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一: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名誉权

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什么权力

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

D 试题分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包括违宪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因此③的说法不正确,不是都受到刑法处罚的,所以答案选D。

四: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依据是什么?

我不关心依据是什么,我只担心网上说话要坐牢;言论不自由了。

五: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诋毁他人的名誉,怎么办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六:遇到他人侮辱诽谤怎么办,网络犯罪侮辱诽谤

我被与我关系长期水火不容的父母、弟弟伙同与他们熟识的一个部队离休干部子弟“周玲玲(音)”里应外合蓄谋加害了。有穿黑制服的人罩着他们。事关煽动群体性的公开侮辱谩骂、公开的诽谤造谣、长期非法监控、网络侵权。案发后,他们把我逼到在他们的公开监控、围观起哄下自杀不算,为了阻止我去告他们,父母、弟弟还对我实施了一再的人身侵害。经过一连串的打击之后,我又被精神病了。——有所谓的门诊病史记录、有未经科学检查的明确诊断、有针对性的口服药物,无精神残疾证,尚未强制收治。我妈妈说“为来为去为了钱,再和我们作对,就让你一辈子找不到工作!” 我爸爸说“你去告呀!你已经臭名远扬了!”“你去告呀!我们的太平就是你死 !”穿黑制服的人不作为。我多次去派出所、打110,他们不立案、不处理,不但不抓违法犯罪的人,反而在世博期间专门派人在我家附近监视跟踪我。后来经律师交涉,社区民警答应由派出所出面联系给我做精神鉴定。但终因民警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致使鉴定落空。据说“周玲玲”有背景,她哥哥是穿黑制服的人。很多人都知道“周玲玲”的名字,一提到“周玲玲”、穿黑制服的人,周围的人就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仿佛她比李刚还厉害。我先后委托过两位律师,他们都没有尽力帮我。我不知道究竟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恶势力太嚣张,还是怕我付不起律师费、不愿意帮我,才造成如今这样被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却维权路举步维艰的局面的。有人说我是被公权力、被政府害了。

七:在网上诽谤别人,算不算违法?

根据 (刑法)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相关图书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八:网络诽谤的责任归属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诽谤责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网络服务商、公告板服务商及图片及文字的作者。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能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机构也可能被起诉。由于法律规定不同,在有的国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诉。如在中国清未的报律就规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负责。在网际网络上,网络服务商就像印刷商那样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务商就好像编辑和新闻机构。那么如果有人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散布谣言诽谤他人,网际网络服务商(ISP)是否也须负法律责任呢?一般来说是不用的,这就好像在中国的新闻官司中,印刷单位一般不负责任,因为印刷单位只负责印刷技术工作。对于网络服务商不负诽谤责任这一点,在有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新加坡就有电子交易法。该法令有条文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所谓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人。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无须负诽谤的责任。所以一般来说网络诽谤的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作者;另一部分是诽谤言论的传播者。编造诽谤言论者,自然会被起诉诽谤,那些只是用手指轻轻一按,通过电子邮件把这些言论转而传递出去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诽谤。传播者或许会觉得不公平,认为言论又不是他写的,他做的只是将信息传送(forward)出去。但是应该考虑到,当他接获诽谤言论时,可以读过就算了,即读过后就将有关言论删除,但他却选择将之传播出去。每传出去一次,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所以应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起诉人有办法查出传播者的真实身份,传播者就可能被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余下全文>>

九:有人网络上发布诽谤他人的信息,该网站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侵权础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