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或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6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诉讼行为具有该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

三:抗诉需要哪些条件?

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矗决、裁定的公正性。

四:如何申请检察院抗诉

你好,

一、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五: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什么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厂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六:怎样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您好,我是江门的专职律师,蓬江区农林西路100号,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有错案才有申诉。对于错案,  一、不要盲目申诉。很多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尤其是原告,因为原审判决没有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感到冤屈,就执意进行申诉。很多败诉的当事人把败诉的原因全部归结于法院、法官不公,要求再审法院予以公正判决。但从笔者接触的情况看,固然有错误裁判乃至枉法裁判的情况,但也有因为当事人在程序法或者实体法上存在这样那样的欠缺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申诉案件告的是原审法院,是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只有把原审法院的判决错在哪里搞清楚、弄明白,才能有的放矢地提起申诉。近期笔者受理一个案子:当事人因为错误公证而两次起诉公证处,一次起诉房管局,均经二审败诉。当事人原想就第二次起诉公证处败诉的案子进行申诉。笔者接案后,经分析认为,起诉房管局和第二次起诉公证处都是错误的,应当对第一次起诉公证处的判决进行申诉。省高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已指令其他市中院再审。总之,申诉应当慎重,不要认为自己冤屈就进行申诉,要请法律专业人员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真正弄清楚原审法院的判决错在什么地方。如果是你自己在原审中出了问题,比如没有充分举证、提出了不恰当的诉讼请求等等,那你进行申诉只能是枉费时间和精力。  二、申诉重在说理。申诉与原审一审不同。在原审一审中,当事人要侧重于把案件的事实说清楚并充分举证。而在申诉时,除了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申请再审的,一般而言,当事人要侧重于把原审法院的错误说清楚。简言之,原审一审重在举证,申诉重在说理。申诉和原审二审告的都是法院--法院裁判方面的错误,但原审二审仅依一审当事人的意志就能启动--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并交纳诉讼费就可以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却非常困难。一方面,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必有来自其内部的较大阻力;另一方面,除少数显而易见的错案外,多数申诉案件错综复杂,多方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是否错误,并非容易认定。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撰写申诉书,把原审判决的错误表述清楚,通过申诉书说服受理申诉的法官们,原审判决是错误的。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如果申诉人自己都没有把问题弄明白、说清楚,那你也别指望受理申诉的法官们会在你提出的问题之外再去深挖原审判决的错误。笔者曾经代理一个人身伤害的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判决书后,非常愤慨,委托笔者代为申诉。笔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其撰写了申诉书,详细阐述了判决书的错误,并直接递交法院分管副院长。该副院长了解案情后,收回判决书,亲自组织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申诉书要把道理说清楚,既要逻辑清楚,又要突出重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原审判决的错误可能很多,既有实体法上的,又有程序法上的,甚至还有文字表达上的。但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问题可能只有一两个。申诉书应当详略得当,对重点问题要展开充分论述,对非重点的问题点到为止即可,对判决结果没有影响的问题则不必涉及。  三、正确选择申诉途径。通常,申诉可选择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者申请法院再审两种途径。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依法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如果申诉人申请检察院抗诉,受理申诉的检察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的判决有错误,符合抗诉的条件,就会依法提起抗诉。抗诉书所表达的不是申诉人的意见,而是检察院的意见。因此,对普通申诉人而言,抗诉书对原审判决错误的认识、分析与表达会更好一些。但申请抗诉通常是向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受理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抗诉......余下全文>>

七:民事抗诉有哪条件和程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条件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具体来源参见律师回答: http://tieba.baidu.com/p/4313323854

八:检察院抗诉前是否一定要申请再审

你指应该是指民事抗诉吧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检察机关抗诉的前置程序。因为民事案件无数,检察机关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干涉民事领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检察机关才会提起抗诉。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检察机关是不清楚的。

一、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条件

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的审查

最新民诉法第208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诉讼行为具有该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即必须再审)。一旦再审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无权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此种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九: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有什么条件?

1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申请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

十:要求检察院抗诉需要什么手续吗

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法院再审法院不再审;符合抗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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