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暂行办法

一:2015年前两天出的网贷监管条例内容谁有?

近日终于是出台了监管政策,可喜可贺,小猪罐子祝各位投资顺风顺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国家最近对网贷都出了些什么政策?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为标准,也进一步升级了监管政策。

该条例对目前的P2P网贷行业总体来说有如下三点影响:第一,该条例与最近公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及《高法》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是一脉相承的,为P2P网贷的细则制定确定 了法律基础。该条例特别说明了网络小额借贷管理需遵照此办法执行,因此对P2P网贷来讲也具有牌照监管含义,可以想象P2P网贷的细则将是非常严格的。第二,该办法规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贷组织可以将资产对机构做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但并没有允许对个人转让,或者有类似吸收存款的行为,这会对现在很多线下吸收资金的P2P网贷机构产生影响,迫使其把线下资金端向线上转型。第三,该办法强调组织信息的共享和报备,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有望结束目前放贷机 构重复授信和混乱经营的局面,对p2p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10分

1、银行和网贷平台的业务划分更细致。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了网贷平台借贷限额,也就是规定网贷平台只能做小额贷款,而且这个小额是真的很小,让很多网贷平台做很多动辄上百万的接待项目变得极其尴尬,需要进行业务转型。银行在借款额度的限制对外说所宣称的是分散风险,本质上其实也是对自身业务的保护手段。

2、宏观上看中国今年经济处于普遍走低的形势,因为产嫩过剩,国外一直有部分经济学家看衰中国近几年的经济,呈现下滑走低的趋势,国家领导人也一直想办法拉动内需,扩大出口贸易,所以一带一路才会产生。宏观上我们看到中国形势并不是很好,所以如果网贷行业过分的滋生泛滥,出现跑路或是大范围的非法融资,对中国经济是有很大的影响的,我们说总体上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工具,资产配置的一种工具,让资金转移,盘活资金,帮助有需要的人,实现多方位的多赢,但是在执行当中难免出现投机取巧的部分无良企业。所以互金行业的监管是势在必行的。而且可能看来力度会越来越大,把控住经济的稳定和健全。

3、中国中小企业很多,这块市场是需要互金行业来支持的,国外一些大型知名的网贷平台不断的朝着科技金融发展,他们有更完善的信用评测系统,并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测算,让投资者自身通过公式计算预期回报率和坏账率,信息披露特别透明化,中国本身的网贷行业也会朝着这个方向走,高度的信息披露。

4、对于投资者本身看,还是看到的是边际的最大化投资利益,而这种回报率的测算,需要多维度,科技金融的发展也是势在必行的,智能投顾产品的精准开发,也算是未来的一个值得期待的方向。

四:P2P网贷投资新手需要掌握哪些网贷常识

比如常见的利率折算、互联网资讯搜索、网银支付、app使用、投资风险常识、熟读网贷暂行办法和网贷存管指引,能够根据平台提供的标的信息大致判断出真假、借款人所在行业盈利状况、还款压力等指标,总之网贷投资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投资、收益率也高于其他同行业品种

五:北京推出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是怎么回事?

上周,北京金融监管部门向辖区内网贷平台下发《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其中特别规定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该《整改要求》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误读与曲解!部分人士解读为,这是监管者禁止网贷资产端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的产品,认为p2n模式被终止。

基于对银监会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理解,以及同一些基于典当等行业开展业务的网贷平台高管的调研和沟通,笔者认为,《整改要求》禁止的是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涉及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整改要求》真正的意思,是网贷平台不能和这些外部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等业务。原因在于,这些业务经过包装,把借款人和出借人隔离,双方没有形成直接借贷关系,背离了网贷监管的本意。

《监管办法》明确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整改要求》其实只是对《监管办法》的重申。《监管办法》对网络借贷明确界定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这里的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而通过上述业务的包装,贷款方与融资方之间未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借贷,此类业务显然扭曲了《监管办法》基本精神,自然而然要受到《整改要求》的禁止。

如果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在此类推荐业务中,诸如典当行等可能承担担保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并收取手续费),如果此类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形成借贷协议,这样的业务模式显然合乎监管规定,符合穿透式管理原则。禁止典当行、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并无法律依据,也不大可能作出此类禁令。当前,有的网贷平台的资产确属小贷公司或者典当行推荐而来的,借贷双方经由平台达成了直接借贷业务,这基本符合《监管办法》的精神。

六:什么样的网贷平台是合法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新定位合法的P2P平台,对于不符合该规定的平台,将进行关闭。

对于政策的五点解读:

第一、明确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监管

解读:大多数的平台的资产端和理财端都是跨区域经营的,这就决定了监管不能只靠地方政府,甚至需要多个政府联合配合中央监管。中央监管部分负责制定政策,把握行业大的发展方向,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监督和实施。

对于违法经营平台,需要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共同打击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解读:明确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其实是要求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明确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对于一些平台以保本保息进行宣传,其实是在误导投资人,让其养成忽视投资风险,却只关注平台背景和承诺。

第三、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

解读: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在网贷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平台应遵循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网贷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在一个平台借款不能超过20万,在其它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过100万;企业在一个平台借款不能超过100万,在其他平台借款一共不能超过500万。

小额分散符合网贷平台服务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的初衷,小额分散同时也是有效控制网贷平台的系统性风险有效办法。

第四、明确互金融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解读: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部位联合成立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有理由承担业行业自律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重任。

第五、明确网贷平台必须专注主业不能混业经营

解读:网贷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这次网贷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网贷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七:p2p网贷监管细则要求对企业放贷不能超过100万

是的

2016年08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明确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此举也是为了防范集中性风险的爆发。

八:网贷监管暂行办法对房产抵押借款受限制吗

用地抵押房产借钱,那么出借人就是抵押权人。如果对方不能还款,那么只能通过房产实现债权。存在诸多风险: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的,胜诉后,还需要拍卖房产,如果对方是唯一房产,拍卖是很难实现的。即使能拍卖,也是全部的债权人通过形式债权,是否能获得赔偿都是不确定的。

九:p2p网贷平台属于银监会监管吗

是的。

8 月 24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份监管文件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要求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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