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补助
2015年国家没有出台任何关于残疾人补助的政策,也没有修改或废止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原有的残疾人补助政策不变。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的部分内容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各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实施细则等。对于长期救助对象一般只限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这部分群体中包括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和无赡养人(抚养人)的残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收入来源(不包括政策性的补助金和政策性补助的实物),无父无母(即法定赡养的父亲和母亲,也包括抚养过残疾人的养父和养母)、无儿无女(即法定抚养的子女,也包括私生子女和养子养女)。对于因病致贫(这里主要是指因病致残并导致生活困难)也有相应的临时性救助措施。由于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所不同,且因各种原因造成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等,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也可以登录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政策。
二: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有什么福利
仔细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抚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发布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 『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 『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余下全文>>
三:上海残疾人补贴政策2016年
上海市民政局近日颁布《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发放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区县......余下全文>>
四:如何开展社区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一个国家对待残疾人的态度,表明这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是否进步的大问题。如何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法律,依靠政策·法律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针对热点难点问题,有的放矢,积极向有关方面献计献策,解决好残疾人的实际问题;3·做好引导教育残疾人的思想工作,鼓励和树立自主·自强·自立意识,使他们能够跟正常人一样生活,身残志不残,靠自己的力量自己养活自己。4·根据残疾人自身条件,组织残疾人参加有关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创业和就业的能力。4·
五:2015年国家对残疾人有什么补助政策吗
2015年国家没有出台任何关于残疾人补助的政策,也没有修改或废止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原有的残疾人补助政策不变。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的部分内容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各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实施细则等。对于长期救助对象一般只限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这部分群体中包括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和无赡养人(抚养人)的残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收入来源(不包括政策性的补助金和政策性补助的实物),无父无母(即法定赡养的父亲和母亲,也包括抚养过残疾人的养父和养母)、无儿无女(即法定抚养的子女,也包括私生子女和养子养女)。对于因病致贫(这里主要是指因病致残并导致生活困难)也有相应的临时性救助措施。由于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所不同,且因各种原因造成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等,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也可以登录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政策。
六:残疾人工作宣传栏如何制作
对于这个问题,我从制作的内容方面粗略地谈谈自己的见解。要确定宣传的主要抚作内容,这要明确本地区或是本次宣传的主要目的,开展针对性的宣传内容。如助残日期间,要宣传扶残助残的有关法律、政策及相关扶残助残和自强的先进典型等,让残疾人朋友从中获悉需要的帮助,同时也让社会大众了解残疾人风采及残疾人工作内容。
七:2015年国家补贴残疾人生活困难那类人员可领取
2015年国家没有出台任何关于残疾人补助的政策,也没有修改或废止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原有的残疾人补助政策不变。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的部分内容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各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实施细则等。对于长期救助对象一般只限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这部分群体中包括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和无赡养人(抚养人)的残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收入来源(不包括政策性的补助金和政策性补助的实物),无父无母(即法定赡养的父亲和母亲,也包括抚养过残疾人的养父和养母)、无儿无女(即法定抚养的子女,也包括私生子女和养子养女)。对于因病致贫(这里主要是指因病致残并导致生活困难)也有相应的临时性救助措施。由于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所不同,且因各种原因造成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等,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也可以登录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政策。
八:中国残疾人享受什么福利待遇啊?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中国残疾人享受福利待遇的,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但全国各地的标准不一样,要咨询当地的民政局。向当地民政局申请优惠福利。
九:残疾人补贴政策2016年一级残疾人有什么补贴吗,
国家没有出台任何关于残疾人补贴的政策,也没有修改或废止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原有的残疾人补助政策不变。
各地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实施细则等。对于长期救助对象一般只限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这部分群体中包括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和无赡养人(抚养人)的残疾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收入来源(不包括政策性的补助金和政策性补助的实物),无父无母(即法定赡养的父亲和母亲,也包括抚养过残疾人的养父和养母)、无儿无女(即法定抚养的子女,也包括私生子女和养子养女)。对于因病致贫(这里主要是指因病致残并导致生活困难)也有相应的临时性救助措施。由于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所不同,且因各种原因造成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等,建议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也可以登录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政策。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的部分内容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十:贫困户家庭残疾人脱贫后有什么政策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机关下发的通知,用于指导下属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工作目标。自2009年起,中国残联作为参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部门之一,与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在全国11个省、20个县开展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2011年,又共同制定了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明确提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范围,必将为试点地区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以此项工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参与并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农村残疾人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残联要从源头介入、全程参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残联组织要按照国办31号文件的要求,进入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发挥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全程参与方案制定、对象识别、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后续帮扶各阶段工作,掌握试点工作动态。
各乡村试点机构和工作评议机构中要有残联工作人员或残疾人代表参加,确保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在对象评议、对象识别和政策措施中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要发挥乡、村残联专干和专职委员作用,帮助摸清农村残疾人家庭生产生活状况,核查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情况,了解残疾人的需求意愿,帮助符合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条件的残疾人主动提出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申请,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残疾人在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中不被遗漏,在指标体系中不被低划,为试点地区残疾人切实得到帮扶提供组织保障。
二、要做到科学有效识别,确保残疾人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底数清楚
按照规定的识别指标和程序,结合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在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登记中,把因残致贫独立作为致贫因素和类别列入登记表格中,建立贫困残疾人花名册,便于识别工作完成后统计出低保和扶贫开发两类对象中的残疾人数量,利用扩大试点工作掌握农村残疾人贫困状况底数,为制定出台具体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在实施登记中,要注意把尚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但达到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口列入因残致贫类别中。为配合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国残联编印了《农村残疾人简易识别手册》,是目前尚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地区识别残疾人的简便、实用的工具,各级残联要抓紧对试点地区工作人员关于残疾人识别的业务培训,同时督促加快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工作。
各试点县残联要借助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摸清农村贫困残疾人底数,统计出符合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的残疾人,建立实名制档案信息,以乡(镇)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并将名册上报县级残联汇总成表,将统计数据于识别工作结束后上报省级残联(信息登记表附后)。
三、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制定并落实残疾人普惠、特惠政策
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办法中,要制定对农村残疾人普惠和特惠等特别扶助和优惠政策,将识别出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