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余下全文>>
二: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故C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故D项错误。
三:行政法中规定的,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权批准的事项有哪些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 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行政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司级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五)有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四:通常所说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三定”是指什么?
“三定”指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就是明确该机构的职责范围,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五:湖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县直事业单位如果不是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局就无权撤销。根据现行的规定,机构设互、撤销要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就是编办办理。其他单位不得干预机构编制事项。
六:机构编制工作还存在那些问题?
1、编制数量不尽合理,有的部门编制数钉过多,而有的部门人员紧缺;
2、只管编不管用,有的部门在人员退休、调离之后不去核销,占用编制进人,编制和实际使用人员不对号,有扩编、混编使用现象;
3、其他违反干部使用和机构编制制度的情况。
七:经营管理人才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职数控制 对么
没错就是这样,有很多企业的刚要里都提到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余下全文>>
九:跪求 县级编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范文。 50分
网上搜到的,不知道行不行?
庆阳市贯彻落实政策法规严格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今年以来,庆阳市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省、市《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中纪委《解释》和省、市《管理办法》。市、县(区)编制部门积极采取印制宣传册、编发简报、网络宣传等方式,大力学习宣传《条例》、中纪委《解释》、省市《管理办法》等各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着力营造机构编制工作氛围。6月中下旬,按照省纪委、省编委办《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法规知识竞赛答题活动的通知》要求,庆阳市编委办会同市纪委组织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答题活动,共有24836名党员干部职工参加竞赛,进一步扩大了机构编制法规社会宣传面,提升了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是认真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工作中,严格遵循机构编制工作程序,认真落实进人控编审核审批、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编制总量控制等制度,促进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 “编制审批在先”、“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工作原则,我们严把人员流动管理关,从源头上防止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无序增长。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调配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我们进一步优化人员流动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核审批流程,有效地加强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管理。加强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部分县(区)已完成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配套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发工资审批制度,跟踪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和机构编制落实情况,确保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是认真做好党政群机关超编人员消化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全市党政群机关编制管理妥善消化超编人员的意见》、《关于全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有关待遇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五项工作措施,及时与组织、人社部门衔接,掌握相关数据,通过工资基金审核等办法,认真做好超编人员消化工作。
四是认真落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制度。上半年,共受理政策咨询电话30多人次、举报电话1人次,立案1起并及时进行调查功理和复核回访,办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4件,有力地维护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二十条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