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议事规则

一: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余下全文>>

二:党委工作规则和党委议事规则的区别

党委工作规则涵盖党委议事规则,党委议事规则是党委工作规则的一部分;

党委工作规则是大概念,其内涵相对浅,外延相对宽,

党委议事规则是小概念,其内涵相对深,外延相对窄。

三:党委制度包含哪些 党委议事制度

大体上分为5相基本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每月1日过一次党的生活;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委扩大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内的团结。

三、联系群众制度:为密切党群关系,党支部要建立党员群众的制度,如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听取群众意见;党员分工联系群众等等。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扶持和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消除腐败分子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措施。民主评议党员,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分清是非,提高觉悟,增强党性。一般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每年终进行一次。

五、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但遇重大问题或超过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时,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个人在工作学习中,如遇思想工作等矛盾,或发现工作中、同志间的矛盾、问题也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以便使组织上及时了解情况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

四:如何执行好党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健全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经委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都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做出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书记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三)研究决定经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经委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确定经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市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余下全文>>

五:如何执行好党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健全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经委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都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做出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书记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三)研究决定经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经委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确定经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市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余下全文>>

六:党委会议事规则怎么制定

党委议事规则

党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决策,加强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保证牧场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工作,充分发挥牧场的强势,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现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事范围

1、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作出决定,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研究和决定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理论学习、理想教育和廉政建设的规划方案,主动分析党员、职工思想的状况,制定有效地方案;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并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研究制定重大部门计划、规划,决定本单位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审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培训的规划。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中层干部的任免,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4、研究决定人事调配、财务重大开支等重要事项。审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和各支产提请研究研究的重要事项。

5、听取牧场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改革的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建立与变更、重大经营决策、综合治理方案、职工生活福利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研究制定发挥党组织作用,保证上述议题实施的方案。

6、审定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报告。

二、议事程序

1、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议提出。开会时间和议题确定后,要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者,要事先请假。涉及改革及职工福利等重要议题,事先要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党委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提交党委讨论的文件,应提前送党委成员,以便准备意见。有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先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初步意向,形成考察材料。需扩大或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2、党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不同意见要认真讨论,最后党委成员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2)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讨论重要问题如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如实上报,请求上级党组织裁决。

(3)党委成员都不能个人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由个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4)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5)党委议事和表决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存档。

3、党委决定、决议的执行

(1)党委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要责成有关部门传达贯彻,认真组织实施。

(2)行政领导对党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最后由行政负责人作出决策。党委要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开展日常工作。

(3)党委办公室要将党委的决定、决议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负责督促和检查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民情况向党委报告。

(4)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复议,给予纠正。党委决议的修改须经党委集体讨论。

(5)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应提前公开的内容和党委会......余下全文>>

七: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什么纪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党组织制度

1.《党委议事规则》2.《院党委会议制度》3.《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4.《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5.《党支部工作年度考核制度》6.《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7.《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管理制度》8.《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制度》9. 《三重一大公开制度》

九:党委议事规则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1、议事程序太简化。

2、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

3、会议记录不规范。

4、公开透明难把握。

十:如何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党建责任清单

《规则》规定,党组决策必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议事必须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召开前,主持人应将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者。党组议事进行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规则》要求,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人地,主事应出于公心,体现民意,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党组成员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民主集中制观念,充分发挥党组集体领导的整体效应。

《规则》强调,党组议事后形成的决定,分管领导应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报告党组,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调整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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