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房地产行业旧城改造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如果是划拔用地的话应该是没有购地环节的契税,其次是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是无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

二:房地产企业现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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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2013-12-10 15:09:51来源:财务会计网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余下全文>>

三:配合旧城改造私建房相关税费政策

来安大道北延房屋征收工作隶属城南旧城改建“两路两房”项目之一,2013年3月13日县委、县政府在新安镇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来安大道北延房屋征收动员会,这标志着来安大道房屋征收工作正式启动,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此次征收工作由新安镇人民政府组建八个工作队负责完成,时间为50天,来安大道北延房屋征收户约200余户,征收面积约2.8万平方米,现就群众普遍关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解答如下:

一、 “新来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来城作为“大滁城”的一个副中心,必须全面对接“大滁城”建设。根据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按照“绿色能源硅谷、商贸物流枢纽、山水休闲胜地、和谐幸福家园”的目标定位,确立规划、项目、资金、机制四个方面超前谋划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大力推动新老城区共同发展,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促进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融合。

“新来城”建设紧紧围绕“一年拉框架,两年展新姿、三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按照“一城三区”的空间布局和“南扩西移”的发展思路,坚持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协调推进,新城区建设适当先行,开展城市建设“突破年”活动。

二、城南旧城改造的意义是什么?

据明嘉靖三十七年(公元1558年)知县魏大用主持创修第一部县志记载,西汉武帝元狩六年(公元前122年),在今水口镇东城埂置建阳县。唐景龙三年(709年)析清流县地置永阳县,设治于瓦砾岗(今双塘乡瓦岗村),五代南唐升元二年(公元938年),改永阳县为来安县(县名源于境内来安河边来安村),南宋绍兴十八年(公元1338年),县治设在大雍(用)镇(今新安镇)。历经700年的历史长河,1949年10月1日前的来城是“来安县,破猪圈,老爷打板子,四处都听见”。改革开放30年来,来城建设与周边县市相比,起步迟了,速度慢了,体量小了,要使来城成为“大滁城”的新地标,华东地区县城的新名片,必须举全县之力,通过当代“来安人”的共同努力,奋力直追、抢抓机遇、后来居上。城南旧城改造计划用五年时间,通过科学规划,精心实施,从根本上改变“脏、乱、差”的现象,营造一个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品质高尚,具有强烈时代感的新型社区。

三、城南旧城改造哪几个方面应该讲清楚

(一)讲清楚县委、县政府是用真心,下决心改造这个地块。

当前,“新来城”建设已深入人心,大力推动新老城区共同发展,坚持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改造共同推进,是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顺应民心、满足民意,切实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的具体的行动,是维护好城南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特别是是城南旧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十分恶劣,相当一部分居住区域道路不通,排水不畅,连基本的消防要求都达不到。因此,县委、县政府权衡再三,下决心对城南旧城进行改造,并纳入全县“三民”工程,分年度计划实施好。

(二)讲清楚县政府改造这个地块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该地块需要征收房屋约53万平方米,需要安置面积约58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和征收房屋费用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由于城南旧城区居住人口多,背街处多为棚户区,而改建后的城南新城,因路网占地、绿化占地(平均绿化率要达39.6%)等因素,可以出让的土地很少。个别人恶意炒作政府靠拆迁卖地赚钱等说法,毫无根据和道理。

(三)讲清楚国家的征收政策和县政府的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首批建设的桂花苑安置小区、香樟苑安置小区紧靠“两路两......余下全文>>

四:动迁购房税收政策有何优惠

按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拆迁居民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免征契税,只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属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同样可享受1%的优惠税率。

五:房地产公司从事房改带危改项目,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一、房改带危改项目是指经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的房改带危改项目。  二、有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改带危改项目,对其按房改成本价计算取得的售房收入部分,暂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对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销售的收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改带危改项目中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所占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比例按照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六:房地产企业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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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2013-12-10 15:09:51来源:财务会计网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余下全文>>

七:广东省三旧改造政府对开发商改造方具体的优惠政策有哪些?这些优惠政策相对应的文件是哪些? 10分

三旧改造没有针对开发商的具体优惠政策,但是却给开发商提供了很多机遇:

1.三旧改造扩大了土地供给需求,为房地产业带来强劲动力和后发空间。

目前,房产开发大盘项目主要集中在城市近郊甚至远郊,究其原因除了城市中拿地成本高昂以外其主要原因是,大中城市城区中已较少有空置的土地出让,规模较大的城区地块则更是少之又少。而三旧改造对房地产行业最直接最实质的利好就是城区土地供应量增加了,而且通常是占地规模较大,所处地段较好的优质地块增加了。优质土地供应的增加将为房地产企业发展带来强劲的发展动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2.三旧改造通常能获得政府扶持和资金倾斜,降低了开发风险,强化了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旧改造具有非常现实的战略意义,关系一个城市发展建设的后续潜力和发展空间,也是当前实现我国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战略选择。因而为了推进三旧改造快速顺利进行,地方政府通常会出台一些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运营,力求实现多方共赢,降低了三旧改造项目开发的风险,同时还加强了开发商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

3.三旧改造项目是开发商提升自身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契机。

开展三旧改造是城市迎合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三旧改造通常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社会影响面较广的特点。开发商参与三旧改造项目的前期运作,一方面体现了房地产企业支持政府城市建设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是房地产企业的一种全新的挑战,是企业以后的经营开发提升的一个平台。

4.三旧改造促使开发商资源整合能力得到加强,促进房地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三旧改造不能简单等同于以往的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其涉及面更广,更复杂,开发类型也为更为多样,其市场潜力也更为广阔。开发商参与三旧改造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种种难题,在解决难题的过程中必然会迫使开发商多方协调和资源能力得到应有的提高。同时三旧改造类型的多样性,还将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多元发展,提高房地产企业市场的适应能力。

八:房屋拆迁补偿款要纳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就具体政策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同时财税〔2010〕42号还明确规定,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九: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11、房产捐赠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12、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13、第29届奥运会取得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的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消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余下全文>>

十:房地产税收的企业税收政策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商品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转让购置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一)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二)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三、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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