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面哪些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诉愿权是什么,我国法律没有这个概念
二:下面哪个选项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rights of petition)。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由于它们在行使中多数都牵涉到国家机关的政策及活动,所以也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
三: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rights of petition)。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由于它们在行使中多数都牵涉到国家机关的政策及活动,所以也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
四: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供参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推荐为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两者合称选举权利。
2.我国选举权利也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诉愿权)
1.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2.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是保障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法律 教育 网
(五)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包括公民的人身活动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外,还包括身体权、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人身自由,即狭义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2)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人身自由,依法可以限制或者剥夺,但必须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或批准,并由法定机关执行;
(3)生命、健康是人身自由的基础,民法上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由宪法上的人身自由权派生而来。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人格尊严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2)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3.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的休息权;4.获得物质帮助权;5.受教育的权利;6.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法 律教
育网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余下全文>>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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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基本权利是权利宪法化的一种结果,构成了权利的宪法地位。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普通权利是普通法中规定的权利,是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就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基本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法人。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社会生活是当今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具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效力,抽象的基本权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变为现实的具体的基本权利,具有间接的效力。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制中获得最根本的权利地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对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主体的某一部分基本权利作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基本权利须有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该法律具有合宪性。3、有明确的公益目的。4、对特定的权利不得限制。5、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
二、公民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余下全文>>
七: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A.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
您好!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AB)。
A.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人身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解释:AB,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罚特定主体的权利. 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ab和公民的诉愿权
八:公民有哪些权力不允许别人侵犯
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不受侵犯"比之"神圣不可侵犯",有如弱女比壮男,阴柔有余,阳刚不足,气势差多矣.
因此国家和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但总因底气不足而不能执行到位,由此可知,我国公民的权利暂时无法如楼主所言能达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境界,只有展望未来,英特那雄纳耳实现的那一天了 求采纳
九:中国的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么
中国的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么
根据我国的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可是在具体事情上又有不同的运用办法,你得依据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办法,才能达到平等权力地目的。
容易理解的是你所在的居民小区,它就是社会最小的组织单元,例如,小区有什么重大事情的决定,应该由本小区的所有居民每人一票,实际情况是10%或20%的居民根本就不参与,可决议时也必须要考虑到不参与居民的利益,这就要求有人去代表,而代表人的一票,分量就要重很多,他的一票可以等同你的十票或二十票,在你的角度看,权利出现了不平等,在整体的角度上看权利又是平等的。
这也给我们一个提示,遇有大家共同决定的事情,一定站在维护多数人利益诉求的角度看问题,才能得到大家的拥戴,切不可只考虑到自己的利益。
十:古代拦路请愿叫什么
一、请愿权的性质和意义正确认识请愿权与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自由权利的关系,有助于充分理解请愿自由权的特殊意义及其特定价值。妨碍请愿自由权意识发展的思想原因之一是现代社会许多人认为“请愿”属于具有封建色彩的观念。既然公民在现代社会已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罢工等民主自由权利,就没有必要再强调请愿自由。国民既然是主权的拥有者,就无须降格向国家机关“请愿”。此种观点实际上产生于对请愿自由权概念的误解。在封建国家,臣民固然需要享有向政府、国王、长官请愿的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国民同样需要享有向国家机关请愿的权利。在任何一个组织化社会中,无论其民主化程度多高,全体成员不可能直接参与每一项共同体事务的处理。管理专职化趋向决定公共机关的存续及其与民意的距离。请愿权的行使有助于缩短公共权力与民意的距离,并有助于克服公共权力异化的趋恶现象。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在近现代社会,请愿都是民众表达意愿的基本方式之一。请愿自由权在基本人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基本自由和权利所无法替代的。请愿权与诉愿权的共同之处在于均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均须具备书面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请愿的当事人在法律上通常无特定限制,国民对有关国家政策、人权保障和公共福利等问题均可向有关机关陈述希望,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诉愿的当事人在法律上通常有特定限制,主要是权利受害人。②请愿的事项范围在法律上通常无特定限制,请愿所涉事项范围广泛之至,难以例举。诉愿的事项范围在法律上通常有特定限制,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处分提出的。③请愿一般没有期限和管辖限制,何时提出向谁提出通常由请愿人自己决定。诉愿在法律上有严格期限,且有管辖等级限制。请愿对于被提出机关有无法律拘束力的问题,在学术界还存在模糊认识。过去一般人都认为请愿的被提出机关没有必须受理的法律义务。而诉愿对于被提出机关则有法律拘束力。诉愿依法提出后,被提出机关必须受理,且须作出裁决。随着请愿权意识的增强,请愿既然是一项基本权利,就应当承认请愿只要依法提出,对于被提出机关就有法律拘束力。请愿权包括获取回答或处理决定的权利。被提出机关有义务向请愿人通告处理结果并适当说明理由。此为请愿权不同于一般自由权的最重要特征。早在先秦时期,管子就强调指出:“请入而不出谓之灭”(《管子》)。民间有请愿或陈请时,政府应当及时答复。请入必出是请愿制度的重要原则。为保证请入必出原则的实现,就需要对请愿审理期限、方式等程序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请愿审查期限,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请愿受理机关必须于每月若干日审查请愿案件。请愿提出后,受理机关应在特定期限内审查完毕,不能允许拖延不理。关于请愿审查方法,审查机关对于一些重大的请愿应当给请愿者以充分说明请愿理由、目的和宗旨的机会。请愿审查过程应当尽可能保障请愿者的听证权利,更多地采取以听证会的方式审查重大请愿案。听证会不仅应保证请愿者代表到会,而且必要时要求请愿所涉及的有关行政当局到会,实行交互论辩审查方法。向议会的请愿,即使是在闭会期间,也应得到及时的审理。议会应当设立受理请愿的常设机构。此机构在议会被解散期间也应承担受理义务,为下届议会审查工作做准备。向行政机关和法院提出的请愿,被提出机关均应按照特定的审查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回答。过去,法院以司法独立为由不受理请愿的做法在西方一些国家也已发生变化。中国古代司法官员接受书面请愿和拦路诉求申请的做法有利于请愿人直诉愿望或直陈意见,可为现代请愿制度所借鉴。现代巡回法院制度的设立虽为便于公民所使诉愿权,但如能同时为请愿权的行使提供方便,则会发挥更......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