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财务控制问题
业务可以承包,但是财务人员必须牢牢控制在股东手中,财务一旦混乱或被承包人控制,这个公司将会出现很多虚假账务,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财务人员的选聘权有明确约定。按照公司治理、会计制度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财务也应当是规范和独立的。此外,承包人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对外应当由公司承担,对内可以按照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为了避免对外债务的风险,发包人应当控制财务。
二、企业资金分帐制度问题
资金分帐制度即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具体做法是: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式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无论是国家资金还是企业资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
(2)承包方对企业资金必须合理使用。通常企业资金应当作为承包经营企业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三、承包前债权债务的问题
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不改变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承包后,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不是由企业变为企业经营者。因此无论是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还是承包后的债权债务,它的承受者都是企业。承包方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不能借口这些债务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绝接受或承担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数时,把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考虑进去,并据此合理地确定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如果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时没有考虑到承包前的债权债务,那么在承包过程中,企业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负责受领或清偿。然后,对受领的债权,按其数额加进上缴利润指标;对清偿债务的支出,应从上缴利润指标中减去。
四、承包经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大权益、印章保管问题
承包人承包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必须约定制约机制,否则承包人有经营权、用人权、财务权,权利大到极致就没有监督,必然出现混乱。股东会和董事会必须继续发挥作用,切不可因为承包经营而退出。股东对于重大股权,比如公司改制、增减股、分立、合并、兼并、重大投资、应经方向大的变化等等,这些股东权益不能擅自放弃或承包。公司印章一般会交给承包人保管,但是这样容易后患无穷,为了防止虚假合同、虚构债务等等,最好公司设专人保管印章,反所签章之文件,必须有承包人或承包人制定的人签字并留备份。
五、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违反公司法有关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规定等规定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如承包经营合同违反此规定无效。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5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三:如何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达成的明确相互间责、权、利关系的协议。该类合同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为基础,有些合同中还包含有工资福利等有关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虽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性质,但其实质是企业中的内部管理合同。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劳动(人事)关系,及合同内容是否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内容。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即可认定合同性质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不同于企业外部承包,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不同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等形式的经营方式。企业承包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权利义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承包形式,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而内部承包只是局部经营管理权利与整体经营权利的分离,不会产生对企业财产的无序处分。岗位责任制是指企业内部在局部生产环节上采取的承包方式,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离开企业的管理者,仅仅在生产、经营环节上的承包。因此,内部承包所产生的责任与其他方式是有区别的,在财产、经营权未脱离原企业的情况下,经济利益的分配与责任承担,相对比较容易划分,也比较容易确认承担的方式与份额。
四:企业承包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承包和租赁会有差别。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的,肯定是出租方负责维修,但是承包合同就没有法律规定。原则上,我倾向于认为,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当自行考虑如何运营砖厂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当然,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确定。
五: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合同的第3条,5年后设备全部归你,能写在合同里;2,客户和资金链需要你自行解决,不能完全依赖对方;3.一个没QS的正规厂,合同还是有效的,但你如没能力办QS不是长久之计;
4,法律风险很广,只能遇到什么问题再咨询。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六:员工与公司的内部承包合同
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补偿金。你说的这份承包合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七: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内部承包,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经济关系来看,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达成明确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内容具有对价性,主体地位平等、相互自愿并协商一致,合同双方表现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合同关系)。但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发包方的成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必须接受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双方是行政隶属的纵向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这种双重法律关系决定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一般经济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在建筑行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者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下,组织管理建设工程的人、财、物,建造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负盈亏,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而建筑企业通过有效的管理内部承包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并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以进一步改善建筑企业的各类条件,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就是通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确立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模式。这种生产经营模式如今已经成为苏浙两个建筑强省的建筑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模式。承包合同成为明确企业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分工的依据,而这种分工直至目前也仍未被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司法实践中亦不乏这方面的判例。 在实务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双方当事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本来是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具有法定资质的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或称协议),以企业分支机构(如第X工程处、第X项目部)或委托代理人(如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对外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一并从事其他建筑业活动,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这种假借行为,被称之为“企业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为挂靠人。 有人认为,“挂靠经营”是资质资源与项目和资金资源相结合的一种积极有益的形式。企业内部全额风险承包的承包人,与工程挂靠下的承包人,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都要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享有项目经营自主权。差别只是在于,内部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而“工程挂靠”的承包人,则是外部人员。权利义务的趋同性,在实践中,让人很难区分“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
八: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劳务合同吗?
经济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在法律特征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主体范围不同。经济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成为经济合同的主体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二)客体范围不同。经济合同的共同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共同客体是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三)内容范围不同。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和财产保险等。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只是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和与之有关的内容。(四)担保方式不同。经济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目前尚无合法的担保方式,保证金、抵押金和风险金等均被劳动法明文禁止。(五)履行方式不同。由于经济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履行义务,除受合同的约束外,不受对方意志的约束,而且可以委托他人履行义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一般是使用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按照企业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亲自履行义务,劳动者除受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解除合同、价格制裁、定金制裁和给付逾期保管费等。违反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和支付赔偿金,以及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处分。具体表现形式往往是扣发工资、奖金和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劳动者一方支付能力的限制,支付赔偿金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按损失大小酌情赔偿。通过对经济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特征性的对比分析可以认识到,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一方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作为劳动者,劳动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即是劳动者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劳动者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义务所获得的报酬,是等量劳动领取的等量报酬,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劳动者在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与经济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而不能适应经济合同法。
九:个人与公司能不能签订承包合同如题 谢谢了
一、可以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你是自然人,而公司是法人,自然你们之间可以签订合同。 二、只要是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受法律保护,至于注意事项,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址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只要你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这些条款,并且注意语法上的漏洞,一般不存在什么问题。
十:如何看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承包经营协议的效力
承包经营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创设的一项企业管理机制。目前,我国的许多中小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但在经营中往往沿用了传统的承包经营方式。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万元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因不经营管理,于是三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丙承包公司,承包期为三年,在承包期内丙每年向甲乙分别支付承包金10万元,其余公司利润不论多少一律归丙所有,承包期满丙必须保证公司净资产保持在90万元以上,否则由丙负责补足。如何看待这种约定的效力?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这种约定实际上是变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将本应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给一人行使。这就涉及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能否由股东任意变通的问题。 我们认为,《公司法》的规定既包括任意性规定,也包括强制性规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究属强制性拟或任意性规定,则应区分不同的公司形式分别对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之间基本上不具有人和色彩,而公司治理结构的创立除了维护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外,在保持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允许股东任意变更公司治理结构将无疑会以法律设置的利益平衡杠杆失灵,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不允许予以变更;而就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具有浓厚的人和色彩和相对的封闭性,公司治理上往往仅仅涉及股东自身的利益,不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时便应更多的强调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约定将公司承包给部分股东,纯粹属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属于股东的权利,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对此不应加以干涉。而且《公司法》第35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章程对红利的分配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该承包约定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应认定为有效约定。有观点认为承包经营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存在冲突。我们认为,所谓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在承包经营情形,承包股东的亏损弥补义务仅仅是股东之间内部的约定问题,各股东对外仍然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并不违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