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为什么要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会其实一般都是有公司各级领导组成的一个组织。

法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的最高範导通常就是安委会负责人,安全经理则是常务负责人。

其实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这个机构,国家也没有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有安委会。

还有,安全部门的独立也是时有变化,像以前很多公司是安全质量在一起 或者安全环保在一起。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等是协调机构

可以包含工会、保卫、财务等等各部门

但不能代替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如果企业不大,没必要设立这个东西

但是如果当地安监部门强制要求就另外回事了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区别

他们的区别:

1、消防安全委员会是专门领导防火安全方面的工作的一个非专职组织。

2、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专门领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的一个非专职组织。

三:企业达到多少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立安全委员会没有强制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互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危货经营单位企业在职人数超过50人就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按要求,安全委员会应以企业法人为主要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涉及特种作业(化学品、高空、爆破等)应有特种职业管理人。其他如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工艺部门、施工部门等都应有安全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国家安全方针。一改过去安全由单一部门执行的做法,全员安全管理。总公司有安全责任制、部门有安全责任制,存在安全、环境事故可能的事项还要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内容很多,要依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复合单位需要的安全管理组织。

五:为什么要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

这个真没有文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里只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而现在很多的企业里面都有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这一机构(以公司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并没有专职的人员,都是各部门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挂个名的,无非也就是想说明一下公司对安全工作的重视,说白了就是装门面的)

六: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的标准

企业超过30人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委会办公室的区别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根据2003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设立的;旨在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现任委员会主任为马凯,副主任为郭声琨、王勇。

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王德学、孙华山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担任。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安委会与安全领导小组有什么区别?

安全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或本地区的最高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和其他安全决策和指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即安全办或安监办,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就像全国人大这个机构一样,是决策机构。而企业第一负责人、安全部(室、科)、安全员则是执行机构或岗位,它们的职责、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企业第一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等组成。

十: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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