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小区管理方案

一:谁负责小区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小区里面的路灯管理和维护一般都是物业在负责吧。

二:物业设施设备房开放日,需要做那些工作

这个是开放制度。

首先要制定设施设备开放制度;

把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检查保养好;

整理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记录;

打扫卫生(好多开始实行6S管理);

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

提前公布开放日日期;

开放时,跟踪到位,避免不懂的业主出现安全事故;

并做好开放记录,业主、工作人员签字;

总结经验等……

希望能给你参考。

三:开放式社区是什么意思?

开放式就是互联网用户不用注册即拥有一定的权限,可以直接交流、下载或者分享资料!

四:物业的性质对物业管理会产生什么影响

小区开放是指对外的人员管理范畴扩大了,还是小区由封闭式小区改为开放式小区?

五:小区停车位到底谁管理? 5分

近日,家住上海春城的朋友诉说了让他哑巴吃黄连的事:工作日一早开车赶着上班,在小区里才走了十几米,就撞上了别人的车。朋友固然要为车速过快负责,但胡乱停在小区干道上的两辆车也不能说没有关系,不但将一侧的轮胎踩上了干道旁的绿化带,而且不为其他车辆通行考虑,两车之间仅容小轿车勉强通过,稍不注意就要碰擦上。 朋友请来交警,然而得到的答复是只管小区外的马路,对小区内的乱停车没有执法权;想询问物业为何不劝阻外来车辆乱停放,对方负责人不见了人影。见此情况,乱停车的车主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车损,让人有苦说不出。 交警没有法律依据,管不了、物业下不了重手,管了也没用。显然,像这样小区道路乱停车却无解的问题并非个案,让不少业主怨声载道,日积月累容易引发矛盾,导致诸如业主私自拖走外来车辆甚至刺破轮胎、敲碎车窗等过激行为的发生,使业主和外来车主两败俱伤。 难道真的就管不了吗?笔者以为不然。首先,尽管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赋予警察在小区外道路上的职责,不涉及小区内道路,但并不能就此机械地推定小区道路不归交警管,况且目前没有任何一部与路有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警察进入小区,为小区道路交通问题执法。 进一步讲,虽然尚无现成的交通法律依据供交警裁判小区乱停车问题,但参考运用其他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对症下药。比如消防法和本市消防条例中都提到警察有权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个人如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都要责令改正或处罚,而部分小区乱停放的车辆已经阻挡了消防通道,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按理也在管辖范围。日前,泉州等外省市就出台了相关意见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开放式小区乱停放车辆,或影响消防通道和住户正常通行的,交警可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社会管理问题十分复杂,一味用刚性的监管手段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外来车辆并非从天而降,小区乱停车是物业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因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了不安全后果,行政执法部门固然涉嫌不作为,物业公司、保安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治停车乱象,除了交警的刚性执法,更需要物业公司的柔性监督与协调,也需要业主的理性自治。试想如果在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保安就给予劝阻,或者在临时停放车辆影响小区通行前及时疏导,就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物业、业委会也可与房地、规划等部门合力搞一些调研,设计不同的停车方案,包括新建地下车库、地面立体式停车位等,或者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在夜间开辟一些非主要交通干道的马路作为临时停车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而不要等到矛盾暴露出后才想临阵磨枪。

六:风貌管理等措施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城市建筑风貌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三线”管理

第三条 具有“山海相依、陆岛相望”的城市特色,城市天际线、山脊线和海岸线是城市风貌控制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重要的城市滨海、滨河生活岸线沿线地区,自岸线300米以内区域为滨水风貌敏感区。滨水风貌敏感区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临近滨水区域的建筑应以低、多层建筑为主,宜设置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沿山体四周需规划建设环山道路,如沿山用地与山体间无城市道路间隔时,临近山体的居住建筑,至少应退离用地红线10米,而且其建筑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距离用地红线15米以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15米至50米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50米以上的,才可建设高度在40米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

第三章 建筑布局

第六条 滨水风貌敏感区、沿山风貌敏感区内以及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重要项目的总平面规划、重要的单体建筑设计,应至少征集不少于三个方案进行比选,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特别重要的单体建筑还应开展景观影响评价。

第七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应集中独立布置,不宜在住宅的底层设置商铺。

第八条 居住小区应将不小于其总绿地面积的10%-15%设置为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应布置在小区边缘,呈块状布局,该绿地应两侧临街,条件不允许时,应保持至少一侧临街。

