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系当代大学生的实际,谈谈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认识
第一,法治中国,不是就法治谈法治,而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就如何治国理政、治军安民以及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提出的总体思路,是治国理政、治军安民的总体性战略,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系统思维的鲜明执政特点。
首先,我们应明确法治中国的基本定位。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法治中国不仅仅是就法治而言的,而且是置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来讲的,因此,我们应首先把握法治中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占有的极其重要的地位。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中国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具体过程和具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结晶和标志。因此,理解法治中国不能离开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不能离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不能离开治国理政的总体思路。否则,就不能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其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治军安民的鲜明特点,是从总体的战略的全局的高度,抓住重大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抓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和难点,提纲挈领,分清层次,着眼长远,整体推进。这种整体性、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思维和部署工作的特点适应了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的刚性要求。
这一特点,可以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具体工作中深刻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领域各方面的工作都始终贯彻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要求。具体来看,紧紧围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强调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从一年多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和一些大案要案的审理以及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的快速查处等方面,都得到了说明。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强调要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从整治领导干部的特权、不正当消费、不良行为,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纠正冤假错案,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具体部署等方面,可以得到说明。紧紧围绕军队建设,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打击和处理军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紧围绕规范社会行为,出台相关法律,加大立法及司法解释力度,着力解决旅游、环境保护、互联网管理、食品安全、大气污染治理等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力地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立党兴国、治国理政、治军安民的基本思路,为法治中国建设开创了崭新的局面。
第二,法治中国,不是仅仅为了治标,更重要的是为了治本,是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更加坚定地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性战略,展现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内外兼治、德法并用、刚柔相济的鲜明执政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时,始终强调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和发挥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如此,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就清楚地阐明了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关系、从根本上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国家治理的实际进展来看,道德中国或价值中国建设实际上是法治中国最......余下全文>>
二:结合当前实际论述建设法制中国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我们要准确把握这一基本原则,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习大大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这就是德治。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法治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良法善治必须同德治紧密结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承载着社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一些道德规范可以凝结为法律约束,一些法律规范可以转化为道德要求。它们在功能上互相促进,互相依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要靠道德的依托,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他律必须转化为自律才能更好地起作用;法律对道德的实践又具有强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在新形势下只有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原则要求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确立宪法精神、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文化,必须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法治环境,要靠法治引领和规范。人文环境,要靠德治教化和滋养。与此同时,我们党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也必须同时发挥好法律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总之,只有坚持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使道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更好地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广泛宣......余下全文>>
三:如何认识法治社会和构建法治中国
法治社会建设是依法治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更进一步,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断用大会决定的形式肯定下来。
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层面,更体现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有效的政治建设与和谐的社会建设必然依赖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来,中央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发展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战略思想的提出,顺时应势,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认识、新解读,是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升华。
总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和进步必然要求社会建设的法治化。
法治社会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
法治社会是指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实行的一种社会状态,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依法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依法按照公正程序进行协调和解决,所有公民、社会组织、政党团体都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的保护和约束之下,公民、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能够依法行使自治权。
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一是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依据规范的民主程序制订出来,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法律权威受到社会普遍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三是国家依法为公民之间的利益调整提供一系列的规范标准,保障公民在规则的引导下更好地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任重道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有:法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法治社会组织的基本框架尚未形成,法治社会组织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各种社会犯罪现象和民间社会纠纷不断等等。此类状况如不加以转变,不仅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甚至还会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因此,要真正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下大功夫。对此,《决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并特别强调:“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余下全文>>
四:如何认识法的价值及其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和作用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律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作出的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3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向前发展。我们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并与时俱进,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余下全文>>
五:谈谈你对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的认识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他对法治的注解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也就是说,法在全社会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的治理应该遵从良好的法律。托马斯·潘恩曾精辟地论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
依法行政的含义是,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边界,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过这个边界。如果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就须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处。
《纲要》中指出: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如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就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是万法之母。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就是要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否则的话,就应受到法律和法制的惩处。
依法行政需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依法行政要求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落实依法行政要建立起完备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尤其要大力加强公民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法院监督。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
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才可能是长治久安、长盛不衰的社会。
六:大学生角度分析法治中国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以来,党中央就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标志着我们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我们要深刻领会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切实增强法治建设的责任感,积极探索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探索、积累经验。
一、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中国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奠基石
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为要义。法治不仅要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要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中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只有有法必依,坚持公正司法、规范行政行为,让政府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护航员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确定其地位,保障其权利;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各种矛盾需要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没有法律和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确立了法治国家的目标,有利于全社会名正言顺地开展法制和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艰巨。在此背景下,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尤为紧迫和必要。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四)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实践中出现的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权力产生的“暴利”、利用垄断地位产生的“暴富”等问题,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规则的缺失或者是对现有规则的漠视。社会公平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
(五)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助推器
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人权得到尊重,人民享受着良好的治安、优美的环境和健康的饮食的“中国梦”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
二、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
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决不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有着十分丰富内涵的真实目标。择其要者,下列三个特征构成了法治中国最基本的要素。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典型的特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坚实的根基。建设法治中国,应当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严格落实,让人权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重要的使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余下全文>>
七:谈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一、 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余下全文>>
八:试论述依法治国对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实行依法治国,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做主。这实质上是一个民主问题。民主是个抽象的概念,但有丰富的具体内容。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基本上包括一个核心,四个内容。
一个核心是指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四个方面的内容是指:
一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
二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结构民主,如国家机构内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科学分工,并形成健全的监督机制;
三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有民主程序;
四是民主方法,如要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不搞一言堂、让人讲话等。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有人类社会以来最高类型的民主,这种优越的民主要真正成为现实,还要靠法制来保障,正如小平同志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我国,12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为公众谋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了并能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蜕变为“主人”。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革”的悲剧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时,人代会有十年之久没有召开,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成了一张废纸,民主和法制不健全终于成为“文革”浩劫之所以能够发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正是鉴于这一教训,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