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名词解释

一:民法名词解释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本文仅就连带责任的若干方面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

二:民事上无限责任的名词解释

无限责任一般是指在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人独资公司等企业或经营行为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三:企业合作的名词解释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四:集团的词语解释

◎ 集团 jítuán[group;clique;circle;dique;aggregation;bloc] 为了共同的利益或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团体 释义:⑴.为一定目的而组成的共同行动的团体。【出处】:鲁迅《<朝花夕拾>;小引》:“前两篇写于北京寓所的东壁下……后五篇却在厦门大学的图书馆的楼上,已经是被学者们挤出集团之后了。”【示例】:洪深《电影戏剧的编剧方法》第六章:“这里面是一个集团替代了一般故事中主角或英雄的地位。”释义:⑵.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参见“ 集团购买力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所谓企业集团,指的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二)法律特征。1、是由两个以上企业组成;2、是非法人的企业联合体;3、必须注册登记;4、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5、集团管理机构是由各成员企业依据集团章程协商成立的管理机构,一般称为理事会,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是建立在股权控制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由支配企业行使其民事权利或者成员企业自愿限制、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和独立性而实现与他人联合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6、集团内部依据集团章程实行统一管理,即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或支配企业对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指导和协调;7、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加入集团后,并不丧失法人的独立性,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成员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性质不变,各成员的法人地位是平等的,以充分协商为原则;8、不能形成产业或行业垄断。(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律联结形式。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间的法律联结形式有3种:1、占主导地位的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占有关系;2、合同形式的联结;3、合伙、参股形式的联结,仅是合伙、参股关系还不能构成集团,要成为集团成员,必须与集团公司达成统一管理协议或承认集团章程(实际也是协议)。(四)企业集团的分类。企业集团,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协作型联合企业集团,集团内所有企业是平等的。集团是由商业目的而结合并统一管理的企业所组成;另一种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集团中有一个母公司(支配公司,也称集团公司),其他为从属公司或为关联公司(合伙、参股、合同联结)。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成员可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集团公司(也称核心企业,法律地位为母公司,公司内部有若干分公司或分厂);第二个层次——子公司(也称核心层、紧密层,与集团公司是母子关系);第三个层次——参股、合二、关于集团公司(一)集团公司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二)法律特征。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6、会计制度:⑴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⑵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⑶纳税和核算均以......余下全文>>

五:经济法学中的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

1、中国经济法P11

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2、经济关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P25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

4、经济职权P32

也称经济权力,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5、工业企业法P47

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变更P49

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7、集体所有制企业P74

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8、乡镇企业P83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9、私营企业法P96

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合伙企业P104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1、个人独资企业P113-114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外商投资企业法P124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126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以及亏损的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127

是指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140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6、外资企业P145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8、有限责任公司P157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9、国有独资公司P169-170等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0、上市公司P175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债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2、可转换债券P179

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照一定的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3、债权人会议P195

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余下全文>>

六: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汇编

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互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 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 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11、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力义务的亲属。

12、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数关系疏远。

13、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钻专属于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14、 可撤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5、 亲属——即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6、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

17、 扶养——抚养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包括国家扶养、社会保障性扶养、自然人之间非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和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18、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0、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21、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它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2、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3、 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24、 外亲——有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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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淘宝上买到假货,是不是淘宝也有连带责任?

在消费者维权意识增长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理性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有多远?

名词解释: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了腿,却成功告赢了麦当劳,获得百万赔偿。这个故事,中国人都很熟悉。

那个告赢麦当劳的老太太叫史特拉,美国有个以她命名的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陪审团。得奖中最有名的案子是奥克拉荷马的马弗·格瑞辛斯基先生。

该天才买了一辆崭新的9米长的旅行车(有床,有厕,有厨房的motor home)。在回家的高速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120公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煮咖啡去了,最后出了大车祸。幸好,该位老兄还活着,并且状告该车制造厂而得到175万美元赔偿,外加新车一辆,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

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上帝已经死了

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实际损失只有2万美元。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故意的、恶意的、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规,赔偿金额可以远高于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了利润而不及时修改,造成了6人严重烧伤。法庭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1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在17至18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进入20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大公司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冒险。于是,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国内的消费者就没这么幸运了。

“齐二假药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之后,中国消费者的无奈无不凸显在苍白的法条间,公众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又一次热切关注,唤起了人们对十年前一个匪夷所思的笔记本纠纷案的记忆。

1997年8月,王洪购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因电脑质量问题与厂商产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王洪自觉上当,在网上发了一篇《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此文一出,跟帖无数。恒升认为王洪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遂发起诉讼。2000年12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恒升公司赔款9万元。2001年3月12日,被告因无力支付赔款,而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拘留。最后还是免费帮王洪代理案件的律师从多位同情者处筹得9万元交给法院,这个倒霉的消费者才在“消费者保护日”的前两天重见天日。

这一判决,在十年前中国互联网方兴未艾之时,引起巨大轰动。新兴的网民将判决视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最大挑战。终审判决当日,恒升的网站被黑客贴出醒目的黑底白字“赢了官司,输了世界”,王洪被拘当日,又一位网民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已经死了”。

判决作出后一年,恒升就在消费者的视线中消失了。赢了官司的恒升,市场却给了它最严厉的惩罚。

舶来的惩罚性赔偿

十年过去,对于中国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个陌生无力的词汇,人们对于赔偿更为通俗的理解是赔多赔少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余下全文>>

八:什么叫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经营发展后,为扩大经营而由原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分支企业。合伙企业根据自己经营发展的情况,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鸡法律不加限制,合伙企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其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也更为密切。既然是分支机构,其经营性质也应当是合伙性的,原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应连带到分支机构,也就是说要对分支机构的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分支机构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时,应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抵偿债务。

合伙企业成立后,如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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