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制作 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几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 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心理准备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2、严格按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进行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余下全文>>
二: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笔录
学习公安局,纪委,检察院的办案经验,询问要相互印证,询问要提前有思路,笔录中的要有被询问人的自然情况,重要处和修改处,以及页码,姓名都要有手印,笔录最后被询问人要写上“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对了,开头要写上“我们是什么事故调查组人员,下面就此次事故向你了解情况,请如实回答”等
三: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怎么写
出示证件,告知身份,开始询问:违法建设所在位置,长,宽,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房屋产权人,是否有批准部门,违反的法规依据,应怎样才处置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家属怎么要求派出所提供现场笔录
安全生产事故如果不是重大责任事故,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参与处理了,涉及的官司的,可以通过律师,
五:谁能给我个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流程 (从安监部门角度)WORD版的 1398619505@qq.com 谢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验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注意事项:
1准确填写《立川审批表》,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负责人批准。
2可先行调查,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3案件已经批准,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撤销或终止的,应写书面报告,由比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调查的目的是查明真相,采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探记录,现场笔录。较为常用的调查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注意事项:
1 询问前填写并发出《询问通知书》;
2 询问的内容应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俩名执法人员一人询问一人记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笔录内容的下一行注明“以上内容属实”字样,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笔录中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查人押印。
4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押印,笔录中应押印的位置有:签名处、日期处、涂改补充处,若笔录有2张以上,还应在骑页处押印。
三、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注意事项:
1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并记录在案。讨论参加人必须全部在“出席人签名”处签名,不得代签。
2对不同行政处罚案应分别讨论,分开记录。
四、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在集体讨论后,确定予以处罚后,须向被罚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运用必须合理得当。
2填写违法事实依据等内容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用语填写。
3在运用法条时必须注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以及“条、款、项”,若只有一款,则按照“第一款”注明。
4法律法规中涉及数额数字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及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法人组织3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时,须填写并下达《听证告知书》。
注意事项:
听证期为3日,从送达之日起3日内若无听证要求,则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如当事人在期限内提出听证,应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填写下达《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以及后面提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在下达时都必须由当事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收到日期。如当事人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属或者受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
五,填写《案件处理程批表》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负责人签字审批。
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发出3日后,或听证会结束后,可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意事项:
受送达人不在场,可在7日内送达。
受送达人可以委托制定代收人签收,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还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布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承办人负责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并每日按照罚款数3%加处罚款。
催缴后仍不履行处罚的,由承办人负责填写《......余下全文>>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案件 勘察笔录怎么做
这个,不太清楚,不过你可以问问安全家的人,都是一群做安全的,应该有人做过这类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对象包括哪些人
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询问对象,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管理人员,事故涉及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商以及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督、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八:检查电力系统供电 分局的询问笔录怎么做
电力系统由发电厂、送变电线路、供配电所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与消费系统。它的功能是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过发电动力装置转化成电能,再经输电、变电和配电将电能供应到各用户。为实现这一功能,电力系统在各个环节和不同层次还具有相应的信息与控制系统,对电能的生产过程进行测量、调节、控制、保护、通信和调度,以保证用户获得安全、优质的电能。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中立案审批表的时间是什么时间
行政处罚立案时要把握:
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余下全文>>
十: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 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余下全文>>