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有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威县法院法警大队张双玺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中广泛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要求和省高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执法水平和自身素质,结合司法警务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落实全国及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各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创新执法理念,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提高履职尽责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水平,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安全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结合各大队的实际情况,此次活动应分阶段完成。一、抓教育管理,树立司法为民新理念。召开动员会,学习各级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会议要求部署任务,划分责任,制定实施计划。高度重视干警学习教育,通过抓学习教育、抓理念更新、抓党风廉政,使全体干警进一步增强了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组织干警对三个至上三项重点工作、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层次、分专题进行学习、讨论。围绕五个严禁的严格规定,倡导队伍管理新理念,积极培育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集体荣誉感,通过组织各项文体活动,努力营造和谐融洽团结的氛围,增强法院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二、抓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执法新机制。根据前段的学习动员及部署,如何扎实开展各项活动,对照要求,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认真整改,在推进执法突出问题和规范执法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上,要求全体干警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法院部署和要求,巩固成果、查找不足,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深化措施,狠抓落实,稳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严格做好非现场执法信息监管,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标准,强化治理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上水平。三、抓制度,完善监督考核新体系。认真开展调研学习,针对前两阶段活动进行意见建议征集,对照意见建议,继续整改,到其它法院法警大队参观学习,借鉴经验,创新工作,实现对标,实现前期活动再完善、再提高,不断完善各项执法规范化操作流程,完善执法规范化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四、总结经验,再上新台阶。总结前期活动经验,任务计划完成情况,认真总结,检查督导,由活动领导小组督导检查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再查再纠,接受上级法院督导检查,积极汇报活动开展情况,针对上级法院督导检查意见,继续完善活动,把说在口头上,写在纸面上的真正落实在行动上,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完成既定目标,达到活动总体要求。期望通过此次活动努力推进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司法警察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化制度,全面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教育训练、警务保障、履职尽责、装备建设等整体水平,同开展的创先争优扛旗争第一活动相结合,实现执法规范化活动与警务保障工作双促进,切实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能力,以逢战用我,用我必胜的精神,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呼之即来,来而能战,战而能胜的钢铁长城,为法院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为实现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二:浅谈如何做好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特别是在新的时期,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做好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司法工作者,认为应坚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持之以恒地开展工作: 一是坚持形象立警。形象的好坏应该来自于“口碑”,正如一句话,这奖杯,那奖杯,不如人民群众的口碑。所以,司法警察始终要牢记你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你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警察。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从一言一行做起,把以人为本与文明执法相结合的理念贯穿到整个司法警务工作中去,并形成常态化,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形象乃至法院的整体形象,以点带面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是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警要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宽严相济带出的队伍才是团结的队伍,有战斗力的队伍。但要带好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方面必须有铁的纪律,让大家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且赏罚分明;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训练,增强团队意识、大局意识。 三是坚持文化育警。文化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涵盖方方面面。司法警察内在素质的提高,不能仅仅依靠制度的约束来实现,应通过一系列文化活动的开展,让他们在文化中得到熏陶,在文化中得到教育,在文化中得到成长。 四是坚持科技强警。司法警察从事的往往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开得动,拉得出,打得赢,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良好的警务装备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和前提条件,是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基层法院目前在装备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大缺口,远远不能达到新时期法警工作要求,警务装备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法警警务装备建设方面,思想上应予以高度重视,物质上应予以资金保障。 五是坚持政治建警。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时常处于法院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因此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面对目前法警队伍中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应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不断强化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队伍建设。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尚勇)
三: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凝神聚气,着力打造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激流勇进,需要打造一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在队伍建设上,丰台院重点围绕干部和人才两个层面,全面抓好精神信仰、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和良好氛围四个方面的建设。
干部是影响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应注重不断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培养,既要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干部,又要用好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工作活力;要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和奖惩机制,真正做到了干部能上能下。
人才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因素。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注重构建人才队伍发展的梯次结构框架和计划,制定科学和完善的人才发展蓝图和工作机制。更要注重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锻炼人才和发现人才提供扎实的基础。
为了推进整体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应当以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来打造信仰坚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以不断强化和巩固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来打造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类执法问题的学习型队伍,有效促进执法队伍既能注重严格规范执法,又能积极能动地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加执法工作新效果。
二、缜密部署,着力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2012年以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各项检察工作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将贯彻落实两法与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相统一,化压力为动力,化机遇为挑战,以促使执法专业化水平取得新进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执法调研。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调研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新增职能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增加了批捕环节讯问、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电子证据搜集运用、证人鉴定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诉讼、强制医疗诉讼等十余项新职能;在诉讼监督方面主要增加了接受并审查诉讼参与人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监督以及和强制医疗监督等四项新职能。
