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桶服务半径

一:城市里的垃圾桶放置位置是怎么确定的?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垃圾桶的分布是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国家法规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中规定,废物箱的间距应该按照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进行设置,第3.1条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 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第3.2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 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3条 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 志。第3.4条 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 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第3.2条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具体有一个计算的公式,但是作为了解的话,知道这样就够啦,哈哈

采纳哦

二:垃圾中转站的服务半径?要求是什么?

选址要求:

2.1.1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

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

头)。

2.2.规模

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

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

服务半径:

2.2.7.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

3.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4 .当垃圾处理设施距垃圾收集服务区平均运距大于30km且垃圾收集量足够时,应设置大型转运站,必要时宜设置二级转运站(系统)。

三:垃圾桶的污染半径

园林绿地中,垃圾桶的设置既要注意其自身服务半径,又要注意不要让垃圾桶影响游人交通及环境景观,垃圾桶不应放置在紧靠座椅的地方,应与游人坐下来休息的地方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应在5米以外。垃圾桶造型、颜色的运用应便于人们寻找。但更为重要的是,在设置垃圾桶前应规划好回收、管理系统,以真正确保环境的卫生、使用的方便。

四:现今有没有关于 路边安放垃圾桶 的相关法律

没有太具体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垃圾桶的摆放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主张。

相关规定的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五节废物箱

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您表述的不太清楚,给您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您看一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锭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小学的服务半径是多少?麻烦啦!

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畅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参考资料:居住区设计规范

六: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要求有哪些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 相互协调;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 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志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 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有害垃圾必须单 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 便于识别的标志;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各类存 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 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 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七:垃圾收集最优半径怎样求出来的?

采用非机动车手机垃圾时,服务半径为0.4~珐km

采用小型机动车手机垃圾时,****为2~4km

大、中型垃圾车收集垃圾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半径

八:环境设施必须遵循什么的原则

1、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企业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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