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使用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当要确定某添加剂在某食品中的添加量时,先查表F.1确定该食品的食品分类号,再查表
A.2确定此添加剂是否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需要量使用,若表A.2中规定此添加剂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我们要查询表A.3,若要使用添加剂
的食品没有出现在表A.3中,则该食品中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此添加剂。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出现在表A.3中,则说明此中食品中不得按生产需要适量使
用添加剂,我们需要到表A.1中查询此添加剂在需要添加的食品中的使用剂量;若表A.1中无此添加剂信息,则不能使用。若表A.1中对此添加剂在该食品中
的使用量有规定,则按规定量使用。若查询表A.2中未出现此添加剂,则查询表A.1确定此添加剂的使用量,若表A.1中也无此添加剂的信息,则说明此添加
剂不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若表A.1中有关于此添加剂使用量的规定,还需要再查看表A.3中是否有此食品,若有则需注意,表A.3规定
的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若表A.3中无限制,则按表A.1的规定量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
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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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多少大类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 E 。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标准在附录 E 的食品分类中,共列出了 16 个大类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使用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2 术语和定义2.1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2.2 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2.3 最大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2.5 国际编码系统(INS)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2.6 中国编码系统(CNS)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e)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3.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3.4 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4 食品分类系统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F。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6 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 和相关规定。7 食品用香料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9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
七: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是多少?
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的版本号是GB 2760-2014,文件是在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文件有7个分类,6个附录,10张表。概括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硝酸盐、亚硝酸盐、苯并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唬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 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 0.5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 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 0.3
豆类蔬菜 0.2
蔬菜制品 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 0.1
浆果、葡萄 0.2
水果制品 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 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 1.0
干制食用菌 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 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0.5
豆浆 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 0.2
薯类制品 0.5
藻类 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 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2
肉制品 0.5
内脏及其制品 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 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 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 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0.5
其他乳制品 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 0.2
皮蛋 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1.0
食用盐 2.0
甜味料
食糖、淀粉糖 0.5
花粉 0.5
蜂蜜 1.0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 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 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 0.05mg/L
固体饮料 1.0
其他饮料 0.3mg/L
酒类 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1.0
冷冻饮品 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3
其他类
膨化食品 0.5
咖啡 0.5
茶叶 5.0
果冻 0.5
2 镉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1 GB/T5009.15
稻谷、大米 0.2
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除外) 0.05
叶菜蔬菜 0.2
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0.1
芹菜 0.2
水果 0.05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2
干制食用菌 1.0
豆类 0.2
薯类 0.1 GB/T5009.15
坚果及籽类 0.5
肉及肉制品(肝脏、肾脏除外) 0.1
肝脏 0.5
肾脏 1.0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鱼罐头除外) 0.1
鱼罐头 0.2
甲壳类 0.5
贝类及头足类 2.0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余下全文>>
八:gb2760-2015食品添加剂怎样使用
应该是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使用方法:
当要确定某添加剂在某食品中的添加量时,先查表F.1确定该食品的食品分类号,再查表A.2确定此添加剂是否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需要量使用,若表A.2中规定此添加剂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我们要查询表A.3,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没有出现在表A.3中,则该食品中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此添加剂。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出现在表A.3中,则说明此中食品中不得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剂,我们需要到表A.1中查询此添加剂在需要添加的食品中的使用剂量;若表A.1中无此添加剂信息,则不能使用。若表A.1中对此添加剂在该食品中的使用量有规定,则按规定量使用。若查询表A.2中未出现此添加剂,则查询表A.1确定此添加剂的使用量,若表A.1中也无此添加剂的信息,则说明此添加剂不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若表A.1中有关于此添加剂使用量的规定,还需要再查看表A.3中是否有此食品,若有则需注意,表A.3规定的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若表A.3中无限制,则按表A.1的规定量使用。
九: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定义
世界各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不尽相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按照这一定义,以增强食品营养成分为目的的食品强化剂不应该包括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欧盟: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制备、处理、包装、运输或存贮过程中,由于技术性目的而人为添加到食品中的任何物质。美国:食品添加剂是指有意使用的,导致或者期望导致它们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食品成分或影响食品特征的物质。中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54条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以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国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食品添加剂 ≠ 违法添加物公众谈食品添加剂色变,更多的原因是混淆了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把一些非法添加物的罪名扣到食品添加剂的头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中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同时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需要严厉打击的是食品中的违法添加行为,迫切需要规范的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问题。食品添加剂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来源不明,或者材料不正当,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滥用。专家提醒市民,对食品添加剂无需过度恐慌,随着国家相关标准的即将出台,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必将更加规范。当然,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尤其不要购买颜色过艳、味道过浓、口感异常的食品。
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哪些变化
主要变化如下:
— — —增加了原卫生部2 0 1 0年1 6号公告、2 0 1 0年2 3号公告、2 0 1 2年1号公告、2 0 1 2年6号公告、
2 0 1 2年1 5号公告、2 0 1 3年2号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 0 1 3年2号公告、2 0 1 3年
5号公告、2 0 1 3年9号公告、2 0 1 4年3号公告、2 0 1 4年5号公告、2 0 1 4年9号公告、2 0 1 4年
1 1号公告、2 0 1 4年1 7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 — —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 — —修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 — —修改了附录 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 删除了表 A.1中4 -苯基苯酚、2 -苯基苯酚钠盐、不饱和脂肪酸单甘酯、茶黄色素、茶绿色
素、多穗柯棕、甘草、硅铝酸钠、葫芦巴胶、黄蜀葵胶、酸性磷酸铝钠、辛基苯氧聚乙烯氧
基、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薪草提取物、乙萘酚、仲丁胺等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b) 修改了表 A.1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
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焦
糖色(加氨生产)、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山
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甜菊糖苷、胭脂虫红的使
用规定;
c) 在表 A.1中增加了 L(+)-酒石酸、d l -酒石酸、纽甜、β -胡萝卜素、β -环状糊精、双乙酰酒石
酸单双甘油酯、阿斯巴甜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删除了上述食品添加
剂在表 A.2中的使用规定;
d) 删除了表 A.1中部分食品类别中没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规定;e) 表 A.3中增加了“0 6.0 4.0 1 杂粮粉”,删除了“1 3.0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 —修改了附录 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a) 删除了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国肉桂、丁香、众香子、莳萝籽等香料品种;
b) 表 B.1中增加“1 6.0 2.0 1茶叶、咖啡”;
— — —修改了附录 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a) 表 C.1中增加了过氧化氢;
b) 表 C.2中删除了甲醇、钯、聚甘油聚亚油酸酯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 — —删除了附录 D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 — —修改了附录 F食品分类系统:
a) 修改为附录 E食品分类系统;
b) 修改了0 1.0、0 2.0、0 4.0、0 8.0、0 9.0、1 1.0、1 2.0、1 3.0、1 4.0、1 6.0等类别中的部分食品分类
号及食品名称,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 — —增加了附录 F“附录 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