围绕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上新要求和新挑战,应当组织调研骨干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调研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从而为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能、落实两法规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是努力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应当立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区域刑事司法整体水平,主动加强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推动围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加强研究和总结,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移送、审查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统一执法标准的相关文件,为公检法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着力加强内部执法管理。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统一接收分流案件,即由案件管理岗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分案,促进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和预警,避免案件超期;并定期对案件受理、审结和积压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决策提供工作导向;对办结案件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赃证物接收和处理等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各类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并将听取律师意见纳入工作规范。应考虑配备专人全职负责接待律师,延展律师接待时间。全方位提......余下全文>>
四:如何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严格规范减假暂防止司法腐败、依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完善执法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权威人士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
政法机关以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加强执法管理监督为重点,深入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公安机关对办案区、办公区、接待区、生活区实行分别设置和管理;一线执法单位普遍配备了专兼职法制员,建立起保障规范执法第一道防线;全面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卷宗网上生成、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档案网上形成”的执法办案新机制。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搭建起一个四级检察院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执法办案平台,将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要求”,把执法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触角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以执法办案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人民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全国3300多家高、中、基层法院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使上访人免受奔波之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于去年10月开通,公众登录最高法院官网即可查询,此举使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有名脚下无路”。
各级政法机关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针对群众反映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纠正和清理了一批身份证重号和重户、多户问题。今年7月,公安部向社会公布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针对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问题,各级政法机关完善立案和执行制度机制,完善法律援助等制度,努力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
守住司法底线防范冤假错案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纷纷被纠正,体现出政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气和决心。
去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
中央政法机关根据指导意见,完善涵盖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全部环节的“制度链”。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全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飚,5年多坚持不懈,为因强奸杀人而入狱的张高平、张辉叔侄转递申诉材料,推动案件再审,最终叔侄俩被改判无罪。
“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各级政法机关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在执法办案各......余下全文>>
五: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几点思考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一些新情况、新任务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作为处理各种矛盾的终端机构,无疑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点,笔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并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理解和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真实内涵和深远意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个人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机关所不能替代的。要完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必须首先明确我们需要实现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和谐稳定?首先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就是指合法的私权和私人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的自然人组成,只有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得到尊重与保护,社会稳定才能实现。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应予谴责甚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要得到治理与维护而且还要采取“科学”手段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科学治理与维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有法无序的状况,靠什么才是“科学”的,邓小平说得好“还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与途径就是靠法治。最后强调的是司法和执法权威得到高度理解与认同基础上的稳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我们执法者的公正廉洁执法,让民众信仰法律、信赖法律、信任司法,从而使司法和执法权威得以树立。这一指示对我们正确认识与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意义十分重大。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影响乃至破坏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牺牲法律和司法与执法权威去换取暂时的、静态的稳定。主动创造的稳定比被动维护的稳定更有价值。主动创造稳定,简单说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动摇,坚持公正司法不动摇。消极设防、穷于应付甚至花钱买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不仅是对法治的亵渎,也破坏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标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过:“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法律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别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余下全文>>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否实施行政处罚
不可以。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七:如何开展一级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经验材料
一、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但不是剥夺所有的权利。在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生存权、申诉权、控告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基本权利;罪犯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以及其他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根据《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驻所检察人员有“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的职责。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即使应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也要维护他的生命。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
2.维护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权。申诉、控告是国家为维护公民(包括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的权利。驻所检察室有权受理在看守所服刑的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有权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对看守所干警和武警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包括对在押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行为);有权受理对办案人员贿赂、索要财物等行为的控告。对上述控告、申诉,驻所检察室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凡新入所人员,经检查,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清单,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
