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中的操作规程具体是指哪方面的?
各岗位、每个工序怎么作业,比如,掘进的时候怎么打炮,先怎么做、再怎么做,做那一步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问题,等等
说白了,岗位上其实都知道,比如放炮,工人其实都知道,放炮之后要等一段时间,并且检测有害气体浓度,之后才能进入
二:煤矿井下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一、区长、各副区长、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区长岗位责任制
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在巷道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正在巷道维修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巷修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未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巷修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配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巷修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巷修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支部书记:
支部书记是修备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整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配合工区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碱度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做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第5条 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6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7条 组织进行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技术副区长
技术副区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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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煤矿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一、明确工作目标。全矿职业卫生工作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矿成立职业危害领导小组,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作业场所环境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对职业病进行诊断治疗,做好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统计报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健全职业危害防护基础设施。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保证在用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对职业危害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粉尘防治。按《安全专篇》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噪声防治。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局部通风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3、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对作业场所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等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防治措施,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允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防治。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氡及其子体,应当采取通风、及时合理地密闭采空区和废巷道、个体防护等措施,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浓度不得超过(平衡当量氡浓度)1500Bq.m-3;氡子体浓度,8.3×10-6J.m-3。5、高温防治。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缩短超温地点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停止作业。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矿井编制的采区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应包括职业卫生安全篇章。六、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的规定。测定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监测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3个。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制定;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七、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职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八、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告知的规定。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余下全文>>
四:煤矿井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种类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2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编辑
第六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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