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

一: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仲裁庭 什么关系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全称是(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简称是国际审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简称是(联合国)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译词典里解释为judicial court ,因此功能词 Justice表示审判,是judicial司法。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与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无关),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又名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法庭(tribunal异于普通法庭courtroom)、独立司法机关,自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便存在,旨在裁判因实施(解释和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互相是独立的,依据不同的国际条约设立,后者的功能和权限是仲裁(双方提请第三方来仲裁)而非司法(诉讼等领域)。

南海仲裁庭是国家海洋法法庭为本案临时组建的一个专门的仲裁庭,案子结束即撤销。

二:中国反对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管辖权

【1】1976年,中国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发言指出:

发生在领海、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争端属于沿海国主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之内,

应该按照沿海国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不应适用于公约的解决争端机制。

最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再次折中,

将上述解决争端部分作为一个选择性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

中国并未签署这些文件。

【2】 美国政府也没有签署批准这个文件。

【3】 中国政府没有参加这个文件签署,

不受这个文件的制约。

对马来西亚申请南海领海主权仲裁之事,不予以理睬,不予以承认。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南海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举动出现新的进展。菲律宾外交部2013年3月25日宣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回应菲律宾提交的仲裁,ITLOS现任日本籍庭长柳井俊二已经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法庭关于该争议的仲裁。同时,德国籍法官、前ITLOS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被任命为仲裁法庭成员。接下来30天内,柳井俊二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国际仲裁法庭组成五方仲裁团,海洋法庭将开始听取双方的论据,并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更合理。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将首先确认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从法理上理应做出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的结论,并不受理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

四:制裁中国南海的仲裁法院是什么机构

这个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毫无关系,与位于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一定关系,但不是海洋法法庭一部分。与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也不是一个系统的,有点关系,为什么呢?因为常设仲裁法院为仲裁庭提供了秘书服务,仅此而已。这个仲裁庭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了常设仲裁法院的大厅,仅此而已。

这个仲裁庭是由5名仲裁员组成,除了菲律宾自己指定的仲裁员,就是来自德国的沃尔夫鲁姆教授外,其他4名仲裁员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先生指定的,他是何其人也?他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现在还是,同时也是日本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他在协助安倍解除集体自卫权,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他也曾是日本驻美国大使。据各种消息证明,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完全是他操纵的,而且在后来仲裁庭的运作过程当中,他还在施加影响。

五:最近,国际海洋法似乎要强行仲裁南海问题,若真的发生,中国会作何反应?

不必理会。

菲律宾提请仲裁本身就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章第三节第二九八条第三款;

国际海洋法法庭如果进行仲裁就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章第三节第二九八条第一款;

因此其仲裁结果是无效的。此次事件显然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在日本安培集团的授意下上演的一幕闹剧。

六: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中非争议岛屿怎么判决的

一、中国政府早就声明不承认也不接受所谓国际海洋法庭的任何审理结果;

二、中国政府认为国际海洋法律没有管辖权,菲律宾认为有。目前国际海洋法庭认为,中菲争议不涉及主权领土争议,它自己认为它有管辖权。对此,中国政府再次严正声明,不承认不接受。

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当地时间10月29日做出裁决,声称“有权审理菲律宾就中国南海主权争议提出的诉讼”。常设仲裁法院声称,这项案件反映了“两国间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及使用出现的纷争”,因此属于法庭管辖的范围。

目前,法庭对中菲争议的审理才刚刚开始。

七:菲律宾仲裁由哪些国家组成的

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仲裁中国 、菲律宾南海争 议的法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 应菲律宾方面成立。中文名: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 时间:2013年1月22日简介:应菲律宾方面成立 组织成员:波兰籍法官

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 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

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 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

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 裁法庭的庭长。

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

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名单据环球网)

八:菲律宾仲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在解决上述疑问的基础上,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分析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最终得出结论。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1.1仲裁法庭的地位 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和附件五(调解)、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确立的。关于这次菲方提交的仲裁,就是向《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提交的。仲裁法庭是属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一部分,《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复杂的,但实则层次相当分明。第一,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循的第一义务,这也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79条②、第280条③明确强调的。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这是第15部分第1节第282条④的规定。第三,若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将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其中第287条构成了整个《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⑤据此条款,争端方在采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至海洋法法庭下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而有4个解决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⑥如果双方就选择的机构达成合意,由合意机构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至此,《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就凸显出来了,争端任何一方均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而不需要争端各方再达成专门同意。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⑦这是强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为取得更多国家的同意,《公约》第15部分第3节还存在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根据第297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而约定例外是指按照第298条的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1.2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 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应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组建仲裁法庭的方法在《公约》附件七中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争端只有两个当事方,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指派一人,可为本国国民。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指派。争端各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后两星期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⑧ 按照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为将争端提交该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争端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说明的书面通知。在双方没有特别协定的情况下,仲裁法庭有权确定仲裁的程序,此程序应保证争端每一方有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⑨按照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如果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做到,不仅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⑩二、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至此,问题已相对清楚。中国和菲......余下全文>>

九:关于南海仲裁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当年6月,不顾中方强烈反对,由5名人员组成的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成立。[9] 其后2013年7月,也就是临时仲裁庭成立的第二个月,它以人力和资源有限为由,把秘书服务正式“外包”给常设仲裁法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信息和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举行听证会,支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等[10] ,也就是选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9] 南海仲裁案的费用要由当事双方承担。在中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菲律宾出了双份钱”。[9]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11]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12] 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并否定了“九段线”,[13] 还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14]

五人中,阿尔弗雷德·H.A.·松斯是一名教授,其余四人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或前任法官,其中托马斯·A·门萨是临时仲裁庭主席。按照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柳井俊二在接受菲律宾2013年1月强行提出的仲裁案后,于当年5月组成由五名“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庭。

菲律宾方面指派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德国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宾;由于中方不参与仲裁,因此剩余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派。

柳井俊二在日本外交部门工作40多年,曾任日本外务省次官和驻美大使,2005年成为国际海洋法庭法官,2011年至2014年担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他被认为是日本右翼鹰派人物的代表,是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设立的私人咨询机构“安全保障法制基础再构筑恳谈会”的主席。

十: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庭对于超过 200 海里大陆架的划分是否有管辖权

没有

南海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海,这点在2000年以前世界各国均无争议。

现在提起南海问题,无非是米国及其附庸们为了分裂中国的一个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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