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什么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余下全文>>
二:如何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党建责任清单
《规则》规定,党组决策必须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组议事必须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以决定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由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召开前,主持人应将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者。党组议事进行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规则》要求,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人地,主事应出于公心,体现民意,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党组成员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民主集中制观念,充分发挥党组集体领导的整体效应。
《规则》强调,党组议事后形成的决定,分管领导应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报告党组,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调整变动。
三:党组议事决策的范围,除了条例规定的,还应包括哪些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余下全文>>
四:中国共产党组工作条例第20-22页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五:2014年《上海市委一号课题》的主要内容
2014年市委一号课题成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6个配套文件前天公布。此前,一号课题相关文件要点和政策措施已有所透露;如今,从这份正式下发的“完整版”《意见》中,我们可以梳理出哪些改革创新亮点?如何展望上海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新图景?
根据《意见》,上海的目标是,“经过3—5年努力,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使基层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上海顺利实现‘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目标提供坚实保障。”解读《意见》,基层大改革,上海将着力做好“加减乘除”法。
加法
街镇赋权增能,服务群众有了“升级版”平台
【《意见》原声】“赋予街道党工委对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赋予街道规划参与权和综合管理权,赋予街道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强化对街道考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结果的应用。”
【解读】以前,来自条线的大量事务和职责落到街道,而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权限和资源配置并未到位。如今,明确给街道赋权,科学界定条块职责,体现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例如,街道的“征得同意权”就是一个“杀手锏”,意味着如果“条”上职能部门的干部拟提拔,而街道“摇头”,提拔便无望了。
【《意见》原声】“继续优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完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社区党建服务中心和社区综治中心。”
【解读】街道的“三中心”拓展为“六中心”。各中心是街道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基本职责的载体,服务群众的窗口,推进社区共治自治的平台。如此布局,使得街道各中心定位更准确、功能更完整。
【《意见》原声】在完善乡镇治理体制方面,将加强镇管社区,“建立社区中心,作为镇政府服务居民的工作平台,就近为居民提供行政事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文化等服务”;将做实基本管理单元,“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资源和行政执法、专业管理力量,设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等中心或服务点”。
【解读】随着本市乡镇撤并、旧区改造和大型居住区建设的大规模推进,郊区出现了一批大镇、大居,“小马拉大车”产生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做实基本管理单元,将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和执法管理的有效性。老百姓跑很远的路去社区医院看病、去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事的现象,将得以改观。而加强镇管社区,则是探索在镇与居委会之间设立社区党委,建立社区委员会和社区中心,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两者都是给“小马”增力,将乡镇治理体系的完善,放在上海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来谋划推进。
减法
取消招商引资并精简机构,街道回归管理服务本位
【《意见》原声】“取消街道招商引资职能及相应考核指标和奖励,街道经费支出由区政府全额保障,推动街道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社会治理工作上来。”
【解读】街道招商引资牵扯了大量本应用于社会管理服务的人力资源和工作精力,影响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易于引发分配不公和廉政风险;且相当部分的引进项目层次较低,比如一些是"三高"项目,一些是扰民项目。取消街道招商引资后,可以让街道全心全意优化公共服务和管理。
【《意见》原声】"按照街道职能定位和创新体制的要求,街道党政内设机构按'6+2'模式设置,即统一设置党政办公......余下全文>>
六: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一般都怎么写
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条 进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改善党领导提高党执政能力更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领导核作用根据《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党央家机关、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组织其组织领导机关设立领导机构本单位发挥领导核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遵循原则: ()坚持党领导保证党理论路线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严治党依据党章其党内规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制确保党组力党团结统;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依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党主张通定、民主程序转化本单位领导班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批准其设立党组织领导党央委员各级委员应加强党组工作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管理等面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工作部门关派机构根据职责工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央家机关、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组织其组织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员3经批准设立党组 县级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院、检察院工、妇联等民团体般应设立党组县级委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委员批准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党组按照规定应设立基层党组织除外 管重要骨干企业、管金融企业经党央委员批准设立党组其属企业般再设立党组 全性重要文化组织、社组织经党央委员批准设立党组 述规定外其组织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设立般应由党央委员或者本级党委员审批党组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关组织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属单位设立党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立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党央委员或者本级党委员根据需要作设立党组决定由需要设立党组单位或者其级主管部门提设立申请由党央委员或者本级党委员决定 关组织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由批准其设立党组织及作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般由本单位领导班主要负责担任主要负责共党员或者由级领导兼任及其情况宜担任党组书记党组书记、主要负责设其党组员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员党员干部纪检组组担任必要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担任 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般由董事兼任未建立董事般与总经理设其党组员般由进入董事、监事、经理层党员领导员纪检组组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员般设3至7省部级单位、管重要骨干企业管金融企业党组员般超9 第八条 党组员除应具备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基本条件外应3党龄其厅局级单位党组员应5党龄 党组员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单位设立党组其级单位党组员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党组员由其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员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九条 党组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理论武装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理论路线针政策贯彻落实党央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向、管局、保落实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决定本单位列重问题: ()需要向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级单位党组、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决策、重要事任免、重项目安排、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面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面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面重要事项; (七)其应由党组讨论决定重问题 第十条 党组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清廉洁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贯彻党管才原则按照......余下全文>>
七: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2015年6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分总则、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附则8章39条,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八:中国共产党地方党组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余下全文>>
九:中国共产党员党组工作条例哪些情形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余下全文>>
十: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