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是产品的生命线。价格管理是市场营销和销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价格管理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价格管理执行不到位、市场价格混乱。这些问题会影响到产品销售、品牌建设和企业效益。为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的价格管理制度,从而规范价格管理流程、指导价格管理工作,实现对市场价格的有效管理。
那么,我们该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呢?本课程将从实战出发,透过鲜活有趣的案例,为您一一阐述制定价格管理制度的重点与难点。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制定价格管理制度是有方法可循的。下面恶魔从实战经验中给大家总结一下工作流程和方法,以便大家参考借鉴!
制定价格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从三个步骤来做到: 第一步,分析价格管理问题; 第二步,拟定价格管理制度; 第三步,修订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步,分析价格管理问题。
包括分析制度是否执行、职责是否明确、流程是否清晰、定价是否科学、调价是否随意、价格是否混乱等。
第二步,拟定价格管理制度。包括:
1.明确价格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有:市场价格信息调查与分析、 定价与调价建议、定价与调价决策、定价与调价批准、价格执行与管理等。设计价格管理流程,包括定价流程和调价流程,其中调价格流程又分为涨价流程和降价流程。
2.规范价格管理行为,包括:定价管理规范,明确定价因素和 定价策略等;价格调整管理规范,明确涨价和降价的条件及方式等;价格执行管理规范,包括建立价格体系(价格结构、奖罚制度),做好特价管理(促销品价格管理、滞销品价格管理、大客户价格管理),价格监控与维稳(抑制低价窜货、避免价格混乱)。
3.设计价格管理工具,例如市场价格分析报告、价格执行报告、 价格管理流程图、渠道价格管理手册等。
第三步,修订价格管理制度。
需要做到:检查价格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利益诉求、是否存在价格管理漏洞,以及修订与完善制度细则。
最后,将这几部分的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完整的方法流程。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二:如何制定销售部管理制度?
销 售 部 管 理 制 度
第一部分 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一、业务流程
(一)、准备:
1、当值员工必须在正式上班前将卫生做好,检查茶、水、杯、空调。
2、销售经理需做的准备:准备当天的工作计划,布置下属人员的工作内容;
3、销售人员需做的准备:准备相关销售资料;整理当天需要联系的客户材料以备跟踪联系;收集潜在客户信息以备进一步接触;
4、接待人员需做的准备:检查电话线路,保证各条线路畅通;准备好来电登记表、来客登记表、客户跟踪表等表格。
(二)、现场接待
(1)客户接待制度(前台秘书)
为了避免销售过程中因客户归属产生的争执,由前台秘书来首先接待客户。秘书应首先上前问候:“你好,欢迎参观。”然后询问客户是否曾与销售人员联系过,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客户说与某位业务员有过联系,则秘书应及时通知该业务员。由该业务员进行接待。
2) 若客户说没有联系过或以前联系过但已忘记业务员姓名,则该客户应视为新客户,由秘书通知当天接待客户的小组出人接待。对于新客户,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应设法问知客户信息获取渠道,并在客户确认单内填写。
3) 若业务员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是来做市场调查的,可向秘书提出,并由秘书向总监申请给该业务员补客户,但前提是必须由业务员与客户一起向前台秘书证明客户来意。
(2)电话接听与登记制度
一、客户来电:秘书在接听电话时应首先致问候语,报项目名称,并询问客户以前是否联系过,新客户由秘书接听(判别方法同接待客户),如果客户来过售楼部,则请曾接待他的业务员接听。接听热线人员首先致问候语,并尽可能在三、四分钟内对项目做一简单介绍,了解客户的需求,邀请他来销售现场进行面谈。最后应有礼貌地留下其有效联系方式并道别。(由于接听热线的目的是让客户来现场,因此,接听电话时间不宜过长,谈的不宜过深)。前台秘书每天还应将上门客户总量(新客户量),电话接听量填表汇报报给销售助理,作为销售方案及广告宣传方案调整的依据、指标。考虑到前台秘书工作的特殊性,若出现人为的故意漏分,错分客户现象,则予以除名处理。前台秘书除此工作外,还由其他工作范围,详见岗位工作制。
二、 非客户来电:秘书必须登记所有非客户来电,包括来电时间,来电人,接电人,电话内容等,都要详细登记。
客户接待:销售人员首先致以问侯,再配合沙盘模型做项目简单讲解(如朝向、配置、环境、周遍状况等),使客户对项目形成一个大致概念。在模型讲解过程中,可探询客户需求(如面积、楼层、购买意图等),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随后推荐。做完模型讲解后,可邀请客户参观样板间。在参观样板间过程中,销售人员应对项目的优势做重点介绍,并迎合客户的喜好做一些辅助性介绍。同时,销售人员也有维护样板间陈设物品完好,样板间清洁整齐的责任。样板间参观完毕后,可引客户至洽谈区,给客户资料及名片,同时询问客户需要茶水或纯净水,并提供给客户。此时,销售人员应对客户所关心的问题做解答并详细告知项目的价格及付款方式,按揭还款等细则,并根据客户喜好做强力推荐。最后,送客户出门并与之道别,表达项目销售速度很快,希望客户能尽快做决定(但表达方式切忌过于直白)。
2、客户跟踪
准备好需要联系的客户的相关资料:姓名、电话、客户购房的楼层、户型、面积、价格等以便电话联系。
每周至少给客户通话2次,尽量将客户再约过来,可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活动打动客户的心。一般客户如果二次看房,该客户的购买性会很大,销售员在通过自身能力留住客户的同时,还可以让请有经验的同事或销售经......余下全文>>
三:什么是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计划,颁布价格管理法规,建立价格管理体制,健全价格管理规章制度,对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进行有效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的总称。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
[中国的价格管理]
在中国,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国家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办法。对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农业产品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购销活动,由国家统一规定和调整价格;对实行指导性计划的产品,实行比较灵活的指导性价格;对种类繁多而产值比重不大的非计划产品,则主要依靠市场调节,使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自发起调节作用。在价格管理形式上,可以分为:国家统一定价、幅度浮动价格(见计划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见自由价格)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何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没挺到消息,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已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价格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余下全文>>
五:什么是药品价格制度?
