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天津滨海"8,12"爆炸事故案例,谈如何搞好安全工作
从细节入手,事事细化,责任到人。
二:天津爆炸事故调查已经进行了吗?
事故调查组已经着手调查了
北京8月18日电 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并开展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已成立并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据悉,调查组由公安部牵头,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任组长。调查组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给党和人民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三:三、案例分析题(40分) “父子协议”了断了什么? 6 年前,天津市社科院 59 岁的副研究员
1、我能接受,其实这是一种无奈之举。其实养儿并非为了防老,也同样的,养儿并非是为了给吃给喝,而是要培养孩子一种独立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从而成为社会人。
2、从法律上来说,孩子在未成年之前,父母有抚养自己孩子的义务,因此这纸协议从某个方面来说,是无效的,孩子要抚养,父母老了儿子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他只是给孩子制造一个假象,以为必须要靠自己了。这样才能激发出孩子的独立人格。
3、从文章中,可以看到父亲对孩子的关心与担忧,有这样的父亲,难道不是种幸福吗?
4、我觉得断的是奶,孩子断奶才能长大,断的不是父子情谊,而是给孩子断奶!
中国最不缺看热闹的人,看热闹的人各种议论,其实无关紧要!
四: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A、D倒签提单 ANTI-DATED B功7;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五: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恰当——因为,B公司虽为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它设在中国境内广州,因此,A与B同属境内公司,二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而不适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六:物流案例分析
案例1
2004年,西安外运和其长期合作的客户庆安公司做了一票进口设备运输业务,该贸易合同设备的价格条款是FOB汉堡港。因为长期合作,该运输项目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而是一个口头协定,按照以往的操作模式。承运庆安公司的进口设备在海运到达天津港清关完毕后,西安外运委托天津塘沽危险品运输公司车辆拆箱汽车运输回西安,在汽车运输至河南陕西交界处因为下雨路滑,高速行驶的汽车刹车不住侧翻,导致设备损坏,损坏的设备价值230多万元,因为庆安公司对进口设备进行了投保,陕西平安保险公司向庆安公司赔付230多万元。赔付一个月后,平安保险公司把中外运陕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运人中外运陕西公司赔付平安保险公司230万元。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货运事故的产生 国际贸易下的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交付货物等工作时间很长、空间跨度大、作业环节多、单证文件繁杂、环境条件多变,所以在整个货物运输保管接受和交付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货物数量上的问题、货方不及时提货的问题、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和延迟交付等问题。
货运事故 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也包括单证差错、延迟交货、海运中的无单放货。
货运事故产生的原因
海运中产生的货运事故 造成货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货物标志不清,导致误装、误卸、理货差错、中转处理错误;由于载货船舶的沉没、触礁、火灾、抛货,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盗窃、海盗行为、船舶被扣留、货物被扣留、战争行为等原因可能造成货物的全部灭失。
空运中产生货运事故 主要原因是交接、机场堆存、装机和卸机过程中,存在工作差错而造成的。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3、陆路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发生灭失、混票、溢短、包装破损、货物损坏。
4、非货运事故 承运人承运的货物按照货物件数、重量收取和交付的,所以对于包装内是多少不承担责任;对于货物的质量不承担货运责任;
5、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 在国际货运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数量、质量上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货物自身的包装不良不适合长途海运而造成的损坏,承运人免于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事故,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和托运人的原因之外,原则上都是承运人来承担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付责任的期间。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 主要指运输工具、保管货物、合理速遣、延迟交付等。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中一方对违反合同造成的另一方损失应进行赔偿。承运人违反合同时,货方遭受的损失有两种可能,第一是实际损失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另一种是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虽然货物没有灭失或损坏,但是货主应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最典型的是延迟交货,因为晚到达目的地而耽误出售商品的最佳时机。
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 即使承运人根据合同或法律应当对货损货差负责,但在国际货运的有关公约和各国的法律中,都赋予了承运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即承运人可以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内。 另外对承运人不能使用责任限制的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特别约定如托运人在货物装运时已经申报了货物性质和价值,并办理了相应手续;另一种是承运人丧失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即承运人的故意和不作为。
托运人的责任 正确提供货运资料,托运人对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妥善包装货物,货损发生时,原因是承运人照料货物不周还是托运人包装缺陷很难判定,一般由第三方确认再划分责任。
第一章 货运事故与索理赔
货运......余下全文>>
七:国际贸易务实案例分析
在航行途中船舶搁浅使得货物损失的2000美元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为了脱困损失的1000美元不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八:近年来仓库易燃品爆炸火灾案例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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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杨焕宁同志(时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现任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任组长,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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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经117 °44′11.64″。地理方位示意图见图1)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航拍图见图2、示意图见图3)、爆炸冲击波波及区(示意图见图4)。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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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
严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公里(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西3.6公里(联通公司办公楼),南2.5公里(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2.8公里(天津丰田通商钢业公司)。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42公里(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西5.4公里(中国检验检疫集团办公楼),南5公里(天津港物流大厦),北5.4公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影响,同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余下全文>>
九: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在本题中:
(1)1000逄货被火烧毁,是属于承保风险所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2)600箱货被水浇湿,则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货物所有人的损失所采取补救措失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是属于承保风险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损失所采取的补救过程当中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包括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损失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所产生的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损失,在补救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造成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补充说明: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穿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十:有具体以案说法案例吗(短一点)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时许,精神病患者吴新民(男 51岁 天津市异型刃具厂退休工人)因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非法冻结其养老保险基金帐户问题,到市政府信访办递交信访材料,在路过政府门前办时,被几名警察强锭拖入办公室内毒打。
被害人吴新民当日到天津市河西医院门诊,病历记载:患者主诉被人打右臂,自觉胸痛。查体:神清合作,自动体位,心肺(—),右前臂有一2×3㎝血肿,有触痛,左背部有两处0.5×2㎝表皮擦伤,颈前有2×2㎝表皮红肿,右手食指有0.5×0.5表皮红肿。诊断为“前臂外伤”(详见证据一)。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吴新民到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耳鼻喉检查耳道显微镜检查,镜检示:“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周围充血”诊断为“右耳膜外伤性穿孔” (详见证据三)。
事发后,被害人吴新民和平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控告,至今未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