第九条 为了减少街道空间的压迫感,居住小区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形成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

第四章 城市公共艺术空间

第十条

通向滨水岸线的城市道路为城市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滨水道路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敞空间。开敞空间内的公共设施应进行艺术化设计,以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艺术品味。

城市道路与滨水道路有用地间隔时,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小于35米,其内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图见附录三)。

第十一条 通向山体的城市道路,为重要的景观通廊,其与山边道路的交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为开敞空间(图见附录四)。

沿山建设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倍,并作为城市公共绿地。

第十二条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主体间应保持必要间距,以形成垂直于景观界面的视线通廊。同一宗用地内的上述视线通廊应保持100米以上的通透性(图见附录五)。

居住建筑主体高度在50-100米范围内的,侧向间距不小于20米。居住建筑主体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侧向间距不小于30米,并且其垂直于滨水、沿山和道路景观界面的投影间距不得小于20米。(图见附录六)

第十三条 独立集中布局的商业建筑应向城市提供公共开敞空间,不应设置四周封闭的无顶盖内庭院。

第五章 建筑风貌

第十四条 新城建设和城市更新项目应结合岭南建筑风格,塑造具有珠海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

第十五条 为了避免遮山挡海,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得超过40米。(图见附录七) 第十六条 沿山风貌敏感区内的50米以下居住建筑必须采用坡屋顶,屋面颜色应以低明度为主。

其它区域......余下全文>>

七:小区乱停车到底谁管?

近日,家住上海春城的朋友诉说了让他哑巴吃黄连的事:工作日一早开车赶着上班,在小区里才走了十几米,就撞上了别人的车。朋友固然要为车速过快负责,但胡乱停在小区干道上的两辆车也不能说没有关系,不但将一侧的轮胎踩上了干道旁的绿化带,而且不为其他车辆通行考虑,两车之间仅容小轿车勉强通过,稍不注意就要碰擦上。

朋友请来交警,然而得到的答复是只管小区外的马路,对小区内的乱停车没有执法权;想询问物业为何不劝阻外来车辆乱停放,对方负责人不见了人影。见此情况,乱停车的车主理直气壮地要求赔偿车损,让人有苦说不出。

交警没有法律依据,管不了、物业下不了重手,管了也没用。显然,像这样小区道路乱停车却无解的问题并非个案,让不少业主怨声载道,日积月累容易引发矛盾,导致诸如业主私自拖走外来车辆甚至刺破轮胎、敲碎车窗等过激行为的发生,使业主和外来车主两败俱伤。

难道真的就管不了吗?笔者以为不然。首先,尽管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赋予警察在小区外道路上的职责,不涉及小区内道路,但并不能就此机械地推定小区道路不归交警管,况且目前没有任何一部与路有关的法律、法规禁止警察进入小区,为小区道路交通问题执法。

进一步讲,虽然尚无现成的交通法律依据供交警裁判小区乱停车问题,但参考运用其他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对症下药。比如消防法和本市消防条例中都提到警察有权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个人如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都要责令改正或处罚,而部分小区乱停放的车辆已经阻挡了消防通道,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按理也在管辖范围。日前,泉州等外省市就出台了相关意见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开放式小区乱停放车辆,或影响消防通道和住户正常通行的,交警可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社会管理问题十分复杂,一味用刚性的监管手段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外来车辆并非从天而降,小区乱停车是物业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因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了不安全后果,行政执法部门固然涉嫌不作为,物业公司、保安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治停车乱象,除了交警的刚性执法,更需要物业公司的柔性监督与协调,也需要业主的理性自治。试想如果在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保安就给予劝阻,或者在临时停放车辆影响小区通行前及时疏导,就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物业、业委会也可与房地、规划等部门合力搞一些调研,设计不同的停车方案,包括新建地下车库、地面立体式停车位等,或者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在夜间开辟一些非主要交通干道的马路作为临时停车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而不要等到矛盾暴露出后才想临阵磨枪。

八:开放式厨房平面图设计思路是什么?

设计的话复杂的话还是需要设计师的,要不以后有什么问题麻烦,开放式厨房我懂的不懂,也不好给你这个意见,不过厨房都是有油烟,所以要解决好油烟问题,我自己现在比较喜欢火星人的集成灶,因为吸油烟干净。

九:居住区绿地布置原则 5分

希望对您有帮助。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北京地方性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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