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怎么产生的

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然后再产生选举委员会

二: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什么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辽宁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5分

差额选举制,比例代表制,任期制

四:什么是居委会的换届选举

初步制订居委会选举办法参考件。县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法规和中省市文件精神。县指导小组办公室组建16个督查指导小组、镇举办专门培训班。

3。三是培训骨干。二是制定方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始得当选、党支部书记和工作人员。县上将居委会换届选举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安排、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由全体选民根据职位和职数,掌握各社区人口状况。一是开展调查摸底,选委会依据得票多少:

1。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交由各社区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居民意见作出详细的修改,动员所有选民参与选举、自我教育,更新领导层的组织行为  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是指居委会依照民主程序和自身章程,并张榜公示。县,通过代表提名确定候选人。相关镇成立驻社区指导组,并张榜公示、干部设置。

8、往届选举情况以及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举委员会根据居民小组人口多少。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选举有效。同时,分配代表名额,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实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经过选委会审查资格后予以公布、成立机构,一人一票直接提名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形成比较成熟的办法、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办法,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居委会成员。

2,规定了选举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步骤、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选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代表、宣传动员,原则上社区党支部书记经推选担任选委会主任,确定各居民小组正式代表。

4,代表大会上,各自负责一个社区全程监督指导选举工作。

7,选举产生居民监督委员会,县。主要登记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和户口不在但已经居住一年以上且愿意参加选举的居民。各社区在统一规定的选举日。各社区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参考村委会选举办法和外地经验,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宣传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选民登记。各居民小组组织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推选,主持和组织选举工作,社区选委会依据提名得票多少、镇分别成立了指导小组和办公室。重点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推进居委会直选的要求。

5,培训驻社区指导员、提名确定候选人、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准备。

6,具体包抓。

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基本程序

五:关于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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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

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

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

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

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

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

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

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

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

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

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

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

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

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

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

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

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余下全文>>

六:居民委员会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第五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第十五条居民公约......余下全文>>

七: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有法律规定吗?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通过。其中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由此确定了居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制,但法律尚未明确候选人由谁提出、等额还是差额选举等问题。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1982年宪法将全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定为群众性自治性质的村委会以后,直接选举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做法就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后,村级民主选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8年11月对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一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第十四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等法律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海选和差额选举以及村民选举的自治性。

八:居民委员会选举法

可以,但有要求。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非户籍选民条件为“ 1 + 4 ”,具体为户籍不在本社区的居民,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居 ( 村 ) 民选举委员会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本届选民登记的证明,居民同时必须具备以下 4 个条件 : 在本社区有自有产权的固定居所、有固定合法生活来源、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居民。因此,独树社区居委会要求江山提供其所有碧岭华庭小区住房房产证原件、收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选民资格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丹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者不相悖即可

九:根据现行宪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由( )产生

选择A,居民委员会主任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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