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资本主义

一:社会主义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能有详细的解析最好!!!

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资本主义法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它确认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同封建制斗争的成果。然而,从本质上来说,资本主义法制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什么?

就在于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不同,也就是指它的阶级属性,

社会主义法制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

参考资料:wenwen.soso.com/z/q141951925.htm

二: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什么?

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由谁来掌握国家政权,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民掌权,还是少数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掌权。有些人仿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提法,鼓吹什麽“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就是为推行资本主义民主耍的一个花招。物质财富的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原则是按劳分配。由于个人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是有差异的,得到的分配也应当有所不同,富裕程度有差别是合理的。但是也应当防止悬殊过大,更应当防止和纠正各种分配不公的现象。在政治领域,民主就意味着人人有平等的权利。 民主,是这些年被弄得混乱不堪的一个概念,我们应当认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把许多被“精英”们弄乱了的问题,一个一个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这是保卫人民自己的民主权利,保卫人民流血牺牲得来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所必需的。

三: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本质有什么不同

执行力!在美国或者英国,法庭宣判或者调解以后,一旦不执行,后果极其严重,大陆则除非能找到当事人,否则即便判决,不履行不执行的案例比比皆是。执行力强弱是最根本的区别!

四:对资本主义法律的特点进行说明,急急急!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总起来讲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具体说来,这里有三个要点.

第一,资本家阶级垄断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

第二,广大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一无所有”而成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劳动者.

第三,资本家无偿地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对剩余价值的追求成为社会生产的决定性动机

和根本目的.

(2)这是一种采取商品经济形式、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为前提、通过拥有资本而占有他人劳动获取剩余价值

的剥削方式.

(3)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与以往的剥削制度的区别在于,历史上一切剥削制度共同特征是:剥削者无偿占有

被剥削者的剩余劳动,而资本主义剥削则表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五: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可以分为哪儿两个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何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两点本质区别:

(一)理论基础不同: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其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关于国家与革命的理论、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等。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深刻地分析了法律现象,科学揭示了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条件、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具体表现在:首先,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表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法的发展历史是以一个社会的物质条件的发展历史为根本依据的,私有制尤其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根本的社会条件,而且,法的发展程度要与社会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只有如此,法才能保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基础。

其次,唯物史观对法的本质作了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对于法的本质,我们不能从精神上去理解,要从物质条件上去理解”,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

再次,唯物史观又指出法对经济基础可以产生促进、保护与阻碍和破坏等反作用。恩格斯晚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巨著中深刻地指出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的反作用。法律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的反作用,当法律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实现良法之治时,就会对国家和社会起推动作用;反之,则起阻碍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我国经济基础的需求,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历史传统,它必将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反作用。

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西方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在对法律的本源的认识上,在本质上都是属于唯心史观的,其中有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之分。客观唯心主义“把法律理解为一种超自然、超社会的神秘力量,使法律成为离开人间、离开社会的外在事物。”以自然法为例,起初,古希腊思想家认为法律跟江河湖海、山川草木、飞禽走兽一样,统属自然现象,是自然理性的产物,自然理性归结为神;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因此,自然法是一种神秘的自然力量或者自然理性。到了中世纪,在奥古斯汀和阿奎那等神学思想家那里,自然法源于神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在二战后,马里旦继承和发展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客观唯心主义就是这样把法的来源归结为自然理性或者神及上帝的理性,反映了人类在早期科技和文化落后的情况下,从法律的外部特征出发去认识法律的本质和起源,在现在看来,这些认识不免过于粗糙、片面甚至荒谬;但这也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必经阶段。近现代以来,西方对法律的认识多带有主观唯心主义倾向。主观唯心主义......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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