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一:垃圾中转站的服务半径?要求是什么?

选址要求:

2.1.1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

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

头)。

2.2.规模

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

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

服务半径:

2.2.7.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

3.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4 .当垃圾处理设施距垃圾收集服务区平均运距大于30km且垃圾收集量足够时,应设置大型转运站,必要时宜设置二级转运站(系统)。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要求有哪些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 相互协调;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 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志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 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有害垃圾必须单 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 便于识别的标志;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各类存 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 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 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三:垃圾收集最优半径怎样求出来的?

采用非机动车手机垃圾时,服务半径为0.4~珐km

采用小型机动车手机垃圾时,****为2~4km

大、中型垃圾车收集垃圾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半径

四:城市里的垃圾桶放置位置是怎么确定的?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垃圾桶的分布是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国家法规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中规定,废物箱的间距应该按照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进行设置,第3.1条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 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第3.2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 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3.3条 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 志。第3.4条 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 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第3.2条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具体有一个计算的公式,但是作为了解的话,知道这样就够啦,哈哈

采纳哦

五:城市总体规划中,垃圾转运站和环卫站有什么区别?

垃圾转运站就是为了减少垃圾清运过程的运输费用而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处理厂之间所设的垃圾中转站。在此,将各收集点清运来的垃圾集中,在换装到大型的或其它运费较低的运载车辆中继续运往处理场。转运站的转运能力在100-500吨之间。转运站的设置地点及规模是垃圾清运工作中重要的经济管理问题。有时将垃圾转运站与垃圾回收利用场建在一起。这种情况转运出去的垃圾已改变原来的性状和数量,而成为回收利用后的残留物。

环境卫生管理站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环境卫生知识、法律、法规,编制工业区环境卫生系统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负责辖区主干道及区间道路、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清扫、清运等日常工作;

3、负责对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工地、店铺及娱乐场所、居民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开展有偿服务;

4、负责督促、提请区内企业落实“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

5、负责区内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对区内各村、企业等单位的环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负责环卫设施资产管理,编制环境卫生资金收支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7、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垃圾站必须离居民住宅的距离是多少 20分

请参考建设部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这是原文:www.fjjs.gov.cn/dl/2007/2007091013.doc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 垃圾转运站

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 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Q= (4.2.2)

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

——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1.40;

n——服务区域内人口数;

q——人均垃圾产量(ks/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0 ≤3000 ≥10 ≥5

150~450 2500~1000 ≥15 ≥8

>450 >8000 ≥30 ≥15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宣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川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余下全文>>

七:环境设施必须遵循什么的原则

1、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企业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八:现今有没有关于 路边安放垃圾桶 的相关法律

没有太具体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垃圾桶的摆放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主张。

相关规定的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第五节废物箱

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

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

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

您表述的不太清楚,给您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您看一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锭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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