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一般为两年。因为你们的货款是分期支付的,所以应当按照09年6月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也就是11年6月。
如果你们公司在这期间一直没有向对方公司催收过质保金,除非对方自愿履行,否则这部分债权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诉讼,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这两件期间你们曾有过催收的事实出现(比如催款单、电话催收记录),诉讼时效可以从这个时间开始重新计算2年。
开发票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证明买卖事实的存在,对主张债权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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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欠款追诉时效规定为多少年?
看还款期限,如果在期限内可以追要,如果过期限两年内一直没有要则不能胜诉,如果已经追要则在每次最要两年内依然可以胜诉。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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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中间主张归还过,则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但必须举证主张过。
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期间主张债权,则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具体到每一个案件,要看具体合同的约定。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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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批交付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合同属于债权,适用债权请求权一般诉讼时效,也就是两年。分批交付的话应以最后一批次为起算点。
四:在民事诉讼法中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贰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综合以上规定,你问的“债权债务”是比较笼统的,因为债权债务法理上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所以,具体问题要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当然,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是没错的(其他的是特殊规定)。
另外,诉讼时效可以被中断(就是从新计算),但受到《民法通则》第137条20年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存款纠纷等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五: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节约诉讼资源。失去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仍享有实体权利。诉讼时效计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就买卖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就支付货款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可以排除同时支付情形的除外,买受人在收取货物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qiankuan)条,应视为对还款日期的重新约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计算
六:合同中诉讼时效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七: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怎么解决,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一、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怎么解决: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索赔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扣价。这是常见的处理质量索赔的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交货质量虽然与合同不符,但产品的主要使用价值尚未受到重大影响,在买方同意接受货物的条件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扣价协议,或者可按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差价,实行按比例扣价处理。2、退货。退货又称拒绝收货,这对卖方来说是一种最严格的处理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合同又没有相反的规定的,买方才能行使拒绝收货的权利。这种拒绝收货的权利包括买方自行解除合同所规定的他应承担的义务,并有权提出进一步的损害赔偿的主张。如果买方在此之前已经付款,则他有权收回已付的货款。3、其他补救方法。除上述两项主要方法外,还有损害赔偿、换货、修理等补救方法。至于采用何种补救方法,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二、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怎么计算: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节约诉讼资源。失去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仍享有实体权利。诉讼时效计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就买卖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就支付货款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可以排除同时支付情形的除外,买受人在收取货物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视为对还款日期的重新约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计算。
八: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简单说,债权人催收一次即中断一次,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收起2年内,但总共不能超过20年。
九:连续买卖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对于此类问题类似于按揭贷款中的分期付款诉讼时效的计算,也类似于借款合同中分期还款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计算。就每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当是有利于债务人的一种考量方法,只要诉讼是可以分开的,这种考虑也有一定的法理做为支持依据。在最高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多次的反复,最近两年所做出判决基本上还是要考虑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后一笔款项到期计算诉讼时效,而不以每笔款项到期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尽管当前还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但就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已经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认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稳定交易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该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一个问题讲的是计算方法,第二个问题讲的是起算点,是一个起算点还是多个起算点的问题。对于连续性的交易特别是以一个整体合同为基础的连续性的交易尽管有的合同还约定每笔款项到期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其每笔款项到期计算诉讼时效的意图已经较为清楚了,并且该类格式合同还是由债权人提供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本应作出对债权人不利的解释,但由于,债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背后又有国家独资或者国家控股的特殊背景和地位,我们在考量保护谁的问题上不容易做出其他选择,在多保护还是少保护的问题上也不允许做出弹性的选择,必须要考虑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以最后一笔债权到期日起算诉讼时效是正确的。
在买卖活动中,活动终结以后当事人通过对帐出具了欠条或者对帐单,应当视为对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确认,尽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是,可以认定对帐单或者欠条出具的日期是准确的,清帐数额也是清楚的,以该日期做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不会产生争议也是符合双方利益要求的。
欠条或者对帐单没有标注日期,首先应当对债权人进行举证,如果能证明具体日期的,按照已证明的日期做为证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能够证明具体日期的,应当以买卖合同交易的最后一笔还款日期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这里掌握的原则是能够证明客观事实的,要按照客观事实认定案件争议。没有明确证据予以证明的,按照双方的约定能够推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又没有其他相反证据与之相对抗的,正常情况下,这种认定又能够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应当以推定的最后一笔交易的结算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没有标注日期的欠条或者对帐单,是可以在最后清结日进行商榷的,便可以以该日期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除非能够证明为标注日期的欠条或者对帐单,是在整个买卖交易的终结之日之后的一年或者二年之后所签订,否则不宜做为有效证据加以认定。
十:中国最高法院 民事买卖合同 无还款日期欠条的诉讼时效如何判定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没有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