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电子证据的特点

一:简述电子证据的特点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1、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3、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三、电子证据的种类: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二: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什么特点

电子证据的出现使得证据的形式多样化,方便了固定证据的形式,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使得电子证据非常便于修改、复制,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等,也是危害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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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3、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憨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易破坏性。与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并且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被破坏后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

四:电子数据取证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电子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1.合法性原则。一是主体合法,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必须由侦查人员主导,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配合予以进行。二是程序合法,即应依法收集、存储、传递、出示电子数据证据,并载明其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必要时需配备

见证人员。三是来源合法,即电子数据所依附存储介质和设备获取的合法性。

2.及时性原则。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唯一性,一旦灭失便难以恢复,及时取证要求在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3.全面性原则。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不能因疏忽而遗漏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电子数据,以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专业性原则。基于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而存在的电子数据,无法完全依靠传统

刑事证据收集技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应在侦查人员主导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专门设备和技术手段,遵循一系列专业操作规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

5.无损性原则。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应避免不当操作,始终确保涉案设备和运行环境的一致性,对存储介质的保存应远离磁场、高温、灰尘、潮湿的环境,避免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确保电子数据的无损状态。

五:电子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1、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3、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三、电子证据的种类: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六: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特征电子证据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观点1:电子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七:电子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1、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3、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三、电子证据的种类: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八:电子证据的形式一般是什么样

电子证据同其他证据一样,基本的功能都是证明案件事实,纵有千万种变化,也始终属于证据的范畴,在刑事诉讼中,我们不能因为电子证据而否认其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应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把握好其与证据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发掘其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从而使电子证据合理运用于刑事审判过程中。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定形式。但一般对于电子邮件、网页、等有形电子文件的话,一般采用公证取证的办法,把他变成公证书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记录和证明。如果是对于IP问题、ASP、数据库、软件程序等等抽象的电子数据的话,则一般需要申请司法鉴定对专业问题进行判断证明。即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法院提交。

九: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方法有哪些?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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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来源:hi.baidu.com/zhangkai769805/blog/item/37a06作者: 李丽 樊文龙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信息化时代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小到信用卡、智能卡的使用,通过电子信箱的通讯,通过因特网的小宗交易;大到电子数据交换(EDI)、政府机构的文件管理,以及扑面而来的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现代电子商务,使得难以数计的传统术语被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在诉讼领域,自从计算机步入社会生活之时起,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就已经存在。计算机在政府部门、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制作文件、保存档案、交易、通讯中被广泛、频繁地使用,使这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在信息化时代将成为发现真实的重要途径。结合日常生活中的电子证据,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有以下方法:

一、收集电子证据专用工具

1、收集电子证据专用工具

电子证据是由技术发展引发的,在取证过程中,必须借助一些专用工具。

数据提取和分析工具是网络取证专家工具包中最基本的工具。其中既包括操作系统中已经存在的一些命令行工具,也包括专门的工具软件和工具包。

网络取证用到的专用工具还有扫描工具等。

2、其他工具

主要有:适用于不同驱动器的空磁盘、可移动式刻录机、扫描仪、笔记本电脑、调制解调器等等。

二、由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在收集时应区别对待: 1、手机短信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近年来,手机短信成为人们的重要联络方式,由于其具有便捷性和隐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短信指挥犯罪活动或者直接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类案件中,若能收集该类证据,对证实案件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唯一的,短信发出后,接收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收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作为最终审判的证据材料。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侦查和审判使用。

2、电子邮件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邮件是基于因特网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电子邮件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司法机关的解释中也有所体现,但对如何收集并未规定。收集时应首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区别于其他形式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余下全文>>

十:我国司法实践要求电子证据以什么形式向法庭提交出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法定形式。

但一般对于电子邮件、网页、等有形电子文件的话,一般采用公证取证的办法,把他变成公证书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记录和证明。

如果是对于IP问题、ASP、数据库、软件程序等等抽象的电子数据的话,则一般需要胆请司法鉴定对专业问题进行判断证明。

即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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