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条例是哪年分布的
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有很多,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880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是2007年颁布的,2015年有最新修订。
然后,各地有不同的规划条例,这个就更多了,每个省都有 的。
二:国家城乡规划法和省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和社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余下全文>>
三:城市规划现行规范有哪些,能否一一列出?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27、《镇规划标准》
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9、《防洪标准》
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畅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70、《风景名胜区条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74、《城市绿化条例》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6、《信访条例》
77、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余下全文>>
四: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三)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各分区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
第十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以下简称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心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或具有乙级以上证书的建筑设计部门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前款以外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规划设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矿区及其居民住宅区、出口加工区、机场、农场、林场、牧场、鱼场和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市或县(委托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自行组织编制或由......余下全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前面的是旧法律,后面的是新法律。
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以前是强调城市发展,现在是强调城乡统筹发展。
六:规划移位适用《城市规划法》哪条条例处罚
属于违法建设。适用于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有哪些?
以黑龙江为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5、《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6、《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7、《哈尔滨市中小学用地保护条例》
8、《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地区管理条例》
9、《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0、《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2、《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3、《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4、《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5、《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6、《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
17、《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8、《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八:分析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它对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劳动、生活环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九:城市规划法第21条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定。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是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计,它一般针对的是某一具体地块,能够直接应用于指导建筑和工程施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规划地块的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二、本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对象是重要地块,也就是说修建性详细规划针对的不是整个城市也不是整个镇,它只对某一具体的地块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同时这一具体地块应当是重要地块,如果任何地块都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那么成本将很高。第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范围内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而镇人民政府则针对其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范围内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规模,用地布局等的规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应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第四,本条没有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经批准或备案,主要是因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用以指导某一具体(重要)地块的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已经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再报经批准或备案的意义也就不大了。第五,修建性详细规划不是一定要编制的。实践中可以对那些确有需要的重要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属于城市范畴的包括哪些?
该法第三条有的嘛: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以该条字面意思来看,除了“乡”以下的地盘,就都是城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