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医药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
2、药品价格必须按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3、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的各项价格规定,按照深圳市物价局《医药价格信息网》的项目规范,采用明码标价的方式,给病患者查阅。
4、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
5、公示的药品价格必须标明药品厂家、商品名、通用名、规格、剂型、数量、价格。
6、凡药品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和物价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公示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
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8、对病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价格主管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六: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安定人民生活, 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的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 税金、 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证定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 物资供销企业、 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门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定。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余下全文>>
七:2015年国务院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务院出台的是关于清理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不是管理办法。
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余下全文>>
八:企业价格管理的核心内容。。 谢谢
价格管理主要是与市场接轨,随时把握市场脉搏,成立专门的价格领导小组,对企业生产消耗的主要原紶料和产成品进行适时的制定价格,确保企业利润效益最大化。
九:销售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销售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销售业务、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规范销售运作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遵照《2004年度配套维修销售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公司销售组织、产品销售价格、发货程序、售后服务、货款回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销售组织
第三条:万向系统有限公司商务部的职能和责任,具体为:
(1)负责公司主机配套市场和出口市场的网络建设,市场调研、开发、监控、策划等业务的执行工作,以及主机配套市场研究、分析、协调等工作,以确保配套业务的有序进展。
(2)负责整合万向系统所属公司的市场资源,对重点主机配套单位市场实行集中开拓。
(3)负责做好市场归口运作管理,价格管理和政策的制定研究、分析工作。
(4)负责主机配套业务代表的定人驻点考核及统一管理。
(5)积极配合与万向美国公司、万向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联系,与此同时,还要取得与国内一些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联络,做好出口产品的接单、核价、装箱、发运等工作,直接对市场产品需求的工艺、技术、质量、时效性、用户满意度、价格合理性等进行有机衔接与监督。
(6)商务部在每月20日前要提供下个月的要货计划及销售数量并及时做好跟踪工作,对出现的库房内偶然品种断货,要及时下达临时计划,以便生产部可以及时安排,合理调度生产。
三、销售价格
第四条:销售价格制定的目的,尽可能使产品定价合理,避免因低价 损失或因定价过高而失去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销售价格制定的原则:具体应根据同行竞争情况分级客户的需求层次结合“产品主导定价法”进行分级确定,分级执行。
(1)首先对每个产品由技术部及制造部分别提供技术参数、工艺、工序实际班产等资料,财务部核算每个产品的制造成本价,保本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内部价(即经销价或最低配套价)。
(2)产品的价格确定原则上以保本价为业务费结算价,内部价是在保本价基础上上升5-10%,批发价(业务人员有权直接销售)是在内部价的基础上上升5-10%,出厂价是在批发价基础上上升5-10%定作制度价格。
(3)新产品价格经财务核定后由生产部、商务部会签,总经理确认后,作为制度定价,制度定价一般每年根据成本变化,根据市场行情由财务部、商务部提出调整一次。
第六条:平时接单中对符合价格政策、销售政策的产品、合同由商务部直接接单、签订,对低于制度价格的供货合同或订单平时由商务部提出意见后报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单签约。
第七条:对价格偏低的产品订单在价格审核时一般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把握控制。
(1)考虑生产能力发挥情况,当生产能力空余时(或为开辟新的领域市场)对部份订单(主要是出口订单)原则上到保本价以上(能分担折旧、工资等制造费用成本管理费用)接单,在生产能力特别空闲时,少量出口产品(主要为万向美国公司)在制造成本价(能分担折旧,工资等制造成本,但不能承担运费)的基础上接单。
(2)对部份订单因个别产品价格低,按整体订单的盈余情况来把握。
(3)部份为对同行定向竞争的最大限度扩大市场份额的产品低价(制度价格以下)所签订订单(只允许在配套单位及出口业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该部份业务必须按“定价主导成本法来把握,对特定客户、特定产品要求按特定的工艺,生产流程设计制造以降低成本,使该部份客户的产品制造成本同样低于定价以保证公司效益。
第八条:对日常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由财务......余下全文>>
十:商品的价格是怎样法定的?
"戈多奔跑"您好!
商品的价格法定原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