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贴发放标准

一: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按什么标准。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一九八O年二月三日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余下全文>>

二:遗属补贴是如何发放的

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的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2015丧葬费抚恤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葬好像是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丧是20年,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四: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标准为多少

全国并不是统一的。各地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山东烟台: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烟台市从2012年7月起,遗属补助标准调整为: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高新区、牟平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为460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410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行460元标准。另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遗属为孤寡一人的,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提高30%。

二、浙江全省:

根据浙人社发〔2014〕53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浙江省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一、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补助费由1400元调整为1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补助费由1180元调整为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补助费由1070元调整为123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680元调整为7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570元调整为640元。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五:关于遗属补贴的问题

国家在2004年对遗属的生活费就下文规定按照各城市(你所居住的当地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执行。你所在的城市标准可调整,若调整了,就应增加生活费。

六:江苏省遗属补助政策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6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现有规定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www.jshrss.gov.cn/...0.html

索 引 号:550232674/1999-00026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1999-08-12

文  号: 苏人通[1999]216号 苏财行[1999]129号

主 题 词: 遗属补

七:关于职工死亡遗属生活费如何发放

死亡原因不同,相关的待遇标准也不同,具体可咨询律师详谈。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www.lawtime.cn/ask/question_75580.html

八:国家干部职工去世了他的妻子是否获得补助金?补助遗嘱金大概是多少?

可以领取补助金的前提是配偶无工作。

九:河北省遗属补助标准 20分

(1)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冀劳〔1994〕88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对1994年7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除按月领取抚恤费外,另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没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死者生前1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0个月。

(2)按照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25条规定,因工死亡遗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亥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22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个者56个,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余下全文>>

十:领取遗属补助费的人 去世以后的安葬费 怎么结算

这要看领取遗属补助费的人,生前所领的遗属补助费属于哪个单位或什么性质的单位发放的,这种情况不同行业或不同性质的单位发放标准不一样,一般应以生前所发放遗属补助费饥位的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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