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员工保密协议

一:对劳务派遣员工可否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呢?

蒋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公司内部及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网络安全工作。蒋某2年前以劳务派遣人员身份加入公司,其劳动合同关系归属于当地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机构M公司。网络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业务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蒋某等其他由M公司派遣的员工与网络公司的劳务关系也将随之结束,网络公司将根据双方约定的流程将蒋某等人退回M公司。但由于蒋某已经工作2年,又位处公司不可或缺的关键职位,掌握了很多有关网络安全的秘密信息。公司担心蒋某离职之后会泄露这些秘密信息,便要求蒋某在办理交接工作的同时与网络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蒋某认为自己并非网络公司的雇佣员工,不应当履行网络公司的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因此拒绝签收网络公司的这份协议。网络公司到底有没有资格要求蒋某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呢? 【案例结果】 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要求劳动者与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用工单位提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求,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律师提示】 提示一:法律对劳务派遣工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类似蒋某这种关键、核心员工,用人单位不宜录用劳务派遣员工,更不适宜以竞业限制义务来约束劳务派遣员工的再就业。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岗位,一般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如导购、派驻卖场的产品代表、促销人员、特殊活动的工作人员等;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则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如保安、保洁等。由此可见,适合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不应当具有长期、核心、稳定的特质,而要求具备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则恰恰符合这样的特点,与劳务派遣岗位不相适应。因此,既然蒋某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从劳务派遣的性质与要求来看,这个职位本身是不适合适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一旦法律政策明确,网络公司将会面临被认定为直接录用蒋某,而不是形式上的劳务派遣的风险。 提示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素养之一,也是劳动者负有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员工虽然身份上不同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的人员,但由于其为用工单位付出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管理,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又实际接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自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况且我国《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涉密人员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均有其明确的规定与罚则。因此,即使蒋某不是网络公司的员工,只要涉及商业秘密的,就必须遵守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协议中将此义务明确并固定下来,以便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提示三:订立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及时。 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最佳时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蜜月期”,也就是网络公司录用蒋某初期。如果采取解聘时才约束保密义务的方法,一旦员工拒绝签署,用人单位利用协议规范秘密种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的手段就会丧失其原本的效力,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时的难度和风险将会更大。 【HR须知】 第一,劳务派遣在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中均有其双重特殊性,用人单位在使用时需注意每一个管理环节,特别是在有关劳务派遣的政策法规并未具体、明晰规范的情况下,更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其根本性质去把握操作要点。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选用劳务派遣单位时,应对派遣单位的......余下全文>>

二:劳务派遣工能否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蒋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公司内部及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网络安全工作。蒋某2年前以劳务派遣身份加入公司,其劳动合同关系归属于当地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机构M公司。网络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业务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蒋某等其他由M公司派遣的员工与网络公司的劳务关系也将随之结束,网络公司将会根据双方约定的流程将蒋某等人退回M公司。但由于蒋某已经工作2年,又位处公司不可或缺的关键职位,掌握了很多有关网络安全的秘密信息。公司担心离职之后蒋某会泄露这些秘密信息,便要求蒋某在办理交接工作的同时,与网络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蒋某认为自己并非网络公司的雇佣员工,不应当履行网络公司的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也因此拒绝签收网络公司的这份协议。网络公司到底有没有资格要求蒋某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

你去当地劳动局投诉,说明情况,要求劳动仲裁委给予客观公正的处理。

首先,公司有预谋,出差差旅费是自己掏腰包垫付的,凭啥出差费用要自讨腰包?

其二,虽然证据在公司一方,劳动局可以要求公司出示证据,但要求你现场确认笔迹。

其三,保密协议是相互的,公司没有发现你有透露保密协议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协议内容;而且协 议内容明显偏袒公司方,理应你须持有一份报存留底;公司不给你,说明预谋存在。

四:招商银行劳务派遣签完保密协议是不是就可以入职了

体检了么?劳务合同签完了么?这些弄完了,就会通知你何时到何地去报到了

五:签驻外翻译合同要注意什么

对于驻外人员,主要需要注意工伤赔偿和休假的内容。

因为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工伤的认定福赔偿有明确规定,但驻外人员因在当地受伤、治疗的工伤费用等证明非常困难,所以事先约定、不要产生纠纷是很重要的。

另外如果你在意休假的问题,需要注意休假的种类、期限以及交通费用的承担。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六:非本公司员工,如何管理?如办公场地、公司商业机密等等?不属于派遣,就是业务合作,到我们公司

1、首先与合作单位沟通看如何处理这些人,是他们管还是你们代他们管

2、如果是他们管就签相关协议,如保密协议等

3、如果是你们代管就要让他们先给这些人开会,然后按你们公司的制度来执行,如怎么考勤等

这不是你们一个单位的事情,所以先沟通吧

七: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员工,目前被逼与被派遣工作单位签订竞业协议,但是我目前想跳槽,能不能绕开竞业协议啊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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