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四)无害化处理印章;(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余下全文>>

二:办理屠宰场须要什么手续

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要求中提到: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畜禽屠宰厂,应当符合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

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病畜禽隔离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等;(三)从事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和场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五)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环保、卫生、防疫等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畜禽定点屠宰的,应当通过当地县级商务行政部门向市商务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县级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行政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

1.生猪在从购买点运回屠宰场的时候,应该静养八个小时,生猪静养的地方每头猪的空间要开阔一些,让猪得到充分静养,其好处是生猪在运送的过程当中受到的颠簸及疲劳以及来到新环境的不适应都会影响到猪体内排出的霉素,如果不进行静养屠宰的话,猪肉的质量与进行静养的猪肉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差别。

2.生猪在进行屠宰前进行淋浴工序,从待宰圈内出来的时候,人工赶猪,用比较软的工具拍打猪体,这里要注意的是(赶猪道一定要宽一些让猪都能看到对方,主要是为了让猪不要过度害怕),在屠宰前一定要进行麻电,在这里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生猪在麻电过程当中断尾骨,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我这里就不解释了,请到本站内(产品知识)当中查看其原因及解决方案。麻电过程是必须要进行的,这一点主要为了让不能出现过激反应。过激反应的猪,体内会分泌一种霉(毒素)会影响到猪肉的质量。在这个环节麻电过程当中,主要提到一点的是,有很多人用到三点麻,但是出现的问题是,猪屠宰完后,猪胴本发紫并有出水现像。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就到(产品知识)当中查询,这里就不一一解释了。

3.生猪进行刨毛前,烫池的温度要实行控制,不能过高。现在很多屠宰企业为了节省时间,把水温调的比规定水温要高,这样屠宰完后,猪肉发红,并且预冷效果也不是很好。

4.同步卫生检疫,这一点在屠宰中保证肉品品质的不出现重大问题的关键,这里进行猪的内脏检疫,有病的生猪会经过流水线滑到病体间,屠宰企业应该进行细致的人工检骸,确保不出现病体猪流入排酸间,这样会影响到其他排酸的生猪。

5.这里谈到排酸,在这里也说一下,一些小型屠宰企业如果没有安装急速预冷间的情况下,如果按规定要达到12小时。急速预冷情况下只需4小时左右。

主要方面就是这些,关于以后的冷藏等,这里就不首急说明了。这是笔者在一些大的屠宰场发现的问题,在这里说明一下,食品方面的安全健康,人身才会得到健康。放心肉工程需每一位公民监督,打击劣质肉品,打击非法屠宰。

四:私人非法屠宰如何处理

您好!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了对非法屠宰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新版条例,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加工注水猪肉、销售“无牌”猪肉的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高额处罚。谢谢阅读!

五:屠宰办是政府那个部门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扶持生猪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屠宰厂(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二章 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适度集中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 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应通过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在地市、县规划、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意见和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十条 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对于验收合格,动物防疫、环保等证件齐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生猪屠宰实行一个屠宰场所一个许可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屠宰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猪屠宰。

第十一条 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其实主要是两个部门,一是农业主管部门,一般名称为农委或农村经济局。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名称为工商局。

六:湖北省生猪屠宰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 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 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 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 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 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 、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 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 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 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 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 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 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执行。

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 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 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 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 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 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 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 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 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余下全文>>

七:开屠宰场需要哪些步骤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规定,

1.在我境内申办建设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财贸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财贸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7日内,会同农业、环保、卫生、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定点资格审批并报市服务业办公室备案;

(2)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屠宰场地、设施竣工后,由县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业、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专业验收,符合规定的,颁发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3)定点屠宰厂(场)取得流通、农业、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4)市服务业办公室在备案审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建议县政府重新审查、审批其定点屠宰资格。

八:以下哪一项不是《羊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11项。详见下文。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

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

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

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

使食品的

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2.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

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

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

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

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

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余下全文>>

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讲语音哪里有 10分

在网上就有。

十:农村什么时候停杀猪

新闻分析:我国为何要继续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题:我国为何要继续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记者雷敏

商务部日前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该《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申报程序等做

出详细规定,并对违规使用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等行为明确了处罚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是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那么,时隔10多年之久,此次修订条例和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为何仍继续实行这项制度。

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因此,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定点屠宰制度,以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实践证明,生猪定点屠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商务部的调查显示,除西藏外,目前全国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县城以上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及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质量安全状况明显改观。

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为不够规范,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也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问题,需要继续坚持定点屠宰制度,并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修改、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商务部须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此外,应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明确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是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是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对于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章、标志牌的,《办法》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也有一些群众担心,我国地域辽阔,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是否可行,会不会因此影响肉食消费的需要?

针对该情况,《办法》规定,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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