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出国的党员更改路线或延时是违反党的什么纪律
组织纪律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 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6、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怎么处理
示情节予以警告记过郸者开出,这是一种思想认识严重腐化落后的表现,如果我是法律我一定会把这类人判死刑立即执行,拉出去毙了!!!
四:国外发明专利的保护年限 例如英 美 法 德 日 俄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
英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英国发明专利在部分大英国协之国家可得到保护。
法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法国发明专利可转为法国新型专利,但法国新型专利无法转为法国发明专利。
德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补充说明:申请日(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的国际性展览之公开或使用,不丧失新颖性。
日本发明专川: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俄罗斯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专利局可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加以延长,但不超过3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专利局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加以延长的期限不超过5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五:单位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追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