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改革

一:律师制度改革

律师制度改革(1) 共和国部长访谈录 收藏本书 字号 -+ 马国川:1988年新一届政府成立,李鹏担任总理,你在新一届政府里担任司法部部长,成为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五任司法部长。   蔡诚:我从来没有想到过自己会成为部长。我在司法部干了八年,三年副部长、五年部长,主要还是从事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些工作,其中包括律师制度改革。   马国川:律师制度是什么时候恢复的?   蔡诚: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了律师制度。当时的律师性质属于国家干部,律师机构叫法律顾问处。律师业建立两年多之后,"反右"斗争开始了,律师业务被终止,部分律师被打成了"右派"分子。1979年12月,中共中央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确立了中国律师制度的法律基础。1980年中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二十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二百多人进入这些机构,为广大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那时的法律顾问处属于各地司法局的一个机构。律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工资、住房、编制统一由国家负责。在司法局、司法厅里挂牌子办公。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我们进行了律师制度的改革,提出"国办所"与"合作所"、"个体所"、"合伙所"并存的试点工作。因为过去的"国办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没有生命力,不能发挥为经济服务的职能作用。当时搞"合作所",要从律师工作中向当事人收费,收了费后律师可以提成。提多少呢?开始是百分之三十,后来慢慢增加,最后做到与工资慢慢脱钩,不给发工资了,房子可以先租借给你用,慢慢地房子也要收回了,律师靠自己的劳动报酬买房子或者租房子,要自给自足。以这样的改革来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与创新能力。这仅是一个例子,还有很多其他改革。   马国川:1988年3月,您上任后不久就宣布,中国将对律师制度作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从过去纯粹官办到"合作制"的变化,打破了十年来律师事务所由官方垄断的坚冰。   蔡诚:当时我们在深圳搞了一个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上海搞了一个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律师事务所,我们还允许台湾的律师个人(符合要求者)来大陆参加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与台湾方面有关的业务,因为当时已经和台湾有商贸往来了。另外搞了对外国人开放,允许外国律师经批准后在中国设立律师办事处,全国搞了四十多个,但不是律师事务所,而是对等原则。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不能出庭,但是可以做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马国川:律师制度改革有反对声音吗?反对理由主要是什么?   蔡诚:律师改制被司法部作为重大改革提出来后,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有人认为:这是上层建筑,不能一步跨到私人所有。有的认为各方面缺乏保障,怕经费问题解决不了;有的怕这样的体制自由度过大,管不好会出问题,出现"自由化"。我解释说,我们有党的领导,有社会主义制度作保障,有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当然,也有嫌改革步伐慢的,主张一下子全部放开,改为合伙制。我们说,一下子到合伙制,我们没有经验。对国外的做法不能照搬,我们需要积累些经验。到1992年召开第二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的时候,合作制律师已经有五百八十多人。1995年,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无论是国办还是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一下子全部改为合......余下全文>>

二: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内容是什么,为什么不公布

house.focus.cn/...4.html

三: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法律工作者怎么办

提升素质,适应改革。

四: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属于哪个部门管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因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章。

五:谈谈对我国律师制度的看法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祝你顺利,如果对回答满意,请采纳,这年头助人为乐也不容易,鼓励鼓励热心人~~~~~~~

