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医疗措施

一:谁知到“保护性医疗措施”是什么意思?谢谢

所谓“保护性医疗措施”是由过去的保护性医疗制度派生出来的。“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在对病人的医疗的同时采取的一切维护病人的身心健康和有利于疾病的恢复的措施。这主要表现在医护人员的语言、表情、行为等方面,以及为病人营造舒适、温馨的环境等。如过去曾执行多年的对危重病人隐瞒病情的规定,就是一项所谓的“保护性医疗措施”之一。耿然随着社会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内涵也在发生着质的变化,例如向病人隐瞒病情与病人的知情权的予盾就是一个现实的事例,所以,“保护性医疗措施”也需要随时羊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地完善。

二: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款是关于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确认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撤销刑事案件,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然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而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鉴定情况、处理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

二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另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经过审查,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且属于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该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而不需要将该案再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三:法律问题求助 50分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民生大计,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我觉的很有必要。

四:法律问题 10分

你的问题估计可以出本专集了。 我个人认为:在民法上,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在行政法法上,你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在刑法上,你是否触犯法益。

五: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职业条件:

第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六:十四项护理制度都有哪些?

分级护理制度

一、特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各种复杂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后的患者。

3.严重外伤和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二)护理要求

1.除患者突然发生病情变化外,必须进入抢救室或监护室,根据医嘱由监护护士或特护人员护理。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保持呼吸道及各种管道的通畅,准确记录24小时出入量。

3.制定护理计划或护理重点,有完整的特护记录,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

4.重症患者的生活护理均由护理人员完成。

5.备齐急救药品和器材,用物定期更换和消毒,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二、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重症患者、各种大手术后尚需严格卧床休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思者。

2.生活一部分可以自理、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二)护理要求

1.随时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定期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2.重症患者的生活护理应由护理人员完成。

3.定时巡视病房,随时做好各种应急准备。

三、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急性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仍需卧床休息的患者。

2.慢性病限制活动或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的患者。

(二)护理要求

1.定时巡视患者,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按常规给患者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2.协助、督促、指导患者进行生活护理。

四、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的、病情较轻或恢复期的患者。

(二)护理要求

1.按常规为患者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2.定期巡视患者,掌握患者的治疗效果及精神状态。

护理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 医嘱处理后,应将当班医嘱与服药卡、治疗卡、处置卡全部查对一次,无误后方可执行。

(2) 转抄医嘱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3) 临时医嘱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如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情后,方可执行。

(4) 抢救病人时,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听后应复述一遍,待医生认为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瓶,经二人核对后再丢弃。执行完毕务必抄到医嘱上。

(5) 重整医嘱后,必须经二人查对。

(6) 医嘱查对:当班查对,夜班查对,护士长一周一次大查对并记录。

(7) 查对医嘱必须认真、一丝不苟,将查对出的问题及时登记并立即予以纠正,并反馈给护士长。

(8) 夜班护士对查出的问题不能隐瞒不报。护士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补救,将损失减少到最底程度。

(9) 所有住院病历,夜班要全部查对一遍。当天未查到的病历,第二天要补查。

二、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一)服药的查对制度

(1)检查药片质量:药片(药剂)颜色改变均不可使用。

(2)三查:服药前查、服药中查、服药后查。

(3)七对:核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4) 一注意:注意用药后反应。

(二)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药品的查对 清点和使用药品时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时间、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如溶剂变色、混浊、开口、裂缝。

2.给药前查对

(1)给药前注意询问过敏史,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2)注射、输液前询问病人的床号、姓名、药物名称、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

3.给药后查对

(1) 随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有何不适,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医生,给予处理。

(2) 遇有严重过敏反应者,要协助医生积极救治。

(三)无菌操作前查对

(1) 核对无菌物品日期及质量

(2) 无菌包有无破损。

三、输血查对制度

1.采血样时,应在床旁核对试管上的床号、姓名,配血单上的床号、姓名是否与患者相符。务必无误后方可采血......余下全文>>

七:动手术代人签字可改为家属签字

从二00二年9月一日起,是否接受手术治疗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这是卫生部近日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作出的新规定。   新规定对病历书写作出了统一规定。其中包括在书写“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条款中,明确了“患者签名”一项。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中国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中国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由于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医务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摘自《健康大视野》二00二.一一伊敏/文)   委托授权书   某某医院:   本人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系什么什么人(与病人的关系),现授权某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在本人知情的情况下,中国本人在你处在XXX(病人)的手术授权书及其它相关文件上签字,授权期限为XX天(二0一一-一-一至二0一二-一-一)。其今后在此期限内的一切行为均为本人意愿之体现,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决无异议。   若此授权有所更改,本人将有明确的书面说明送达贵处,并按贵处要求签署有关更改文件。   委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受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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