肇事车辆发生了侧翻。事故中客车右侧车体发生严重变形,事故周围散落着大量的玻璃碎片。

事发后,当地交警、路政、消防、120急救人员都已赶到现场救援。据救援人员介绍,事故已经造成了4人死亡,20余人受伤。

目前,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发生事故的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此外,由于雪后导致路面较滑,交警部门提示广大司机驾驶员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

2015年3月3日泉州泉南高速客车重大交通事故 4人死亡

3月3日23时09分许,在泉南高速B道57公里+800米处(三明往泉州方向)发生一起客车侧翻的交通事故。东南快报记者从泉州高速警方处了解到,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24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较重,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事故发生后,省、市、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各方力量做好伤者救治和善后工作,事故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中。

据相关知情人透露,事发地点附近有一处隧道。事发之前,在距离出隧道口大约200米的距离,就已经发生了一起两车追尾的事故。随后,一部湖北开往福州的客车经过,不慎侧滑,车头直接撞到了路边的护栏处,车尾随之处在快车道上。但所幸,该事故并未出现人员伤亡。客车上的两位司机立刻下车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并组织车上的乘客迅速从车上撤离。

该知情人表示,就在23时09分许,发生侧翻的这部客车从隧道内出来后,可能是由于车速过快,与前面的那部侧滑客车发生相撞。“客车大概有滑出去20多米。”该知情人说道,出事的这部客车是从湖南开往石狮当地。在事故当中,死亡的4人都是乘客,两男两女,女性中包括一名10多岁左右的小孩。事发后,受伤人员分别被送往永春医院和泉州180医院救治,其中一些轻微受伤人员已经出院。

此外,昨日下午,东南快报记者经向厦门市海阔天空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确认,该侧翻的客车确实属于该公司,但是对于事故一事,该公司相关人员并未对记者做过多陈述。而对于知情人所述的一些信息,泉州高速警方表示,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015年3月3日西藏越野车坠入拉萨河 4人死亡

3月3日6时34分许,西藏自治区达孜县境内,一辆越野车坠入拉萨河,造成4人死亡。

2015年3月5日广西横县重大交通事故 3人死亡

3月5日4时许,广西南宁市横县面包车与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3月7日贵州兴仁货车重大交通事故 11人死亡

2015年3月7日13时许,兴仁县城北街道锁寨村纯寨组通组生产便道上,一辆车牌号为贵EM7201的轻型自卸小货车侧翻,造成车上人员11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赵克志书记、陈敏尔省长等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孙立成副省长迅速率省直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伤员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目前,现场救援工作已完成,死者已妥善安置,19名伤员已全部送入州、县医院全力救治,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十:怎样记录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该起事故经事后了解和对驾驶员的综合调查,该肇事驾驶员事发时本应轮休,且前一天修车修到很晚,但事故当天他还是上班了。车上的受伤人员也反映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断地打哈欠。因此综合分析该事故云南巧家县事发地公路等级低、地势险峻、路况差是重要的客观原因。直接原因是车速过快和驾驶员疲劳驾驶。间接原因涉及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巧家分公司对驾驶员的准入把关、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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