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审批机关是谁?谁来监管?

按照《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制作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二:当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暂停收购 责令停止收购

三:公众公司的监管

据悉,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一、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二、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三、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四、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在法规层面上,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基本成型,今年年内将公布以征求意见。(2008年3月5日《第一财经日报》)

四: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应当如何办理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要求? 50分

与会者需要在孤独会议决议上签字而且在当地媒体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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