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标准

一: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二:城镇国有土地征收的最高标准是多少钱1平方米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而土地价格对市场的供求变化却反应呆滞,如法定征地价格为每亩20万元,而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市场土地价格实际上是每亩400万元,这就造成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增值分配之间的不合理。目前,土地补偿标准有最高限的限制,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而且征地补偿的范围没有包括地上的其他项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等)的补偿。

三: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补偿标准是按类似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价格。这类似于市场价就是以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区位三家房地产公司十二个月内销售价格加权平均,得到市场价格,再减去当地房地产平均理论造价,得到土地价格,这土地价格就是被征收房屋 的土地补偿价,然后再加上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即重建被征收房的当地造价),减折旧就是房屋的实体补偿价,还要加过渡费、搬家费、附属物补偿、装饰补偿、各项补贴奖励等构成整个补偿。

实际补偿时是要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要在被征收地块找一个样板房,或虚拟一个样板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评估,比样板房好的房子就要加价,比样板房差的就减价,还要用各种系数修正,比如层高系数,朝向系数,周边环境系数,独门独院系数,房屋结构系数等,这样通过修正后就能将各种房屋的补偿价格评估计算出来。

四:国有出让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海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延续了《物权法》的补偿制度,都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形式,只不过《物权法》还规定了退还相应出让金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的建设情况,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考虑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体现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评估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进去。

因而,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的补偿标准和办法,而是采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价值进行补偿的基本形式实现对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补偿。

五:国有土地是如何征收的

国有土地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来征收的。

六: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如何农村土地征用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征地按照补偿原来的目的。

耕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征收前三年耕地的六至十倍的平均年产值。该安置补助费征费,按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人数计算。农业人口安置的需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已征用除以耕地的单位按人均计算征收。一个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四至六倍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年前。然而,土地安置补助费每公顷被征收不得超过前三年的15倍,年均产值。

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其他土地,各省的标准,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要求的基准集。

征收补偿标准的附着物和青苗的土地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蔬菜郊区城市征收,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支付按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第二段是不够的,安置的农民保持他们的生活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前三次的平均年产值的征收三年。

根据国务院,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收取。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怎么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参考同地段、同条件、同面积等情况下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来判断。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关于国家土地征用政策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余下全文>>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普及一下价格的评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即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规定是以你当初盖房的时候周边房价作为参考的。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在11年03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一条指出: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征求公众意见。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且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以上几条都说为了保证补偿赔付的合理性。

具体条款详见下表: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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