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1、7层以上的建筑物的6层以下,应该不受此限制。
2、平开窗如果是内开,或者是推拉窗,或者是固定玻璃,如果不是第六条内的其他情况,应该也不受此限制。
(二)紶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三: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都有什么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r\n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r\n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r\n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r\n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r\n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r\n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r\n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r\n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r\n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r\n(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r\n(三)幕墙(全玻幕除外);\r\n(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r\n(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r\n(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r\n(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r\n(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r\n(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r\n(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r\n(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r\n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r\n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r\n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r\n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r\n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余下全文>>
四:有关《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两个问题
你已经理解得这么透了,还问人家
五: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是什么
四部委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只有14条,是不是第十二条啊?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适用于县城吗?
县级没有强制到,不排除地方标准要求执行的。
如果当地建设局提出,那肯定是要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