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议事决策的范围,除了条例规定的,还应包括哪些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余下全文>>
二:如何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党建责任清单
《规则》规定,党组决策必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议事必须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召开前,主持人应将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者。党组议事进行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规则》要求,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人地,主事应出于公心,体现民意,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党组成员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民主集中制观念,充分发挥党组集体领导的整体效应。
《规则》强调,党组议事后形成的决定,分管领导应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报告党组,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调整变动。
三: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什么形式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四: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什么形式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五: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什么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余下全文>>
六:中国共产党组工作条例第20-22页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七:如何完善和严格执行党委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是新形势下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借鉴地厅级领导班子制定和完善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县处级班子中制定和实施了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主要做法是:
1、拓宽视野,纳入日程,增强对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要性的认识。首先,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对照我市县处级班子现状,深入学习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破除了“怕”字思想,走出了认为制定条条框框会束缚干部的手脚、导致权力分散、影响班子团结等等思想误区,统一了认识,为制定议事规则奠定了思想基础。其次,深入调研,充分酝酿。通过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县区和部分市直部门进行调研走访,把握了议事规则的关键环节和基本要件。第三,高位操作,周密部署。以市委文件名义下发到各县处级班子,并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2、分类指导,严格把关,提高议事规则制定的质量。一是坚持统筹安排与分类制定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针对性。我们严把议事规则的制定关,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对县区党委班子,指导其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制定议事规则与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关系、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的关系、与保持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关系;对涉及人财物的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强调把握好“三个原则”,即议事范围要科学,议事事项要细化,议事程序要严密;对一般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指导其将重点放在拓宽服务功能上。二是坚持跟踪服务与及时指导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规范性。我们责成专人对重点部门逐个走访,对议事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帮助研究和制定。并召开调度会,集中精力解决重要问题。三是逐级负责与严格审定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可操作性。注重把工作重点放在可操作性上,实行各党委(党组)把好报送关,我们组织部门把好审核关的办法,确保议事规则的质量。要求各党委(党组)制定完成议事规则后,提交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通过以后,上报我们组织部门,由我们会同纪检委、市委办、政府办等部门最终审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责成主要领导重新组织制定。经严格审定,全市共有13个部门党委(党组)的议事规则都是三易其稿才通过审核,准予实施的。
3、落实责任,主动监督,确保议事规则的有效实施。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强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把“一把手”执行议事规则情况作为年终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跟踪监督到位。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同步检查等方法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三是制度保证到位。制定了情况通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监督的作用。四是完善修订到位。把每年3月份作为议事规则集中修订月,组织相关部门对每个县处级班子的议事规则进行认真比照和详细论证,合理的予以保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影响决策效果的予以改进,甚至取消,对议事规则不断完善。
存在的问题:
一些党委(党组)对议事规则的规范性把握不好,有的议事范围过于宏观笼统;有的决策事项不具体、不明确,避重就轻,难于监督;有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关联度差,约束力不强;有的执行决策程序不严格,对必要环节随意删减,仍存在个人决定、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决策的情况。
对策措施:
一、在完善议事规则上应突出把握好三个特点:
1、要体现出量化的特点。议事规则要防......余下全文>>
八: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党组会议类似于人大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单位重大问题和干部使用管理等,是研究要干些什么的。党组决策后由局长办公会具体部署实施,所以局长办公会类似于政府会议,是研究如何执行的。说的简单点就是党组决策,局长办公会执行。当然一些不重要的问题原则可以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并组织实施。实际生活中,两个会议放一起召开的较多,称之党政联席唬议,因为局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也是党组成员,有的就是一套人员,再说两个会一起开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参考资料:来自百度
九:如何实现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可以制订一个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议案制度,
规定重大经营决策,在经理层讨论后,报董事会
表决前,需通过常组织常委会议论通过后,再提交董事会表决
十: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证。贯彻落实好《条例》,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学习培训,推动工作常态化。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大会传达、支部学习研讨、党组织书记讲党课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学习好《条例》,把各项要求搞清楚,把各项规定学深学透学扎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真正用《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成员要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筹,带头做《条例》的宣讲者、执行者、维护者。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条例》列入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党组书记和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相关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周进行学习小测试,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制定科级领导干部《条例》学习考核办法,将学习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的好氛围。特别是要把好的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探索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组工作制度体系。 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科学化。各级党委(党组)要修订完善“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建立确定议题、准备材料、提前通知、会前酝酿、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七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会议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形成靠制度建党、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党组织决策程序。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党组设立不统一、党组职责不明晰、党组运行不规范、党组规矩不健全、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要出台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细则、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推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 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权责运行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和群众监督流程图,从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组织实施等议事决策环节和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增加党务工作的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着力抓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班子内部监督三个层面上的监督,成立“两代表一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干部义务监督员组成的“四支监督员队伍”。设立党务群众监督公示栏等方式,对涉及党委(党组)重大决策程序、结果、执行等方面事项进行公示,让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决策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不断提升党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