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余下全文>>

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设部令

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废止了吗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

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项目有哪些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因为这种特许经营是俯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可称之为“行政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企业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是不合法的。具体询问相关部门。

六:特许经营的性质划分

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按其特许权的形式,授权内容与方式,总部战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生产特许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经过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的灌装厂、奥运会标志产品的生产。2、产品-商标特许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零售方法来批发和零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受许人仍保持其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3、经营模式特许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因为这种特许经营是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可称之为“行政特许经营”。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七:政府可不可以以特许经营权入股

依据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只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均可作为合法出资:1)可以用货币估价,并2)可以依法转让。这无疑将极大的方便和鼓励广大台商在大陆进一步投资。那么参照中国新《公司法》规定,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外商在中国设立公司时合法的出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特许经营权在大陆存在两种:1)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如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巴士、水电供应及地铁等;2)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如麦当劳快餐及众多台式咖啡店加盟店等。 先看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依照大陆有关法规,如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许多省市的特许经营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这样一来,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就没有满足新《公司法》的条件2“可以依法转让”,自然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就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而被大陆工商部门所认定。由于市政公用事业事关国计民生,每一个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都要求申请者符合严格的条件。如果该特许经营权可以被作为出资转至一个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对国计民生及政府形象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 再看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由于中国现在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所以符合新《公司法》条件2。再加上该种特许经营权一般均涉及到与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且一般都较为著名,所以在实践中对该进行货币估价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前文所提到的麦当劳快餐特许经营权。这样,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完全符合新《公司法》对出资的两个条件。是否这样就可以作为出资了呢?答案还是不能。因为中国法出多门,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并不代表在实践中就可行。由于在中国设立公司尚需要经过工商登记和审核,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要成为出资还须符合工商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工商总局2006年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该处的特许经营权作何种理解,现尚无明文规定。实务中了解到,该特需经营权应该包括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详细的规定工商总局会在近期出具文件予以明确。不过从立法精神来看,工商部门现行解释是合理的。因为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如果可以作为出资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也不利于维护资本充实原则。

八:如果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养老院书属于事业单位,那么是不是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范畴呢? 15分

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如果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养老院书属于事业单位

九: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全文,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同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市场退出规则,明确规定市场退出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经营期限届满,应按照准入程序和准入条件,重新进行招标。 (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主要实现形式,要逐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特许经营的法律地位。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落实市场准入和退出、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对违规企业的披露、公众监督与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是界定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完善的,要及时补签和完善特许经营协议。 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独立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标、评估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估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重要内容。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监测制度,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工作,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评估的结果应与费用支付和价格调整挂钩。评估结果要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完善公众咨询、监督机制,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于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派遣人员驻场监管。监管员不应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要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实施临时接管,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强化成本监管。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市政公用事业价格,促进企业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加快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的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要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和作业者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要建立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保证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输送和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组织领导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是一项......余下全文>>

十:特许经营中履约保证金应当规定多少

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获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后,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由于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必须保证公用事业在遇特殊情况下的正常运行。具体多少以政府的招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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