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

对于,主张支持和主张反对的矛盾一直存在。

主张反对观点为: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笔者同意支持的观点。

首先,从诉讼时效的效力和超过时效期间的债权的性质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只是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债权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称之为“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不能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可见,自然债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权利人不得主张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部分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所谓“胜诉权”当然不能包含债权的全部权能(如起诉权、受领权、抵销权等权利,其中抵销权和受领权、胜诉权并列,都是债权实现的方式)。既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仍享有受领权,接受履行不为不当得利,则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同样不丧失抵销权。我们知道,抵销的性质为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①形成权的行使,仅须由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无需相对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一方行使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这样实现债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其次,合同法关于抵销部分的“债务”并未作特定的限制,只要具备了该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并无对自然债务的特别限制。

其次,从抵销制度的设立目的看,通说认为,抵销系为方便与公平起见而法律规定的独立的债权消灭原因。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基于公平原则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故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抵销的上述功能而制订的明文法律规定,它表明我国法律已认可抵销作为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如前所述,自然债务仅是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可以抵销的债务之外,否则对拥有自然债权的一方当事人将是不公平的。

再次,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看。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防止社会所依赖的事实状态被所谓“权利上的睡眠者”推翻。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被法院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正是出于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无可厚非。但如果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是否就有违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呢?其实不定然,因为债权人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债权,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可能其认为该债权已经与对方对自己的等额债权相抵销而无需主张。因此,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不仅无损诉讼时效制度,而且有助实体公正。

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主张抵销更有利于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余下全文>>

二:债权债务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三: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1,不是拖过2年不支付,就可以赖帐,而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二年之内,超过了法庭不受理2,没有合同,只有给对方的发票,对方付款一半后再也没有支付了-----这个已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法院受理的,打官司时要拿出发票的复印件,对方的付款凭证<就是银行进帐单,还有你的送货凭证就可3,如你催讨的最后一张凭据<就是收货单距现在已二年之上了,那么你现在所要做的,就是赶紧去对方厂里搞个对帐手续,你可以借口说,时间长了,对下帐吧,然后对完帐后重新让对方的财务<最好是老板或老板娘写张欠条就可以了.这样可以上诉了.

四: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实现吗?

法律对债权有2年的保护期限,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变成裸债,通常被称为自然之债。那么,债权过了2年诉讼时效,债权人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还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吗?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具体分析。1:可以明确的是,债权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这种“诉权”的行使不受限制,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诉请;法院受理后,需要审查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如没有这些事由,法院将做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原因就在于,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变成没有法律强制保护力的自然之债,故,法院在确定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就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2:债权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还债。自古就有“借债还钱”的道理,只要债务人愿意偿还这笔自然之债,债权人完全可以“欣然接受”。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对自然之债可以不予偿还,并且在诉讼中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一旦债务人偿还了自然之债,事后不能以自己不知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请求向债权人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债务人的请求。3:如果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并且债务人以此为理由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债权了吗?并非如此!还有转机的机会。

若债务人做出同意(口头或书面)清偿自然之债的意思表示,即使当时没有清偿,债务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有“起死回生”的功效,让这笔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变成新债,并且新债的诉讼时效从重新计算,这对债权人而言是非常有利。此时,债权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若不配合,就可以到法院请求法院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留下债务人同意偿还的证据,还款计划书或保证书是最有力的。

由此可以看出,过了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并非没有实现的可能,关键看债务人的后续行为,若其愿意清偿或做出愿意清偿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就能实现自己的自然之债。不过,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能让自己的债权变成自然之债,否则就很被动,还有可能遭受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五: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将丧失对其实体权利的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然而,从相关的司法解释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非不可逆转的丧失胜诉权,其仍可通过一定的方式重新获得法律的保护:一、法复(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可以看出只要:1、是金融债权;2、债权人对原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有催讨的意思表示;3、债务人在催讨文书上签章确认。在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后,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金融债权可以重新获得确认和保护;  二、另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该批复中强调了两点:1、双方就原超时效债务达成了还款协议;2、原债权债务转化为新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债权债务人已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了一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法律不再保护双方的原有债权,但对于双方新成立的债权,仍可与其他新成立的债权一样给予保护。。。。。。。,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履行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什么意思?

假设:甲对乙债权1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对甲债权2万元(未超过诉讼时效)。甲不能要求乙说,我要抵消1万元,只还你1万元,此时甲对乙债权1万元是主动债权,乙对甲债权2万元是被动债权。相反,乙可以要求甲说,我要抵消1万元,你只还我1万元,此时甲对乙债权1万元是被动债权,视为乙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承认甲对乙债权1万元。

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消?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否则就是逼迫对方清偿自然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接受抵消,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八: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还可以行使抵押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而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

抵押权属于他物权,物权的保护没有时效的限制,抵押权本身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这时抵押权对债权人而言,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但自然债务并不因丧失人民法院公力保护而消灭或解除,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九: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吗

可以申报的。没有丧失起诉权、和申报权。是不是胜诉、看法院的审理。

十:民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不用还了吗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没有免除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只是在请求法律强制救济时受到限制。权债权因为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

一、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从法理分析上,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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