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分别是哪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党章对党员在纪律方面有哪些要求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每个共产党员都应该按照党章的这一要求,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按党规党法办事。第一,要认真学习党规党法,增强纪律意识。第二,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第三,遵守党的纪律,必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第四,遵守党的纪律,要纠正一些模糊认识。第五,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必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第六,既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又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党纪是什么
党的纪律,党章中的定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一般来讲是指中央制定下发的专门针对党员的一些规定、禁令什么的。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党纪不等同于法律法规,它的适用范围只能是党员,不适用于普通群众。
党纪的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的最高处分也只能是开除党籍,并不能凭党纪给人入刑定罪。
在目前党领导的体制下,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甚至开除党籍,基本上意味着政治前途的终结,所以党纪对领导干部的威慑力顶亚于法律法规。
四:《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五: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什么讨论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六: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七:党章中专门设置纪律是从党的几大开始的
你好。
是在中共二大开始的。1922年7月举行的中共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专门设立了“纪律”一章,强调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规定党员“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等六种情形丹一者,必须开除党籍。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八:党章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是什么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九:中国共产党党纪的由来
党纪即党的纪律,是指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其中,党的章程是党内的根本法规和制定各项具体纪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纪发展历程
资产阶级政党一般党纪较为松弛。实行议会民主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主要要求党员在议会或总统选举中支持本党候选人。如美国民主党和美国共和党,要求其有组织的党员在选举时必须保证本党获得若干选票的支持;如果这些人不遵照党的要求进行投票则称之为“变节分子”或“倒戈分子”,要受党纪制裁,如不许参加党的初选会,取消候选人资格等。不过美国两大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无权对党员执行纪律,党纪通常由操纵政党机器的党魁执行。英国两大政党的党纪较美国严格。英国保守党由总部负责党纪问题的处理。总部则多是秉承党魁的旨意办事。英国工党是由党的最高常设机构全国执行委员会处理违纪案件。它有权决定开除个人党员或集体党员的党籍。但是选民享有秘密投票权,所以一般党员不投本党候选人的票,政党也难以监督和执行纪律。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议会是政党活动的重要舞台。尤其是议会的不信任投票涉及有关政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进行不信任投票时,各政党的议会党团的投票通常在各党督导员(或称党鞭)监督之下进行,各党议员不得自由投票。法西斯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党的党纪极为严格,为贯彻其绝对服从领袖、绝对实行法西斯主义暴力独裁统治的原则,要求党员绝对遵守纪律,违纪要受到开除、革职、监禁甚至杀身等严惩。
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肩负着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伟大崇高历史使命。在执政前,无产阶级政党往往处于非法的地位,斗争环境很恶劣。因此,要求党员不断提高阶级觉悟和思想认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积极维护党的行动统一。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之初,其盟章就把“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等作为盟员的条件;同时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时离盟或开除出盟;凡被开除出盟者不得重新入盟,凡被暂令离盟者重新入盟须经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为防止各级组织滥用权力,盟章规定: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В.И.列宁于1904年提出并论证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内纪律主要是下级机关应该服从上级机关,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从1917年起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纪处分问题。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后,对党纪要求更严格、更明确、更具体。1919年俄国共产党(布)党章规定,对党中央机关的决议必须迅速而准确地执行,而在决议未通过之前,党内可以充分自由地讨论一切问题。对违反党纪的组织的处分分为:警告,上级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原组织、进行重新登记;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当众警告,暂时撤销党政负责工作,暂时撤销党政一切工作,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并将其过错通知行政和司法当局。1934年苏联共产党(布)的党章增加应定期有系统地把阶级异己分子、敌对分子、两面派分子等清洗出党的规定;1939年的党章还增加党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中央委员党籍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1922年制定的第一个党章即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如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等;凡党员犯有违背党的决议、泄漏党的秘密等错误,必须开除党籍。1927年修改党章时增加对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对个人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党政工作,留......余下全文>>
十: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