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员军人安置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流程如下:
(1)退伍义务兵安置政策。义务兵退出役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金额各地自定)。对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可以安排工作(不分农村、城镇),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者,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本人愿意复学的可回原校复学,不愿复学的大学生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政府不负责安排,按社会人员对待。
(2)士官安置政策。士官退出现役有三种安置办法,即转业、复员和退休安置。士官服役满12年以上30年以下者作转业安置,不满12年者作复员安置。
转业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伤病残退役人员安置政策。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1—4级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人员由国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自谋职业,农村入伍的可以农转非,享受城镇入伍士兵待遇,不能安排的要按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精神病人员病情较重的或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病情较轻的,分散休养并给予定期安置生活补助费。患慢性病症的,经部队治疗基本治愈后,按规定评残,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收,并享受相当的抚恤待遇。
(4)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复员干部对象一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个别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的人员。去向上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复员干部由落户地政府接收,不负责安排工作。
二:国家对城镇人员退伍以后的政策是什么?
士兵在退伍后依法享有优待、安置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军人职业具有牺牲性、非谋生性特点,以及军人所创造的安全效益,给予军人的特殊待遇。 根据规定,退役士兵依法享有发放退役费、享受退役物资、优抚安置等待遇。 安置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按照此项原则,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将回乡务农,对城镇入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由政府安排工作。 不过,根据实际情况,退役士兵也可以异地安置。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四种情况符合异地安置标准: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驻地找对象结婚或婚后将配偶户口迁往驻地的除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 其中,“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是指配偶婚前在当地(驻地除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对于配偶婚前因工作调入、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也视为生活基础在当地。 离队和报到:时间具体明确 根据军委、总部的统一部署,2003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前基本离队完毕。 为确保部队调整精简顺利进行,精简任务较重部队的退役士兵,可提前到11月中旬开始离队,其中驻高寒地区的可提前到11月上旬开始离队。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安置规定:根据身份对号入座 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置;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由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在五种情况下,退役士兵将被取消安置资格: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为谋取安置资格办理假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 同时,有关文件还规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余下全文>>
三:退伍军人的补贴国家有哪些新政策?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2016军人转业最新政策出台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2、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6. 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7.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
五:政府对退伍军人有何新的政策?
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它随着国家、军队的存在而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和兵役制度的变革而发展变化。多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和解"三难"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起到了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退役士兵的安置也有所调整。
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由农村来的回农村,由城镇入伍的回城镇,是工人、职员、学生的复工、复职、复学、没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时"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从1993年开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出台了有关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鼓励自谋职业的多种形式开展安置工作。
1、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负责安置,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根据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我市目前对退伍士兵开展的是由市、区二级政府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进行安置形式。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转业士官(原称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转业士官:是指第三、四期士官(每期4年)且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或者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但服役未满10年的、本人自愿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士官。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 自1978年全国人大党委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后,志愿兵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据:199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国发[1994]6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费;服现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复员士官的安置 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城镇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余下全文>>
六:2015两会国务院对退伍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
退伍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2、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学校也应允许他们复学。但以下情况是不能复学的: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3、入伍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
4、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七:复员军人异地安置 落户政策
军人户口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订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余下全文>>
八:2012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嗯 我在一个厨师学校 看到过这个哈
你 找找 看看是哪个学校哦
九: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有哪些
2011年后当兵的,退役安置是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十:2015年退役士兵附和什么条件给予安置
(一)政府指令性安置对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退役士兵和专业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进行指令性安排工作。
1.士官服满现役12年以上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此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因公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不含达到转业条件而放弃转业要求复员的士官),本人自愿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的,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
(二)城镇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或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退役后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部队精减整编或士官本人身体不适应部队未服满本期士官规定年限,提前按正常退伍的城镇退役士官,本人自愿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的,实行双考安置。
(三)自主就业安置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列》,自主就业对象是指,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退出现役的士兵、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退出现役的复员士官、符合专业条件的士官在部队实行自主就业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办法
(一)指令性安置对象安置办法。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对符合指令安置的对象,由县安置办进行接收安置。
(二)双考安置对象安置办法。
1.招录方式。实行统一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后,按照符合参考条件人数的40%择优录取聘。符合双考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已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现自愿将资金上交到县安置办后,可以享受安置“双考”政策。
2.招录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六公开、七统一”,即: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岗位公开、录用公开、监督公开;统一安置对象,统一考试时间及考点、统一文化考试内容、统一评卷、统一档案考核评分标准、统一安置时间、统一安置纪律。招考严格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档案考核,体检、录用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