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 第 13 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部 长  陈德铭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四)无害化处理印章;(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余下全文>>

三:国家对生态猪肉经营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法规没有?

很简单,首先肉制品上应该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印章,还有动物检疫部门加盖的检验印章,如果没有这些销售的话,就属于违法销售,我给你个生猪管理条例你看看,可能对你有帮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余下全文>>

四: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属什么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前言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方法1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按照国家规定,生猪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应具备“三章两证”,即生猪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

五:湖北省生猪屠宰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 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 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 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 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 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 、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 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 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 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 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 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 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执行。

第九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 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 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 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 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 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 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 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 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 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 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余下全文>>

六:私屠滥宰违反生猪管理条例哪一条

前言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方法1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按照国家规定,生猪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应具备“三章两证”,即生猪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两证是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七:生猪屠宰应遵守哪些规定

1.生猪在从购买点运回屠宰场的时候,应该静养八个小时,生猪静养的地方每头猪的空间要开阔一些,让猪得到充分静养,其好处是生猪在运送的过程当中受到的颠簸及疲劳以及来到新环境的不适应都会影响到猪体内排出的霉素,如果不进行静养屠宰的话,猪肉的质量与进行静养的猪肉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差别。

2.生猪在进行屠宰前进行淋浴工序,从待宰圈内出来的时候,人工赶猪,用比较软的工具拍打猪体,这里要注意的是(赶猪道一定要宽一些让猪都能看到对方,主要是为了让猪不要过度害怕),在屠宰前一定要进行麻电,在这里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生猪在麻电过程当中断尾骨,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我这里就不解释了,请到本站内(产品知识)当中查看其原因及解决方案。麻电过程是必须要进行的,这一点主要为了让不能出现过激反应。过激反应的猪,体内会分泌一种霉(毒素)会影响到猪肉的质量。在这个环节麻电过程当中,主要提到一点的是,有很多人用到三点麻,但是出现的问题是,猪屠宰完后,猪胴本发紫并有出水现像。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就到(产品知识)当中查询,这里就不一一解释了。

3.生猪进行刨毛前,烫池的温度要实行控制,不能过高。现在很多屠宰企业为了节省时间,把水温调的比规定水温要高,这样屠宰完后,猪肉发红,并且预冷效果也不是很好。

4.同步卫生检疫,这一点在屠宰中保证肉品品质的不出现重大问题的关键,这里进行猪的内脏检疫,有病的生猪会经过流水线滑到病体间,屠宰企业应该进行细致的人工检骸,确保不出现病体猪流入排酸间,这样会影响到其他排酸的生猪。

5.这里谈到排酸,在这里也说一下,一些小型屠宰企业如果没有安装急速预冷间的情况下,如果按规定要达到12小时。急速预冷情况下只需4小时左右。

主要方面就是这些,关于以后的冷藏等,这里就不首急说明了。这是笔者在一些大的屠宰场发现的问题,在这里说明一下,食品方面的安全健康,人身才会得到健康。放心肉工程需每一位公民监督,打击劣质肉品,打击非法屠宰。

八:私屠滥宰违反生猪管理条例哪一条

前言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九:生猪进入屠宰场需要什么程序

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首先要符合《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年)》。

二、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

三、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程序:(一)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发改委意见、规划部门意见、国土使用证明、环评报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水源水质合格证明;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标明方位)、车间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不能低于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质)健康证明、屠宰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种记录样本。(二)市农委初审、会同环保部门会审,符合设立条件的,报请市政府审定。(三)市政府审定,书面征求省农委意见,省农委审核批复同意后,申请人持市政府同意设立屠宰场的批复,方可开工建设。(四)项目建设竣工后,申请人持验收申请书和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如设计改动、设备资料)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五)市农委会同环保部门组成联合专家组,对申请验收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六)市政府经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确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并报省农委备案。

十:禽类屠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禽类屠宰相关的国家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12种,另外各地方也制定有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所以我只能提供这些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1959年联合发文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6号

8.《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处—1996

10.《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1998

11.《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

12.《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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