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

一: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答辩状如何写

第三人的答辩状非诉讼义务,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答辩状也非诉讼义务,可以不交。

二:行政诉讼二审中,第三人可以交答辩状吗?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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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为什么可以选择不出庭不答辩

不出庭不能质证,对自己利

四: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第三人上诉,是否需要答辩(急,在线等) 10分

上诉针对第三人的,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无关的,依原审地位列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五:最高法院行政诉讼应当通知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三人不参加如何处理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亥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

你好:工伤职工本人是第三人吧,是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吧,如果是,第三人是要参加法庭答辩和质证的。以我的经历说,第三人要认真准备答辩状,积极配合支持第三人的一方,不知本案支持第三方的是单位,还是劳动部门?因为涉及自己的具体情况,只有自己最清楚,第三人的答辩如果对支持自己一方的答辩起到补充、进一步说明的作用,质证也如此,无疑是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七:行政诉讼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有何一般规定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只对被告举证的期限作了规定:第67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但是在在一些学者看来,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对原告和第三人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又是理所当然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八:行政诉讼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当然不是证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一)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二)治安行政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这二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相关资料参照法学大学本科教材

三)在确权案件中被授权的人和被驳回申请的人:确权简单说就是确立某种权力如所有权等等。

四)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

五)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行政权,不能作为行政诉讼 的被告,所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的人,因为没有起诉,但又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下面解释一下什么是第三人的含义,有助于理解。

第三人,行政法上所说的第三人,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和被告之外的某个人,其认为原、被告所打官司(或诉讼标地)与自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官司中,这样的人称为罚三人,

第三人又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九: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提自己的请求吗?

第三人分为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

十: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上诉吗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独立上诉权,这与民诉不完全相同.

第三人不是当事人 ,因为他不能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也不得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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