4.维护在押人员不受侮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必须检察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室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监管警戒是否严密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管秩序稳定
保证监管场所安全无事故是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了看守所连续多年安全无重大事故。
二是突出刑罚执行重点监督。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占在押人员的6%,此部分人员的稳定至关重要,为此,突出抓好此部分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为每位留所服刑人员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信息。鼓励留所服刑人员积极表现,针对多次被评为“五好在押人员”或在改造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我们根据看守所提出的减刑意见,给予减刑以此来鼓励这些人员积极遵守监规,对整个监管场所也可以起到表率作用。
三是积极推行谈话制度。即坚持与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谈话,约见检察官谈话及接待来访家属等实行“法律政策攻心,人性管理交心,家属帮教换心”三种方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通过在押人员,协助办案机关将诉讼顺利进行。如赵某某处于审判环节,由于家中有三个孩子十分牵挂,在开庭的前几分钟,赵某某突然晕倒在地,我们与看守所民警将其送医院就治,医生诊治后说其有装的可能,检查无异常情况,我们在其打点滴时与其谈话,耐心的做思想工作,了解其心事后,在领导的批准下让其见到了自己的三个孩子,赵某某当时就表示要好好配合法院......余下全文>>
八:“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最高法和各省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
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一、是执行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实现了执行模式质的飞跃。
二、是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不断强化规范化管理,将执行权关进制度之笼。
四、是适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
九:公安机关如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案发后,当事双方情绪都相当激烈,祁某家人要求依法严惩刘浩,刘某家人认为祁某仗势欺人,没理又先动手打人,其儿子是看到父亲被打才动手的。按规定,派出所只要依法给予祁某治安处罚,刘浩刑事处罚就行了。但派出所考虑双方系邻里关系,刘浩又马上面临高考,如果案件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案件。派出所多方做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能理性、平和地看待问题。在民警的劝解下,祁某也认识到如果对双方都做处理,自己不但也要受到治安处罚,而且医疗费还要通过法院判决,执行起来也有难度,再想到本来两家人平时关系不错,只是因为一时生气才发生此事;刘浩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祁某家中赔礼道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派出所依法对案件做出撤案处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公安机关的处理非常满意。在本案处理中,该所民警不仅公正、规范执法,而且还做到了理性、平和执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正在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而如何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又是基层公安民警较难理解和把握的一个问题。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和谐的态度来对待群众,使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努力实现执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孟部长的讲话为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个执法目标,关键在于民警自身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处处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千方百计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做群众的贴心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化解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目标。为此,本人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法律效果,是以法律、法规和事实为依据,倾向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适用;执法的社会效果,是公安民警通过具体的执法办案来实现法规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要求民警摒弃孤立执法、就案办案的片面意识,通过对违法行为查处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宣传法规、弘扬法制、消除矛盾、促进稳定的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非相互孤立和对立,而是有机联系、互为依托、相辅相成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律效果是检验执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尺度。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社会效果,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但是有了法律效果并不必然就有社会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失去了法律效果,则不能体现执法的威严;失去了社会效果,执法就没有实际意义。坚持依法办案,本身就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其根本目的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两者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二、当前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致性的问题上,主要是遇到两种极端。一种是部分民警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法规,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把法律法规看成是一成不变或者必定有唯一答案的教条,机械执法,就案......余下全文>>
十:浅谈基层交警如何规范执法
基层交通警察有“三最”即社会接触面最广、社会管理任务最重、行政执法量最大。在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交警执法工作如果出现一点不文明、不规范的问题,往往就会成为社会各界“口诛笔伐”的焦点,影响到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近年来,伴随着“三项建设”、“三化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入推进,交警系统通过开展一系列执法专题教育和培训活动,其整体执法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感和满意率不断提升。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交通管理工作的“行进步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规范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破解的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交警系统如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谈一点认识。一、基层交警执勤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执法随意性较大。有的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未能围绕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心,全面查处引发事故的各类违法行为,而是专挑超载、超员、证件不全、安全措施不全等常见性违法进行处罚;有的为了缩短查处违法行为的时间,专门处理容易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的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上重罚款、轻教育;对同一种交通违法的处罚不一样,罚态度款、人情款,随意更改处罚的幅度或种类,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二)执法形象不佳。个别民警执勤、执法着装不整齐,语言不文明、不规范,工作缺乏艺术性,不会或不愿做群众工作。在公安交警队伍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有些民警自认为自己是“官”,待群众始终摆脱不了“打官腔、说官话”的模子。然而随着新时期执法环境的变化,“官本”思想开始逐渐褪去原来的光环,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为民服务”的新要求。有的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而对违法当事人大声训斥,缺乏耐心与办法。上述问题的存在,使交警部门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付出了很多心血与汗水,但往往因一个人、一件事、一句话的不文明给整个队伍造成了负面影响。(三)执法程序意识不强。有的民警在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中程序意识差,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的不告知,无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有的民警在执法中为节省时间而颠倒执法程序,先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理,后再进行审批;有的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未切实履行告知手续,或存在告知事项不全面、不清楚的问题,有的甚至出现告知主体错误;有的民警扣留机动车、证件等不及时开具暂扣凭证,不按规定移交或者超期扣押;一些事故处理单位对车辆检验鉴定时间过长、成本较高,不按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四)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目前,路面执勤民警须携带的执法文书有十余种,填写的要求也比较高。而有的民警填写不全面,执法文书中对于当事人的联系电话、住址等项目往往漏填、省略填,有的甚至连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填写不清楚,常常出现填写内容字迹潦草、模糊的问题,甚至随意涂改,使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有的填写不正确,违法事实填写错误,条、款、项混淆,顺序颠倒。二、基层交警执法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原因(一)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各地交管部门只有通过大量招聘协勤人员来填充警力。但由于是面向社会招募,进入交通协警的“门槛”较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人员比较复杂,其中一部分来自政府解决的40、50失业人员(也就是公益性岗位人员)。所以导致交警队伍呈现出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年龄结构偏大,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学习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较低,规范执法等观念还比较模糊,工作经验积累不足,处理问题不够灵活多变,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