六:律师如何在竞争中保持职业操守

刘爱法曹宁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操守,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和品德。它以善恶、正义非正义、诚信与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依靠一定的规则来约束。律师的职业操守,是指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的道德情操。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既要求竞争、效率和效益,又要求做到合理、合法和公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律师执业中的竞争不可避免,如何使律师行业的竞争成为有续的竞争,使自己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认可并接受的法律执业人,就要求律师在执业中,忠于法律,尊重事实,坚守诚信,恪尽职守,无论在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关以及处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同行关系中都需要遵守的行规和纪律,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法的精神来陶冶自己,坚守自己的道德情操。一、依据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活动,对客观事实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隐瞒和歪曲,去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不能主观臆断去代替客观事实。它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等业务活动中,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去收集、掌握证据,潜心研究证据,去伪存真,正确地认识事实,同时也要求律师不能屈从于外部压力,而违背事实的真相,更不能因经济利益驱动或为个人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实的真相。尊重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秉持法律精神,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处理相关事务的基本依据。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虽有自主性,但并不是自由人,因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事业的信念,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忠于法律,就是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坚持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的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无论在何时,也无论办理何种类型的案件,均应该坚持事实求是地根据自己掌握的案情及法律知识向委托人分析案情事实,如实告之所委托的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不能被权势及金钱所迷惑,即不以金钱为目标,不以挣钱为目的,不受权势的驱使,不任意曲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业务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种类也必将日趋繁多,作为律师要想准确地掌握和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服务,就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造就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法律要求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其执业活动具有合法性,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律师工作的误解,加之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同时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不充分、部分行政领导及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妨碍律师正常执业,因而律师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险和坎坷,执业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律师的维权之路十分漫长,维权任务任重而道远,因此,维护正义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做到有理有节地抵制和排除外在的非法干扰,冲破一切阻力,舍身护法,坚持真理,为民请命,维护主义,力争做中国法制建设的主力军。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操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律师诚信制度的......余下全文>>

七:律师的各国制度

西方国家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1.讼务律师(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2.事务律师(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19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要成为英国律师,需要经历3个阶段,即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大律师见习),vocational stage(职业阶段),academic stage(学究阶段)。详细的资料以及统计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苏联和东欧国家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在50年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余下全文>>

八:怎样发展壮大社会法律服务队伍

一、切实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自觉把律师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律师事业发展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首先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行政队伍的素质关。其次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扩大律师服务的覆盖面。多途径选调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基层一线,特别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实现基层乡镇法律服务“全覆盖”。

三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职业化教育,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稳步推进司法行政队伍职业化教育,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建立有序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和引导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动员、鼓励和支持具的律师执业资格并且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注册律师,确保律师数量稳步增长。研究制定律师教育培训计划,对各类律师进行轮训。加强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的交流合作。

三、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资所律师执业绩效考核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活力。政府法制部门率先建立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逐步设立公职律师或者聘请法律顾问,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没有条件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

四、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检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公正正义。当前要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开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律师执业权力是否得到保障、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方成要积极研究解决律师执业过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查处影响《律师法》实施、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行为。

九:怎样发展壮大社会法律服务队伍

一、切实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自觉把律师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律师事业发展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首先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

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行政队伍的素质关。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各级班子必须选用具有法学类专业背景和政法工作经历的干部中选配,要逐步加大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司法局领导班子中的权重,招录和选调司法局干部必须具备法学专业学历或法律职业资格。至2020年司法局班子成员全部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班子成员达到司法局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学类专业学历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达到基层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以基层所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扩大律师服务的覆盖面。多途径选调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乡镇法律服务所,动员其积极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逐步解决全县18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缺乏专业人才、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零”的问题,确保2020年全县各个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少于3人,基层乡镇法律服务“全覆盖”。

三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职业化教育,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稳步推进司法行政队伍职业化教育,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建立有序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和引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动员、鼓励和支持具的律师执业资格并且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注册律师,确保律师数量稳步增长。研究制定全县律师教育培训计划,对全县各类律师进行轮训。加强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的交流合作,有针对性地选派律师到发达地区培养学习,逐步提高宁县律师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资所律师执业绩效考核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活力。政府法制部门率先建立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逐步设立公职律师或者聘请法律顾问,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没有条件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至2020年,实现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律师服务“全覆盖”。

四、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检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公正正义。当前要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开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律师执业权力是否得到保障、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是司......余下全文>>

十:律师队伍的存在,是不是利于依法治国和体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律师队伍的存在,是利于依法治国和体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深入贯彻中央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律师工作,支持律师队伍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对律师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改革完善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作用有效发挥,律师制度日趋完善,全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目前,全国律师达到27万多人,每年办理诉讼案件2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近100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万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担任法律顾问50多万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事务所。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律师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律师职业大有作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积极作用。广大律师要发挥熟悉现行法律规定的专业优势、相对客观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立足经济社会生活的实践优势,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1、彼此尊重、平等相待。

司法人员要率先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律师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

2、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司法人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促进司法公正;律师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了解当事人真实情况的优势,提出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证据材料和意见。

3、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更不能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要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司法人员、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坚守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自觉做法律和正义的守护者。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为构建新型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入查找、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

要抓紧建立健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和庭审中......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