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二: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有哪些要求
第一条 为了准确地贯彻党章第四十一条中关于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的规定,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必须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
第三条 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是指经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起草,党支部大会尚未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文稿或上级党委、纪委直接讨论决定起草的处分决定文稿。这种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犯错误党员的自然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第四条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指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经过审核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材料。这种材料,要隐去检举人、揭发人、证人的姓名。
第五条 对事实情节简单的案件,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写得完整、具体,已包含所依据的错误事实的,可以不另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只将处分决定文稿同犯错误党员见面即可。
第六条 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时间,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的,在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之前;由上级党组织直接讨论处分决定的,在上级党组织正式决定之前。
第七条 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的形式,对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
第八条 党组织至少委派两人,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犯错误党员如没有不同意见,应分别在这两份材料上签署“同意”;如提出不同意见,负责同其见面的人员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犯错误的党员有书写能力的,应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
第九条 负责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对犯错误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进一步核实。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第十条 由于犯错误党员本人在国内脱离组织长期外出不归或叛逃、出走在国外,党组织无法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的,也可以不履行材料见面手续。
三: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有哪些要求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是较为复杂的一个问题。
简单地说,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决定纪律处分,应当严格遵循《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
3,党组织对违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基层党委和上级纪委必须依据自己的职责权限作出相关决定。
四: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怎么处分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五: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党员必须立即服从吗?
错误。根据党章的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本人就不可以参加了,比如受处分的党员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即将被起诉判刑等。
六: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什么同本人见面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七: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工作能力,适当分配做其它低于原任职务的党内工作或党外工作。在其改正错误之前,不得分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能提升。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证明其改正了错误,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加以正常使用。
八: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可以不同本人见面吗
不可以。对党员政治生命处理必须给于知情权
九: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什么内向受处分党员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去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我凭自己的努力考入了某乡镇机关,被分配在该镇党办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有时会在媒体上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因违反了党的纪律而受到了组织的处分的报道。我想请教一下,组织上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对执行处分决定还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卫然 卫然读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十:党纪处分的目的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该本着教育党员、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密切党群关系为目的,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来进行。党纪处分的目的:(1) 教育党员。这是党纪处分的根本目的。应该说,执行党纪处分的过程,就是对犯错误党员和其他党员的一种教育过程。因此,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要坚持机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方针,在教育的前提下,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2) 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和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员违背了党的纪律,应当给以批评教育。并依据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给以适当的党纪处分,以维护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眼熟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3) 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的威信。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社会风气的党员给以党纪处分,既是为了教育党员,制止违纪行为,纯洁党的队伍,也是为了维护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得意贯彻执行,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4) 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在执政党的条件下,党风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风气状况,因此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以党纪处分,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制止党内的不正之风,严肃党纪,端正党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党纪处分的基本要求:(1) 事实清楚。主要是指结论中对事实的认定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清洁、后果、手段、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都要弄清楚。(2) 证据确凿。主要是指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真实、准确、充分。它要求: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查证属实的;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要全部排除;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3) 定性准确。主要是指对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符合错误自身的本质属性。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纪国法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认定,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4) 处理恰当。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作出的组织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其标准是:结论与错误事实相符合,受处分的人受到应有的教育;量纪符合党规党法和党的政策,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党员、群众认为处理公正合理,并有良好的社会效果。(5) 手续完备。主要是指处理违纪行为应履行的程序全部具备,符合党章、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