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医疗机构上门验收都验收什么
医疗设置验收,硬件有场地,人员,设备等,软件要建立文件化的检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参考法规文件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生物安全相关法规。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事项类型:承诺件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办理窗口:县卫生局医政股 办理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收费标准: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办事步骤:1、申请人向县卫生局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 2、县卫生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申请人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进行筹建; 4、县卫生局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验收,合格者,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交材料: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拟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拟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表;备 注:1、乡镇中心卫生院、城镇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局办理。 2、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执业期满60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交资料同上。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和设置审批的区别
一、设置审批程序:
1. 申请:
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④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 受理: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效不得超过1年);不批准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执业登记程序:
1. 申请:
获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技人员名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2. 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正式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核验收: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准备开业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及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要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2)经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限其在3个月内按标准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提出复验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验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验不合格的取消设置。
四:合法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什么证件/办理什么手续
您好!合法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在农村乡镇申请设置医院的条件是: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请设置人具有本市户籍;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
(八)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九)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九、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办事指南。指导其选择合适医疗用房,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完备申报材料后,依法在3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者应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申请执业登记的,还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执业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相应设备、消毒隔离和注册资金等标准。在提交规定材料后,经验收合格,在45天内给予答复。
十、维护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聘人用人、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社会保障、经营权等权益上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十一、依法监督、加强管理。
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私营个体医疗机构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年检
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或不受理,7个工作日内答复;
3、受理后,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资料;
4、经审查资料合格后(资料不齐或不合格限期补正),1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复验);
5、验收合格监督员签字,领导签字备案(复验不合格,领导签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6、5个工作日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新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材料明细: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
5、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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